[ 鐘強 ]——(2005-8-15) / 已閱28821次
現代司法理念與司法公正
江西省萍鄉市安源區人民法院 鐘強
【論文提要】本文認為:司法理念是司法制度的靈魂,司法制度在設計中應該有系統成熟的理念作為基礎,理念準備不足會導致立法的矛盾、混亂和缺乏可操作性,也會帶來法律和制度的不穩定性,樹立正確的司法理念是司法制度改革和建設的重要條件;司法理念要隨著社會的發展和法制的進步而不斷豐富完善。作為中國法治建設進程中重要角色的法官,樹立什么樣的司法理念關系到中國司法改革和建設的走向和前途。
【關鍵詞】司法體制改革 司法理念 傳統司法理念 司法程序 司法公正 法官素質 人格塑造
黨的十六大明確提出了推進司法體制改革的重大任務,同時提出“社會主義司法體制必須保障全社會實現公平和正義”。要完成司法體制改革的任務,實現社會普遍的公平與正義這一司法體制改革的基本價值取向和根本目標,法官必須解放思想,更新觀念,牢固樹立現代司法理念。司法理念是司法制度的靈魂,樹立正確的現代司法理念是我國司法體制改革和建設的重要條件;司法體制改革是理念的變革,首先在理念上必須有相對成熟的思考和共識,因為沒有理論指導的改革是反復無常的,而且司法理念要隨著社會的發展和法制的進步而不斷豐富完善。
一、我國傳統司法理念及其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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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曾提出這樣的問題:中國司法制度真的有理念嗎?人們之所以會對中國的審判制度、司法制度乃至整個法律制度提出這樣的疑問,這是因為中國五千年的歷史和新中國建立幾十年來的發展在人們頭腦中形成的一種思維定式,即法院是政府的一個附屬機構,是一個準軍事化的暴力機器,哪里存在什么司法理念?形成這種局面必須從我國的歷史和司法傳統找原因。而傳統司法理念及其發展也確實存在如下方面表現:
第一、在中國歷史上,特別是在現代的發展中,居于指導思想地位的經常是一種實用主義、經驗主義和功利主義的思想傾向,即所謂“摸著石頭過河”、“不管白貓黑貓,抓著老鼠就是好貓”的方法論,在制度建構和改革過程中,往往顯得理念準備不足、甚至完全沒有經過理念上的論證,在司法制度建立之后,亦缺乏對其內在理念的系統闡發。因此表現在制度設計上的不系統、不周密、不合理和較大的試探性、靈活性。
第二、以往我國關于司法理念的論述,很多往往是以一種意識形態化的方式出現的,表現為類似于“為市場經濟保駕護航”、“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做人民滿意的好法官、樹法院好形象”之類的口號,并輔之以運動式的動員和推進。這種意識形態化的表述,往往把理念推向極端,一方面容易導向謬誤,另一方面則掩蓋了其內在的合理性,以致于極易招致同樣意識形態化的反駁,使建立在正當性與合理性之上的理念研究失去了科學的基礎。
第三、我國歷史上素有理念表述(宣言與理想)與現實嚴重脫節的現象,以至于人們如果把外在宣示出來的理念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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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真實理念基礎時,實際上可能與事實相距甚遠。表述的理念(宣言與理想)與現實嚴重脫節使司法理念的真實性成為無法檢驗和貫徹的空話,所以,有必要通過實證的方法探索真正的理念之所在。
第四、改革開發以來,我們致力于傳播西方現代司法理念的同時,缺少對自己司法制度與實踐的歷史現狀的了解,尤其是建立在現代司法通用的概念和范疇之上的,在現代的語境中所做的實證性研究十分匱乏,因此,每當面對西方司法理念博大精深的體系時,我們常常感到自慚形穢。因此我們常常不得不承認自己理念的貧困,心悅誠服地接受西方理念的體系。
今天,隨著我國法治進程的演進和改革的深化,新的司法理念的需求終于日益凸現出來了——為改革提供正當性的論證,包括批判和建構。
二、現代司法理念的提出、概念及內涵
肖揚院長于2001年12月提出要樹立“中立、平等、透明、公正、高效、獨立、文明”的現代司法理念。肖揚院長的這一提法就明確了中國司法理念的發展方向,也對中國現代法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高素質的法官必須具備現代司法理念。
那么,什么是現代司法理念呢?我們先分析理念,所謂“理念”實際上就是原理和信念、價值觀,是一種制度在建構和設計中內在的指導思想、原則和哲學基礎;它是一系列價值選擇的結果,指向某種特定的目標。而司法理念即指導司法制度設計和司法實際運作的理論基礎和主導的價值觀,也是基于不同的價值觀(意識形態或文化傳統)對司法的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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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性質和應然模式的系統思考。理念通常應該體現為具體的制度,在這種制度的實際運作中貫徹始終,并能夠得到驗證。某個人在其行為中始終遵循的原則和信念、信仰,則可以理解為他們的個人理念。
理念首先具有客觀基礎,是由社會決定的、而不是純主觀的、先天和超然的東西。理念通常是建立在其主體所生活的社會環境和具體歷史條件之下的,具體的理念總是與特定的社會和時代背景相聯系的。美國與英國的法律體系在形式和淵源上有許多共同之處,但美國法的理念卻與英國存在本質的不同,基于對英國統治者的反叛,美國人在建國之初的政治和司法理念中就深深的滲透了對權力的不信任,因此產生了與英國的貴族式司法制度完全不同的大眾司法觀念(民選法官)和陪審制度以及司法審查制度。而法國人則出于對司法權的戒心,在其制度設計中著重保護行政權的行使,因此其行政體系、行政法院得到了高度發展。其次,理念應該是具體的,而不是抽象的、應然的或普適的,理念應該能夠通過外在的表現形式和活動得到反映和驗證,具體化為一系列實證性的可考察的制度和實踐。理念的合理性必須與具體的制度運作環境相結合才有真實的意義。例如美國的司法理念都是通過一系列的具體制度加以體現的:陪審團、證據規則、證據開示、一次性審理等等。
現代司法理念是人們在認識司法客觀規律過程中形成的一系列科學的基本觀念,是支配人們在司法過程中的思維和行為的意識形態與精神指導、道德水準,包括中立、公正、獨立、民主、效率、公開、廉潔等。現代司法理念是現代法治原則的結晶,是法律文化的積累,是司法客觀規律的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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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現代司法理念具體包含以下意思:
(一)現代司法理念是人類在現代社會對司法客觀規律的認識和高度概括。與其他國家職能活動相比較,司法活動的客觀規律可以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與其他國家權力相同或相近的規律,如公權力的強制性、確定性;另一部分是司法自身所持有的規律,如裁判權的中立性、專業性。人類在研究、認識、運用、遵循這些客觀規律的過程中,逐步形成了系統的司法理論。而將司法理論中的精髓與司法實踐結合起來,形成一些概括、簡練、根本、基礎的司法精神和司法觀念,這就是司法界乃至全社會應當樹立的“司法理念”。
(二)現代司法理念是指導司法活動以及司法相關的所有活動的意識形態。司法理念就是司法思想,而且是高度民主凝練的司法思想。它與普通的司法理論相區別,形成統領全局、發揮基礎和根本作用的精神指導。
(三)現代司法理念是一種高尚的司法信仰和精神追求,在某種程度上是道德情操的升華。意識形態本身就是“關于生活行為和社會組織的一系列信仰”,是高層次人類精神活動的成就與結晶。所以司法理念便成為人類在一個健康、法治社會中的共同信仰。從司法理念的表述形式也可以看出這一點,公正、獨立、公開、民主,都是人類的共同追求。世界各國都有一些法官為維護司法獨立而作出犧牲,而社會對司法公正的信仰成為司法權威得以樹立的基礎。在英國,人們可能會對政府的各種活動評頭論足,唯獨對法官的裁決是絕對的信仰,從不給予任何的非議,因為人們相信法官是正義的代表和維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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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司法公正在現代司法理念中的地位及實現途徑
司法是什么?司法只是一種裁判,日本著名學者兼子一教授在其著作《裁判法》中解釋道:“裁”是一刀兩斷的解決,“判”是作出辨別是非黑白的評價、判斷。司法只負責對糾紛作出裁判,裁判以外的事不屬于司法的范疇。比如執行裁判,那是雙方當事人自愿的事或是行政機關對不愿履行的當事人強制其履行的事;強制執行屬于執行法律的范疇,是行政的權限范圍,法官只是“宣告法律”。執行法律需要權力,裁判需要的是法律知識、鑒別真偽的智慧及公正心。
公正是法律的核心價值。公正的司法理念是司法制度運行中的“潤滑劑”和“填縫劑”,能夠指引法官在制度框架內自由裁量,而不失其公正性。
司法公正是現代司法理念永恒的靈魂。現代司法理念中的司法公正,強調形式正義與實質正義的統一,形式正義只是手段,而實質正義才是目的,形式正義須服從于實質正義,并最終保障實質正義的實現。
司法公正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社會公正。司法公正是指作為中立者的人民法院在審理各類案件時,對任何當事人都公平的適用法律,使裁判結果最大限度的符合實體公正。司法公正包括程序公正和實體公正,兩者是辯證統一的,這一理念目前已深深印入到每一個法官的腦海之中。但是實踐中也經歷了一個認識和探索的過程。首先是從“重實體、輕程序”到“實體與程序并重”,因為程序公正是“看得見的正義”,沒有公正的程序,或者程序得不到嚴格遵循,即使做到了實體公正,也容易引起人們的懷疑和猜測。
現代司法理念區別于傳統司法理念的最主要特征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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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是對司法程序的認識。法官所持的程序觀念不同,對案件
的處理可能不同,甚至完全相反。
當然司法僅憑靜態權威尚不足以引起人們對它的信仰,司法的生命在于公正。只有公正的司法才能使司法恒久保持權威,成為人們的某種信仰。那么,司法怎樣才能實現公正呢?
首先,要求做出司法裁判的主體—法官的立場應該是公正的,法官必須在雙方當事人之間保持中立。換言之,法官要獨立。法官不獨立,就難免受到各種不相關因素的牽扯,從而偏離公正的立場,導致裁判不公。法官除了向法律負責外,不向任何人負責。正如馬克思所說:“法官除了法律就沒有別的上司”。
其次,要求法官有公正心、廉潔心,即要讓法官專心致志于裁判,以一顆公正的心來面對案件事實,這就必須給法官高薪和退休保障,使其能抵御賄賂的誘惑,讓法官不為金錢而“動心”,并通過法官終身任職,免除法官的后顧之憂,讓法官不必為遭打擊報復而“擔心”,使法官在裁判時只需依自己的良心,按法律辦事。
再次,法官不僅要有公正心,法官還應當有“公正力”,即法官具備精深的法律知識、經驗和智慧,才能對事實作出合乎法律的正確判斷和評價。否則,心有余而力不足的話,也難以做出公正的裁判。
最后,裁判的公正還要求程序的公正。司法是一個過程,裁判是在經過一系列程序之后的判斷,程序的公正與否,直接關系到裁判是否公正。我們必須承認程序公正的重要性,因為程序公正是司法活動的外部特征,脫離程序公正去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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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質公正是違反司法裁判的基本規律的;同時,程序公正也是實質公正的重要保障,失去程序公正的司法審判幾乎不可能有實質上公正的結果。
四、法官應該具有怎樣的司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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