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孫竽 ]——(2005-11-2) / 已閱21794次
再看被裁定假釋的。從字面上去理解,假釋就是“假的釋放”。假釋是指對罪犯附條件提前釋放的一種刑罰制度。從功能上看,假釋具有減刑的一切功能。 [10]根據刑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罪犯被假釋后,公安機關只具有監督權,不具有行刑權。另外,根據刑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徒刑、拘役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從假釋之日起計算;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當然施用于主刑執行期間。”該法條很明確地指出,執行主刑與不執行主刑的界限——假釋之日。既然主刑不執行了,那么不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從假釋之日起就不應該屬于刑罰執行的對象了。不過,假釋和緩刑一樣,法律也保留了在特定情況下對其執行刑罰的可能性。因此,假釋同樣是相對于實際執行來說的。
《聯合國非拘禁措施最低限度標準規則(東京規則)》規定,“采用非監禁措施應成為向非刑罰化和非刑罪化方向努力的一部分,而不得干預或延誤此目的進行的努力。”[11]其目的也是防止將非監禁措施行刑化,毫無疑問,將社區矯正行刑化的觀念恰恰“干預或延誤”了非監禁措施非刑罰化的努力。
三、過分強調社區矯正行刑方式觀,導致對國家強制力過度依賴。
長期以來,我們在國家治理中,特別是在對待罪犯的態度上,更傾向于國家強制力的發揮甚至是非法擴張,因而經常忽視社區的影響力,忽視被矯正對象自我修正能力。從社區矯正工作依托社區,助人自助的特點看,這項工作涉及到三方——國家、社區和罪犯,這三方缺一不可。而后兩者的態度和行動是社區矯正工作能否順利開展的關鍵。
刑罰無疑是國家代表社會對犯罪作出的最嚴厲的正式反應,而來自社會道德的譴責、被害人和社區的反應、親友的疏離、輿論的批評、社會政治、經濟和文化的壓力,等等,則是社會對犯罪作出的非正式反應方式。[12]因而,把社區矯正作為行刑方式,就會傾向于單向強制,即國家動用強制力,或者社區以國家強制力的名義懲罰管理罪犯。如果將其作為一種社會工作方法,那么自然要講求雙向互動。這里的雙向是“社區與罪犯”,作為強制力的國家公權力部分,此時只是一種消極力量,以旁觀者的姿態出現。只有在社區矯正不成功時,才可能介入。
社區矯正存在的基礎是社區,沒有社區就沒有社區矯正。社區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圍內的人們所組成的社會生活共同體。[13]作為社區矯正的物質載體,社區有其自身的諸多優勢,如:合理的地域管轄范圍、適當數量的人口、豐富的資源、較強的人際親合力等。社區矯正要充分利用這些獨有的資源,促進社區被矯正對象與其他社區成員的良性互動。[14]因而,社區建設的好壞直接關系到社區矯正工作的效果。從社區功能看,社區應“在黨和政府的領導和支持下,依靠社區力量,利用社區資源,整合社區功能,發展社區事業,改善社區經濟、社會和文化環境,把社區與整個國家的社會生活合為一體,從而通過社區建設促進整個社會的進步。”[15]從這個意義上說,社區矯正機關不能在社區矯正工作中唱主角,只能是導演的角色。社區建設的基本原則有五條:(1)以人為本、服務居民;(2)資源共享、共駐共建;(3)責權統一、管理有序;(4)擴大民主、居民自治;(5)因地制宜、循序漸進。[16]其中,居民自治是指: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自我監督。從社區的自治特點來看,社區沒有刑罰執行職能。相反,社區卻能通過各種社會工作方法,通過自治的力量,使矯正對象在社區中找到歸屬感、自尊心和自信心。從這一點看,社區更多的職責是創造一個適合于矯正對象生活發展的環境,保證矯正對象能在良好的人文環境中實現自我改善的目標。
外因往往要通過內因起作用。因而,在社區矯正工作中,顯然被矯正對象的自我改善、自我修正是決定性因素。矯正對象自覺自愿地參加矯正項目,這也正是對他們實施社區矯正的前提條件。而行刑卻不要求自覺自愿的態度,不管你愿不愿意、自不自覺,都必須接受強制的懲罰和矯正。如果將社區矯正看成是行刑的方式,顯然是對罪犯自我改善和修正的能力進行懷疑甚至是一定程度的否定。這當然不利于社區矯正工作的開展。
四、過分強調社區矯正行刑方式觀,易使社區陷于尷尬,社會工作不協調。
倘將社區矯正定位于行刑方式,那么社區就成了行刑的場所——第二個監獄,沒有圍墻的監獄。既然我們可以說罪犯在社區服刑,當然也可以說其他社區成員生活在“監獄”中。監獄為了防止出現交叉感染,缺少親和力,社區卻理應成為具有親和力與吸引力的地方。如果將社區視為監獄,其親和力與吸引力就會有所減弱。社區成員(矯正對象也在其中)間容易產生戒備和猜疑的心理,這種社區矯正不是促進社區的發展而是阻礙了社區的健康發展。美國學者對此有過反思。他們認為:“社區最終有可能把我們生活在其中的社區變成一個‘懲罰城市’。”[17]如果社區矯正是一種引導罪犯重新改善自我,使罪犯不致再犯罪的手段和方法,那么反對的人自然就會減少。同時還有一個難以解決的問題是,社區矯正的行刑主體到底是誰?如果是司法機關,那么與監獄矯正區別不大。如果是廣大群眾,無疑使社區居民的“法感情”走入歧途。耶林曾說,如果普通的人不去同情犯罪者,而是愿意去幫助警察和官吏,相反只有犯罪者本人同情自己,這絕不是健康的“法感情”。[18]這種尷尬的局面歸根到底都是由沒有將社區矯正科學定位造成,或者說是將社區矯正行刑化的產物。社區矯正的宗旨是促進社區建設,保障社區安全,但是社區矯正行刑觀卻將社區推向十分不利的境地,這不能不令我們深思。
社區矯正工作是社會工作的一部分。在那些持社區矯正行刑化觀點的人看來,節約行刑資源是社區矯正與監獄工作的重要區別之一。但是,如果將社區矯正單純行刑化,卻是一個浪費社會資源的措施。從國外的實踐看,社區矯正的對象是相當廣泛的。他們把社區中所有需要矯正的人,幾乎都納入到社區矯正的系統工程中來,而不僅僅局限于刑事犯罪領域。比如出獄人的社會保護,目前尚沒有具體的部門負責,可以納入到社區矯正中。[19]另外,諸如“問題少年”甚至存在較大爭議的勞動教養人員,在時機成熟時也理當納入社區矯正體系中。因而,我們還可以說,社區矯正是社會綜合治理的重要組成部分,而不是單一的行刑方式。只有這樣才能真正整合社會資源,使社會綜合治理的效果發揮到最佳狀態。因而,我們的社區矯正不能為了矯正而矯正,關鍵要考慮社會效果,要將降低重新犯罪率與提高全民的素質緊密結合起來。而社區矯正的行刑化觀念卻不利于各項社會工作的協調開展和社會資源的科學整合。
作者簡介:
孫竽,女(1970-),遼寧省錦州市人,江蘇省司法警官高等職業學校教師。
宋立軍,男(1971-),遼寧省錦州市人,江蘇省司法警官高等職業學校教師,蘇州大學2002級法律碩士。
Study the Conception that Community Corrections
Are the Styles of Criminal Execution.
Abstract:
It’s a generally received opinion that Community Corrections are the styles of criminal execution in China, but the conception is harm to take a long view. So it is necessary to turn over to think that.
Key words:
penalty of unimprison ; community corrections; styles of criminal execution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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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參見謝望原著:《歐陸刑罰制度與刑罰價值原理》,中國檢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13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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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陳興良.法治的使命(第二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35.
[13][16] 民政部.中辦發(2000)23號《關于在全國推進城市社區建設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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