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瑜 ]——(2005-12-26) / 已閱16585次
馳名商標的概要
近年來,馳名商標受到人們廣泛關注,想申請馳名商標的企業越來越多,但是人們對馳名商標以及馳名商標的認定并不是太了解,本文擬對馳名商標進行全面介紹,以便人們的了解。
馳名商標的定義
1999年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大會通過的《馳名商標保護規定的建議和注釋》第二項(b)款規定,“如果某一商標被確定至少為某成員國中的一部分相關公眾所熟知,該商標即應被該成員國認定為馳名商標”;(c)款規定“如果某一商標被確定至少為某成員國中的一部分相關公眾所知曉,該商標可以被該成員國認定為馳名商標”。我國《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的定義:馳名商標是指在中國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曉并享有較高聲譽的商標。按我國的定義,馳名商標只要滿足兩個條件:1、為相關公眾所知曉,2、享有較高聲譽,可見馳名商標的要求并不高。從馳名商標的定義來看,馳名商標應該存在很多種形態,從馳名的區域來看,有全國性馳名的商標,地方性馳名的商標;從相關公眾來分,有對所有消費者都馳名的商標,比如大眾消費品,有對專門消費群體馳名商標的商標,例如某些商標只對對專門領域內的消費群體馳名。
我國馳名商標認定方式沿革
我國以前的馳名商標認定比較混亂,有的由政府主導,充滿了行政色彩,有的甚至由媒體和其他社會團體來認定,1991年初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力支持下,由法制日報社、中央電視臺、中國消費者報社聯合舉辦了“中國馳名商標(部分商品)消費者評選活動”,并于1991年9月評出了中國的十大馳名商標。這個時候的認定是非常不規范的,與現在意義上的認定應該有一定的差距。
第一階段
我國對馳名商標的保護起始于1985年加入《巴黎公約》后,并于1987年8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在商標異議案中認定美國必勝客國際有限公司的“PIZZA HUT”的商標及屋頂圖形商標為馳名商標,這是中國加入《巴黎公約》后認定的第一件馳名商標。1989年,北京市藥材公司發現其“同仁堂”商標在日本被搶注。該公司遂以“同仁堂”系馳名商標為由,請求日本特許廳撤銷該不當注冊的商標,日本要求提供“同仁堂”系我國馳名商標的證明文件。為了保護我國商標在他國的合法權益,商標局在做了廣泛的社會調查后,于1989年11月18日正式認定“同仁堂”商標為我國馳名商標。這是我國由商標主管機關正式認定的第一個國內馳名商標。其后從1991年開始,大概隔一年認定一些,到1997年大約認定不到20個馳名商標。
第二階段
1996年8月14日國家工商局頒布了《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該規定明確規定馳名商標的認定工作由國家工商局商標局來認定,其他任何個人和單位不得認定或采取變相的方式來認定馳名商標。該規定確立了馳名商標的“主動認定為主,被動保護為輔”原則,對馳名商標進行批量認定,其中1999年、2002年各認定了上百個馳名商標,這種模式不符合馳名商標法律保護的宗旨。該規定所確立的認定和保護模式,在社會公眾中被曲解為是一種榮譽,是一種提升品牌價值的手段,而忽略了它作為法律保護手段的實質,結果是部分企業忽視產品和服務品質的提高,盲目的追求認定,使得馳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一定程度上摻入了許多主觀因素,導致馳名商標名不符實,損害社會公眾的利益。因為認定都是民族品牌,此舉還受到業內人士和國外權利人的質疑,被認為違反了“國民待遇”原則。
第三階段
2001年10月27日修改后的《商標法》頒布,第一次在法律中確立了馳名商標的法律地位。其后修訂的《商標法實施條例》分別對《商標法》的相關規定做了細化和補充。
2001年7月17日,最高法院公布了《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解釋第六條規定,法院審理域名糾紛案件,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以及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涉及的注冊商標是否馳名依法做出認定,從而賦予了法院審查或認定馳名商標的職能。最高法院于二00二年十月十二日頒布《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對認定馳名商標的法院,認定馳名商標的標準、效力,以及對馳名商標侵權行為法律責任的追究等又進一步進行明確規定,從而確立了法院對馳名商標進行司法保護的審判機制,到現在為止法院認定的馳名商標已經有三十余件。
2003年《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修改為《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以前成批認定馳名商標的做法被廢除,代之以國際上通行的“被動認定”、“個案認定”的方式,即在發生侵權或權利沖突時,由有關行政機關確認商標是否馳名,以便決定是否給予擴大的保護,對馳名商標由過去的突出管理改變為更加注重對馳名商標的保護。
現在我國馳名商標的認定方式確立了行政認定(商標局和商標評審委)和司法認定(一般要求中級以上的法院)兩條途徑,認定的原則秉承了國際通行的“個案認定,被動保護”的原則。
馳名商標的保護
我國對馳名商標的保護和1999年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大會通過的《馳名商標保護規定的建議和注釋》是一致的,法律對馳名商標的保護方式為兩種:一是“不予注冊”,二是“禁止使用”。法律依據是《商標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如果某商標或該商標的主要部分被在與使用某馳名商標的商品和/或服務相同或類似的商品和/或服務上使用、提出注冊申請或注冊,而該商標或該商標的主要部分構成對該馳名商標的復制、模仿、翻譯或音譯并易于造成混淆的,該商標將拒絕注冊,即使獲得注冊將被禁止使用。和普通商標相比,該禁止使用的范圍擴大到不相同和不相類似的商品上。(《商標法》第十三條)
2、當馳名商標與企業名稱發生沖突時,只要馳名商標所有人認為他人將其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登記,可能欺騙公眾或者對公眾造成誤解的,就可以向主管機關提出撤銷該企業名稱的申請。(《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第十三條)
3、如果某域名或該域名的主要部分構成對某馳名商標的復制、模仿、翻譯或音譯,且該域名是依惡意注冊或使用的情況下,馳名商標注冊人有權請求主管裁決,對發生沖突的域名進行注冊的機構撤銷注冊,或將其轉讓給馳名商標注冊人。(《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馳名商標的認定機關
我國馳名商標申請認定有兩條途徑:行政認定和司法認定。行政認定由國家工商局商標局和國家工商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下面不同情況分別向不同的機關來認定,其實也指明了馳名商標申請的幾條途徑:
1、由國家工商局商標局來認定
根據《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認為他人經初步審定并公告的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可以依據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向商標局提出異議,并提交證明其商標馳名的有關材料。” 《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第五條規定:“在商標管理工作中,當事人認為他人使用的商標屬于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情形,請求保護其馳名商標的,可以向案件發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禁止使用的書面請求,并提交證明其商標馳名的有關材料。同時,抄報其所在地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如果通過商標異議案件來申請認定馳名商標,或者是在商標管理過程中申請馳名商標,應當由國家工商局商標局來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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