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馬克·威康 ]——(2001-5-12) / 已閱13961次
歐盟競爭法對中國競爭立法的啟示
馬克·威康姆斯(著)
林立新 謝軍暉 紀文華(譯)
內容提要:自從1978年中國實行改革開放的經濟政策以來,國家對經濟生活的控制已逐漸放松,國家計劃的實現已不再是壓倒一切的考慮因素,然而公平競爭的自由市場并未形成,廣泛存在的壟斷行為已嚴重地扭曲了市場,為此,必須制訂一部有力的競爭法以限制這種情況的繼續存在甚至不斷惡化。作者認為歐盟競爭法在這一方面有一定的啟示和借鑒意義。另外,本文還提及了促使市場更富競爭力的外部壓力以及競爭法的全球化趨勢問題。
主題詞:歐盟競爭法 中國競爭立法 啟示
一導言
自從1978年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已經經歷了一次巨大的經濟轉型。原先實行的國家壟斷經濟已經被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所取代。雖然按照國民生產總值來計算,公有制仍居主導地位,
但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已經包含了相當部分的私營經濟成分。最近中國政府已決定對眾多中小型國有企業進行公司化改造,規模更大的國有企業也有可能納入私營經濟的軌道,而政府機構亦將分階段進行精簡機構、減少編制的工作。不過,由于受到東南亞金融危機的影響,這一政策的實施步伐已有所放慢。
然而,正當中國逐步邁向對于中國企業而言市場導向性更強的未來經濟體制的時候,存在著一個巨大的法律真空,即缺乏對競爭機制的全面有效保護,換句話說,中國缺乏對于卡特爾、壟斷規模或壟斷行為、反競爭行為、合并或明顯限制性的商品或服務購銷協議等的明文禁止性規定。事實上,在從指令性經濟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轉換過程中,有關保護市場經濟機轉換的過程中,有關保護市場經濟的規定顯得十分不足,而這些法律法規勢必要在將來替代國家指令的作用,如果市場要市場經濟效率極大化,對各種反競爭性行為及加以有效的控制是十分必要的。
本文旨在分析中國制定競爭法的必要性并探討歐盟相關立法是否可以全部照搬或經過一定修改調整而成為在中國可行的立法模式。
二、中國制訂競爭法的必要性
隨著中國逐步擺脫傳統的社會主義經濟模式以及計劃經濟,在整個經濟結構中有許多領域已允許私營經濟的合法存在。外資以各種形式進人中國,同時亦帶來了新技術和新的生產方法,創造了上百萬個就業機會。外資已使許多經濟部門煥發了生機與活力。但是,國家在許多重要的產業部門仍舊處于壓倒性的優勢地位,同時在許多關鍵行業掌握著法律上的或者是事實上的壟斷地位。進一步,即使是在競爭性行業,中央及地方政府也同樣運用權力為國有企業提供各種保護,這也成為一大問題。上述這些情況的存在構成了主張中國制訂綜合性競爭法的理由之一。
主張中國制訂綜合性的競爭法的另一個有說服力的理由是,隨著中國進一步開放其國內市場從而最終成為世界貿易組織的成員方,許多中國企業可能會被外國的競爭者擠垮。由于缺乏符合國際通行標準的有效控制體系,這些外國的公司或企業將會利用卡特爾或購并進而壟斷國內某些行業。在這種情況下,即使僅從自我保護的角度出發,中國亦有必要制訂一部競爭法。然而反過來,某些人可能會認為,競爭法的空白對缺乏商業經驗的中國企業而言可能會成為最有力的一種自我保護手段。
另外,這一部競爭法可以有效地限制地方與中央行政機構過度的經濟權力,以此保證由市場而非政府進行微觀經濟決策。當然,宏觀經濟決策應由適當的政府機構做出。
最后,這一部法律的有效實施可能還有一個額外的好處,即通過減少政府影響企業決策的權力進而減少某些方面的腐敗行為。
總之,不論是從經濟效率還是從經濟公平的角度來考慮,中國均須盡快引人競爭法。下文將會論及學術界及政府機構的觀點。
三、當前的相關立法
在競爭法立法方面,中國并非完全沒有相關的法律規范。不過,現有法律的調整范圍過于狹窄,而且在法律實施方面也不確定。1993年通過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基本上旨在打擊各種
誤導性的商品說明、抵毀他人的商品、誤導性廣告、非法使用商業秘密,即(普通法中的違反信賴)以及暗中給予傭金或回扣以增加銷售等不法行為。所有上述這些措施實際上同市場上的誠實信用相關,而非針對整個自由競爭的市場機制。
不過,雖然缺乏系統性,這部法律中還是有一些條文間接地觸及到了競爭法問題。比如下述這些行為是非法的:
(1)以低于正常生產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除非在特殊情況下;
(2)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銷售條件;
(3)濫用公用事業中的法定獨占權,強迫顧客向某一指定供應商購買商品或服務;
(4)串通投標。
最后,該法亦禁止政府機構濫用行政性壟斷權力向第三方指定商品供應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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