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穎 ]——(2005-9-22) / 已閱37742次
婚 姻 法 講 座 提 綱
一、從婚姻制度講起
(一)、婚姻的概念和特征:
社會學通說:婚姻,是為當時社會制度所確認的,男女兩性互為配偶的結合。
特征:
1、是男女兩性的結合;
2、是男女雙方具有配偶身份的結合;
3、為當時社會制度所確認;
4、是家庭產生的前提。
法律定義:
婚姻,是男女雙方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以夫妻的權利義務為內容的合法結合。長期性、穩定性、合法性。
(二)、婚姻的功能:
1、生育;
2、社會資源的節約;
3、情感的需要;
4、個體安全感的需要;
5、社會道德體系和個人社會性取向的需要。
不同時代、不同社會的人群選擇結婚無外乎以上理由和原因(原因和理由并非充分具備,有1-2種理由便可)。但是,不同時代、不同社會的背景賦予結婚的含義是不同的。相對于改革開放之前,現今的婚姻更加側重于情感的需要和物質的需要,淡化了生殖的需要和個人社會性取向的需要。
(三)婚姻家庭制度的歷史類型
三種歷史類型:群婚制、對偶婚制、一夫一妻制
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一書中指出:“群婚制是與蒙昧時代相適應的,對偶婚制是與野蠻時代相適應的,以通奸和賣淫為補充的一夫一妻制是與文明時代相適應的”
1、群婚制:(原始社會,母系氏族)一個原始群體就是一個婚姻集團,一個家庭公社。隨著原始社會的發展,逐漸排除直系血親之間的兩性關系。
不能辨別生父。
性關系的排除:
1)、排除直系血親之間的性關系;
2)、排除直系兄弟姐妹之間的性關系;
3)、排除血親關系較遠的兄弟姐妹之間的性關系。
2、對偶婚制----仍然以女方為中心,可以辨別生父。
相對穩定,雙方的結合并不牢固。
3、一夫一妻制----父系氏族
一夫多妻制和一妻多夫制只是某個特定社會的產物。不具備共性。
二、婚姻法的主要作用
婚姻法主要具備兩重作用,一重是對國家和社會的,具備“公法”的性質,起宏觀調節作用;一重是對社會個體的,主要起對私權的保護作用。由于情感的不穩定性和婚姻關系物質化,婚姻中的每個個體都存在著這樣或那樣的風險,為了防范風險,保障個體的身份權利和財產權利免遭侵害,就需要對婚姻關系加以強制性的法律規定,從而形成了一個特殊的部門法---《婚姻法》。
三、我國婚姻法的淵源(法律依據)
1、憲法;
2、婚姻法
我國現行《婚姻法》頒布于1980年,于2001年4月28日經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決定修改。
修改歷程自啟動到告成歷時5年有余,在此過程中,一直存在兩種不同思路的爭議:一是一步到位,全面完善婚姻家庭法制的思路;一是兩步到位,分期完成的思路,F采取的是后者。
3、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司法解釋
新婚姻法頒布之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5日和2003年12月26日又頒布了兩份司法解釋,稱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加上在婚姻法修改之前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意見》、《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可以認為,我國現今處理婚姻爭議、離婚糾紛最主要、最關鍵的法律依據就是最高院的司法解釋。
新婚姻法頒布之前的司法解釋,有的已經完全失效、有的部分失效,但在個案中仍然具有使用的價值。如”婚前個人財產八年轉化”問題。
4、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所屬部門制定的有關規章。
2003年修改《婚姻登記管理條例》
5、地方性法規和民族自治地方的有關規定
6、我國締結和參加的國際條約
四、我國《婚姻法》的基本原則
婚姻自由原則;一夫一妻原則;男女平等原則;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的原則;計劃生育原則
五、婚姻法的幾個重點問題
1、《婚姻法》的第三條和第四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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