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駱洪彬 ]——(2005-11-14) / 已閱44445次
當代公正理論集大成者羅爾斯將公正分為“實質公正、形式公正和程序公正三大類”。⑩程序公正的意義在于它不僅可以限制、遏制法官的恣意與擅斷,而且使公眾產生對法官、法院乃至國家司法制度的普遍信任和尊重。在中國,人們向來對規則的遵守缺乏自覺意識,相反卻以超越規則為榮,案件一進法院門,送禮說情者就上門,交警剛剛查扣一輛違章車,腰間的手機立馬就響,而且這些人往往被視為所謂的“有關系”、“有本事”。如此,建設程序公正不僅是維護司法公正的需要,更是建設法治國家之必需。基于法院的特殊職能,程序對于法院更有其特殊的意義。因此,培育法院文化,尤應強化法院群體的程序意識,培養嚴格遵守程序,嚴格按程序辦事的行為習慣,并以此為主線,構建工作和生活的行為規范,完善相應的制度,建立監督、約束機制,以達到規范群體行為的目的。只有如此,方能使社會公眾從法院群體的行為中感受公正,進而產生對法律的信任和尊崇,以實現示范崇法、宣揚程序之功能。
3、狠抓制度落實,強化內部管理。
客觀地說,絕大多數法院在內部管理上,都不乏比較完善的管理制度,而且基于法院共性,其內容也不盡相同,然而,法院之間仍然存在整體素質、精神面貌等方面的差異,其中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各法院在制度貫徹執行態度上的差異,是形成這種差異的主要原因之一。筆者認為,從管理的角度出發,制度的有效執行比制度的制定更為重要。因此,培育法院文化,要將內在管理與外在管理有機地結合,注意培養群體成員的自律意識,養成自覺遵守制度的良好習慣。不僅要注重規章制度的建立與完善,更要注重制度的貫徹執行,只有各項管理制度得到切實的遵守,管理才具有真正的意義。
4、重視司法儀式,樹立司法權威。
“司法儀式作為一種特殊的儀式是通過法律活動或法律適用的程序化方式和過程,使司法活動、法官以及法律獲得一種神圣的、不可侵犯的地位和權威”。11 包括開庭儀式、法庭布置、法官服飾等。司法儀式的意義在于它不僅通過莊嚴、神圣的形式,激發出一種心理沖擊,使人對法律產生敬畏、尊崇,而且強化了法官對公正司法的角色體驗,提醒法官慎重履行職責。正是這種看似形式化的儀式,產生和體現了司法權威。現實中,一些法院的法官不注重司法儀式,在開庭時不穿制服、隨意走動、接聽手機、不按規范使用法槌等現象,不僅損害了自身和法院的形象,更損害了司法權威。因此,為了維護法院和法官的形象,維護司法權威,必要的司法儀式不容忽視。
5、提煉法院精神,展示法院形象。
法院精神是法院群體本質精神的高度濃縮,是法院文化的核心與靈魂。法院精神能夠激發群體成員的責任感、尊榮感,調動成員的積極性、創造性,增強群體的向心力、凝聚力。因此,在建設法院文化的過程中,許多法院十分重視法院精神的培育。但是,筆者注意到一些法院沒有從自身實際出發,不考慮是否符合群體精神本質,是否為群體共同認可,盲目模仿、刻意制造,提出偏離法院發展實際的“法院精神”,不僅不能發揮其應有的作用,而且為群體成員所抵制。正確的選擇應該是立足自身實際,認真總結、精心提煉最能反映群體共同意志,符合群體成員共同愿望的本質精神作為“法院精神”,同時還要廣為宣傳,細心維護,最大限度地發揮其功用,以向社會展示法院整體形象。
結語:
法院文化建設是一項復雜的、長期的系統工程,盡管已在全國各地法院中興起建設熱潮,但仍處于探索階段,需要進一步實踐和理論加以豐富和完善,最終為培育先進法院文化,促進法官職業化建設,奠定堅實基礎。
注:
①此處多被學界認為是文化一詞的最早出處。
②學者多認為劉向完成了文化一詞的構造。
③〔美〕菲利普·巴格比 :《文化:歷史的投影》,夏克、李天綱、 陳江嵐譯 ,上海人民出版社 1987版,第87頁)
④〔英〕泰勒:《原始文化》,連樹聲譯,上海文藝出版社1992年版,第1頁。 這個概念被認為是迄今最為經典的“文化”概念。
⑤據有關資料表明,世界上權威文獻關于“文化”的定義有160余種(還有300、400余種之說)。
⑥參見蒲堅主編:《中國法制史》,光明日報出版社1987年7月版,第301-305頁。
⑦〔英〕丹寧:《法律的未來》,劉庸安等譯,法律出版社1999年11月版,第121頁。
⑧《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76頁。
⑨[英]戴維·W·沃克主編:《牛津法律大詞典》中文版,光明日報出版社1989年版,第433頁。
⑩〔美〕羅爾斯:《正義論》,何懷宏等譯,中國社會科學院出版社1988年版,第80頁。
○11 季金華:理性司法觀的培養:司法權威的觀念支持,載《法律適用》2004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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