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曉梅 ]——(2000-7-1) / 已閱14885次
注釋:
1參見“推進海事審判進入新階段”,《人民法院報》1999年12月28日。
2任建新主編:《海商法教程》,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年2月第1版,第21頁。
3在《特別程序法》頒布以前,國內(nèi)外通常稱為扣押或扣押管轄原則,英美也稱對物訴訟。但依《特別程序法》的規(guī)定,我國海事法院采取海事強制令和海事證據(jù)保全措施后,也可獲得對該海事請求的管轄權(quán),故筆者認為扣船管轄的說法不能有效涵蓋后兩者,所以改稱保全管轄更為合理。
4張茂著:《美國國際民事訴訟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8月第1版,第114頁。
5張茂著:《美國國際民事訴訟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8月第1版,第53頁。
6張茂著:《美國國際民事訴訟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8月第1版,第89頁。
7WILLIAMTETLEYQ.C.“CurrentDevelopmentsinCanadianPrivateInternationalLaw”,,March~June1999.at197。
8李守芹:《海事訴訟與海事(商)法》,1999年2月第1版,第66頁。
9費宗礻韋、唐承元主編:《中國司法協(xié)作的理論與實踐》,人民法院出版社,1992年版,第124—125頁。
(作者單位:上海交通大學人文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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