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潘志國 ]——(2005-9-2) / 已閱36615次
[1]參見合同法第8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2]參見梁慧星:《中國民法經濟法諸問題》,中國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170頁。
[3]參見王家福:《中國民法學·民法債權》(梁慧星執筆),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第394頁。
[4]注:此所謂共同的動機錯誤,其典型的事例為:1)雙方當事人對于共同認定的計算基礎、和解基礎發生錯誤;2)雙方當事人對于據以簽約的事件,或對于決定將來給付的情事或關系的持續不變,發生錯誤的期待等。
[5]參見韓世遠:“情事變更原則研究以大陸法為主的比較考察及對我國理論構成的嘗試”,《中外法學》2000年第4期。
[6]參見《人民法院案例選》總第6輯,第110頁以下。
[7]參見《人民法院案例選》總第4輯,第127頁以下。
[8]參見《中國審判案例要覽》1993年卷,第972頁以下。
[9]注:1993年5月6日法發[1993]8號。
[10]注:其中比較成熟的是 “四次審議稿”第76條,規定:“由于客觀情勢發生異常變化,致使履行合同將對一方當事人沒有意義或者造成重大損害,而這種變化是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不能預見并且不能克服的,該當事人可以要求對方就合同的內容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商業風險不適用前款規定。”
[11]注:1999年3月13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之修改意見三。
[12]參見王勝明:“從合同法的草案到審議通過”,載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重要草稿介紹》,法律出版社2000年1月版,第228-229頁。
[13]參見韓世遠:《違約損害賠償研究》,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92頁以下。
[14]注:《合同法》第117條
[15]參見梁慧星:《民法學說判例與立法研究》(二),國家行政學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191-192頁。
[16]參見國際商事合同通則第6·2·2條(b)項以及歐洲合同法原則第6:111條第2款第2項。
[17]參見國際商事合同通則第6·2·2條(d)項以及歐洲合同法原則第6:111條第2款第3項。
[18]參見國際商事合同通則第6·2·2條(a)項以及歐洲合同法原則第6:111條第2款第1項。
[19]參見國際商事合同通則第6·2·2條(c)項
[20]參見1998年8月18日草案第77條、1998年12月21日“三次審議稿”第76條、1999年1月22日“四次審議稿”第76條。
[21]參見梁慧星:《中國民法經濟法諸問題》,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227頁。
[22] 注:其內容為:“法律行為成立后,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之事由,致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法院應依職權公平裁量為增、減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效果之判斷。”“前項規定,于非因法律行為發生之法律關系準用之。”
[23]注:比如合同的撤銷要基于當事人的請求(第54條)、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要基于債權人的請求(第74條第1款)、違約金的調整要基于當事人的請求(第114條第2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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