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亞西 ]——(2005-11-3) / 已閱22040次
最后,有關國家可以在歸正人員人權保障方面進行合作研究,共同制定一部專門保障歸正人員權利的公約。在現有的人權公約中,有專門對婦女保護的公約,有關于兒童權利的公約,有關于勞工權利的公約,還有關于少數人權利的公約。而歸正人員的人權難以得到很好的保障是各國的普遍現象,也是社會中的弱勢群體之一。保障歸正人員的人權,不僅是對歸正人員權利的保障,同時也對社會其他人的權利的保障,因為預防歸正人員的再次犯罪也是很重的的方面。各國都在積極致力于這方面的工作,例如世界上最早的出獄人保護組織是英國人1772年創立的,1862年英國率先頒布了出獄人保護法,規定了對出獄人保護組織的監督和費用補助。美國于1776年在費城成立了出獄人保護協會,而后,美國相繼在各州建立官方的保護機構,專門提供經費,以協助出獄人的生活與就業。日本則從1907年開始,由國庫撥款補助釋放者保護團體,并于1939年頒布了司法事業保護法,以后被更生緊急保護法替代。挪威按地區成立了類似安置辦公室的專門機構,國家統一撥款,服刑人員刑滿釋放后,對其中無家可歸、無業可就的人免費提供住所,直到找到工作為止。我國的臺灣法務省也專門有出獄人基金會并建有產業,出獄人生活無著落,可申請最低生活補助 。可見,制定一部專門保障歸正人員權利的人權公約也是有基礎的。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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