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何寧湘 ]——(2005-10-2) / 已閱29844次
2、證據充分≠官司必勝
這里重彈“打官司就是打證據”的老調,要充分意識它只能反映為一個較窄范圍中的問題與現象,在當今司法環境現狀下,“打官司就是打證據”不錯,但并不是全部,更不是實質所在。建立由高素質法官組成的審判機構,建立起完善地、有效的司法監督與公眾監督相結合的審判實時監督制度才是保護當事人公平、公正訴訟,履行審判職權,履行審判法律監督,保護審判裁決正確的唯一要害。
3、提交證據≠有了證據
既然法院認定事實是依據當事人各方提交的證據,那么鎖定舉證狀態就至關重要。當事人提交了證據,并非意味著你的證據會保證用于訴訟,也不能保證你的證據不會發生這樣、那樣的問題。因此,當事人在訴訟案件的立案階段(或應訴階段),必須設法在法院案卷中留下能夠證明你所提交證據的憑證。當事人以及律師應當制作載明證據份數、頁數、原件或復印件等項目的完整的《證據清單》或《證據目錄》,在沒有執行出具當事人舉證清單的法院,應當要求立案庭,對證據清單(目錄)以及證據上加蓋“原告提交證據”、或“被告提交證據”圖章,借以鎖定提交證據的基本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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