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曹紅星 ]——(2005-10-14) / 已閱34723次
宣告無效婚姻是絕對無效,只要符合宣告無效婚姻的幾種情形即無效,不因時間的經過而消滅。例外情形:司法實踐中主要包括,因未到法定婚齡而結婚,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時雙方年齡均已在法定婚齡之內。有禁止結婚親屬關系的已生有子女或不能生育的。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能結婚的疾病,婚后已經治愈的。這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八條規定的情形:“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時,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可撤銷婚姻是相對無效,它有時間限制,因時間的經過而消滅。即,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超過了一年申請時效的,婚姻登記機關和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告知婚姻當事人按離婚案件處理。
4、請求權人不同
有權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而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只能是受脅迫一方的婚姻當事人本人。
5、人民法院審理無效婚姻案件和可撤銷婚姻案件的程序不同
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對此判決不能上訴。而人民法院審理婚姻當事人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案件,應當適用簡易程序或普通程序。
七、法律實踐中婚姻當事人在受脅迫締結婚姻關系的同時,一方或者雙方又不符合結婚的實質性條件的法律適用
在法律實踐中,還存在婚姻當事人在受脅迫締結婚姻關系的同時,一方或者雙方又不符合結婚的實質性條件的案例。例如,員某(女,出生于1985年)高考失利后瞞著父母外出打工,后被人販子拐騙賣給于某(男,出生于1970年)為妻。員某不從,多次外逃,均被于某發覺抓回,并被于某多次強奸后生下一子。員某為了脫逃,欺騙于某同意共同生活,并通過涂改身份證的年齡與于某領取了結婚證。之后員某借口回娘家攜帶兒子離開并到當地縣公安局報案。筆者認為,對于此案,應按無效婚姻處理。雖然結婚當事人的一方在締結婚姻關系時,既是被脅迫,同時又不符合結婚的實質性條件,即該婚姻構成適用法律的競合,既符合可撤銷婚姻的條件,又符合無效婚姻的條件。但從根本上講,該婚姻屬于無效婚姻,應宣告婚姻無效,并追究于某收買被拐賣的婦女罪、非法拘禁罪、強奸罪的刑事責任。對于此類案件,若按可撤銷婚姻處理,經過審查,若不存在婚姻當事人被脅迫的情形,則該婚姻應被宣告有效,而婚姻當事人又不符合結婚的實質性條件,這就與我國《婚姻法》第十條相違背。因此,對于此類案件,應按無效婚姻處理。
(注:作者系陜縣法律援助中心律師)
參見: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指定教材《婚姻家庭法(一)》(2004年版)(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指導委員會 組編 楊大文 馬憶南 編著 北京大學出版社出版) 第四章 婚姻的成立 第四節 婚姻的無效與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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