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梁雅琳 ]——(2005-10-29) / 已閱35169次
沒有民事訴訟程序的相應保障和規范運作,民法的實現在制度化的層面上根本實不可能的,實現民法的內容的方法歸根到底是由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訴訟過程,實際上民事訴訟對這個過程進行的調整結果總會歸結到民法上,而且對民事訴訟法遵循的程度也在制度化的層面上直接影響著民法的實現,如果沒有良好的民事訴訟分作為支持和保障,一本最好的民法也沒有用處。
因此,沒有民事訴訟法相應的訴訟制度作為依托,民法規定的實體權利只能是“鏡中花,水中月”。沒有完善的訴訟制度予以保障,民法將無法如其所愿地實現其追求的立法目的,實體權利只是停留在理論上而無法在實踐上中實現。
(二)從民法角度分析——反斥程序法一元論
1、 民事訴訟法成立的基礎——民法
實體法是指直接規定法律主體在法律關系中所享有的權利和應當承擔的義務的法律。在實體法整個組成架構中,以規定法律主體的權利和義務為主要任務,并將其反映到具體條文法規中。
法律主體參與到社會生活中,當其行為被法律所調整就產生了法律上的權利與義務,而民法就是一部實體法法規,其規定了民事主體在相應的民事權利和義務。
法律的目的就是使規定在具體條文中的權利與義務在公平機制的基礎上得以實現,而程序法就是建立這種公平機制的關鍵,因此程序法是以實體法規定的權利與義務為出發點,實體法是程序法的基礎,如果實體法不存在,程序法也失去了其存在的價值。
雖然從羅馬法和英國法的早期歷史看訴權和訴訟方式等程序性的規范具有優先于實體法規范的地位,甚至在一定程度上使實體法成為程序法的附屬,但程序法的優先地位決不等于程序法具有產生、決定實體法的效力。在那個時期,實體法實際是存在著的,它所規定的權利與義務只是沒有借具體條文書面化,而是表現在人們普遍遵守的生產、分配和交換行為的共同習慣中,就是所謂的習慣法。
所以,民事訴訟法是以民法為基礎,為民法的實現建立程序上的公平機制。
2、民事訴訟法運行的目的——民法
程序的啟動、運作是有成本的,程序僅僅是過程、環節、方式、步驟,因此,程序運作的目的只能是涵于程序之外,即為了實現實體法而啟動程序。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條規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任務, 是保護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保證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及時審理民事案件,確認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制裁民事違法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事業順利進行。”
所以,程序運作的終點是實體法目標之最大限度的實現,民事權利義務的判定是民事訴訟的終點。。
3、評價民事訴訟法程序運作狀況的標準——民法
民法規定的實體權利在多大程度上得到實現以及其實現的代價大小,是評價程序運作狀況的標準。
就是說民事訴訟法建立的程序上的公平機制在多大程度和范圍上為民法實體權利服務,這是理論上的強制力能否在實踐上得以實現的標準,且就是堅持依法治國基本國策的落實,建立法治社會的關鍵。
公正的程序是產生公正結果的必要而不是充分條件,也就是說:公正的程序不一定產生公正的結果。蘇格拉底之死已成為歷史,而稍具正義感的人都會認為蘇格拉底的確不應被處死。然而,蘇格拉底竟然死于十分公正的程序——雅典人通過真正的民主程序殺死了他。
良好的民事訴訟法能一般地實現民法地要求。反過來,缺乏實體公正性能的民事訴訟法不但在具適用民法做出判決的層面上不能實現其公正性,更會在一般層次上使現行民事實體法被閑置,同其應調整的現實生活割裂開來,從而使人們不是把信任寄托與現行民法而是寄希望與具有異化性質的其他規則。民事生活的實體規則有此極不確定,甚至完全退化為任意隨機的“游戲規則”,從而誤到人們的行為,并進而刺激訴訟領域中當事人與審判權的交易。所以通過公正的司法程序不一定能產生公正的司法判決,還必須有完善的實體權利保障。
【總結】
民事訴訟法與民法既不緊密相連也不截然分立二者的關系可以概括為兩個方面:
其一民事訴訟法與民法作為統一的法律體系的共同組成部分二者相互獨立互不從屬。程序法在保證實體法目標實現之外還有著獨立的價值和功能。
其二民事訴訟法與民法相互依存相輔相成。
一方面實體法作為抽象的、一般的法律規則其生命力必須通過程序法的保障作用來體現;而程序法因其濃厚的技術性色彩和強制性效力必須以代表廣泛民意的立法機關制定的實體法律為基準以實現判決結論的正當化。
另一方面程序法通過對實體規范的選擇適用、填補漏洞和矯正不足來推動實體法的發展;而實體法則通過更加精微、技巧的利益衡量對程序提出更高要求而推動程序法的進步。
民事訴訟法與民法之間相互獨立而又相輔相成的關系決定了二者不應有主次、輕重之分而應通過建立一種協調互動機制使當事人依實體法的規定(對實體權利的請求權)進入訴訟程序法院依程序法的規定(正當程序)保障實體權利二者配套實施共同促進和實現對社會民事關系的規范和維護。
參考文獻《從蘇格拉底之死看希臘法的悲劇》(梁治平) 載《法辯》,
《訴權意義的回復——訴訟法與實體法關系的理論基點》
《試論民事程序法的意義》(齊樹潔 張冬梅)
《民事訴訟法研究》(王錫三)
《法學總論》(潘念之 顧培東)
《社會沖突與訴訟機制》(沈達剛)
《訴訟法論從》第4卷( 陳光中 江偉)
《程序正義論》(徐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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