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馬克·威康 ]——(2001-5-12) / 已閱13963次
另外,1998年5月1日生效的“價格法”是一部一般性的立法文件,它禁止針對所有市場調節的商品的固定價格的卡特爾,但不涉及仍屬于計劃體制的一部分并由政府進行價格控制或行政指導的其他商品,目前絕大部分的商品與服務均屬于市場調節,但是仍有許多基本必需品,如糧食、藥品、煙草制品、報刊書籍、水、電、煤、氣等以及公益性服務仍由政府進行價格控制或加以行政指導。盡管如此,這部法律明確授權價格主管部門采取行政措施制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罰款甚至吊銷違法者的營業執照;另外,受損的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還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損害賠償,但這種情況并不多見。
從上述法律可以看出,目前所采取的立法方法是零碎的,立法基本上是由與許多敏感的經濟領域缺乏自由市場相關聯的特定問題所引發的。
目前尚無法看到一個清晰的全局性的計劃方案。似乎現在也缺乏一個貫穿始終的理論方法作為上述有關法律規定的基礎。因此除了在1993年“反不正當競爭法”中一些明顯帶有消費者保護傾向并被廣泛應用的條文外,在法律實施方面也是階段性的。而此刻要評價“價格法”的影響仍為時尚早。
上文所提及的不完善、不盡人意的立法還受到前文所提及的經濟因素的進一步的影響,即許多同政府部門有良好關系的市場主體可以瓜分市場并向對外地產品采取歧視措施的地方政府尋求保護。
中央政府已經注意到學術界對于這一問題的廣泛討論,并于近年來為此召開了至少三次國際性會議,專門討論競爭法在中國的適用性問題,甚至已草擬了競爭法臨時草案。在論述今后可能采取的對策前,有必要首先來討論學術界在這一問題上的爭論。
四、當前中國學術界的爭論
反壟斷法已是中國學術界爭論多年的話題。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取代了完全由國家控制的經濟體制,學者們開始考慮企業的市場行為若完全不受約束將產生的不良后果。此外,由于國家仍擁有強大的經濟權力,使得他們也同時考慮行政壟斷的存在以及由此產生的濫用等特殊問題。
爭論主要圍繞以下幾個相關問題展開:
(1)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否需要一部全面的競爭法?
許多學者作了肯定的回答。鄭發認為雖然經濟政策進程已逐漸創造并提高了市場機制的活力,但廣泛存在的壟斷行為制約了市場機制的功效。作為市場失效的例子,他列舉了超高定價、不合理價格歧視成!分市場和招投標中的欺騙行為。他認為行政壟斷是市場正常運行的最大障礙。而中國取得前進的道路是通過一部全面的競爭法。這個觀點得到了其他學者的認同。大多數學者還認為行政壟斷是一種最廣泛、危害最大的市場運行扭曲,尤其是“翻牌公司”,他們往往是原來的政府行政機構或部門,在行政體制改革后換個名字而繼續保持原班人馬和干預性權力不變。另外,如“拉郎配”——政府命令的強制合并——也正構成不正當市場權力的行使和濫用。
(2)競爭過程,是否也和競爭者一樣,也需要法律保護?
大部分學者認為,市場競爭過程和競爭者都需要一套明確的規則。然而,對競爭者的保護并不必然實現競爭的最大目標——消費者福利最大化,這個問題還存在爭議,確保企業間在分配上的平衡以及與此相關聯的就業問題,這個可見的目標仍然是政府的首要政治考慮。亞洲金融危機發生后導致的經濟衰退使政府對這個問題更為敏感。完全的、有效的競爭可能與政府所希望的“有序”的市場重構是有出入的。
(3)是僅僅根據企業的規模大小來禁止壟斷,還是在考慮市場力量的背景下對濫用行為加以禁止?
一些學者擔心,如果反壟斷法禁止企業在特定的市場里取得超過規定的最大市場份額,將會阻礙中國產業的優化組合。因此,很多學者傾向于贊成以市場地位的濫用為基礎而對限制競爭的行為予以禁止。但是,有一點應很明確,即在卡特爾或寡頭行為在現行立法未予禁止的情況下,應在反壟斷立法中歸為“本身”應予禁止的一類。
(4)中國在向更具競爭壓力的國外市場開放本國市場時,應通過什么方式鼓勵國內企業的發展并與跨國公司進行競爭?
這是個學術界與政策制訂者都關心的產業政策問題。很多人認為:由于地方保護主義以及對國有企業補貼使得被保護的企業在擁有先進的管理、技術和產品的其他競爭者尤其是跨國公司面前不堪一擊。但一些學者堅持認為:制訂反壟斷法會進一步削弱中國的產業基礎,與其如此,還不如維持現狀。但是對這種消極觀點提出的一些反對意見認為:反壟斷法不僅不會削弱中國的產業基礎,反而會通過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場鼓勵優化組合和雙方同意而非政治撮合的合并,從而復興中國的產業。目前,以韓國式大企業集團為范本在中國通過行政命令組建的類似產業集團的設想受到沉重打擊,因為在亞洲金融危機中這些政治撮合產生的、生產和經營范圍從汽車到微電子、從旅行社到超市一應俱全的產業巨人遭到重創。中國政府或許能對之反省而得出經驗:這并不是中國產業重組的適合道路。
(5)橫向及縱向協議安排是否以及應在多大程度上予以豁免?
似乎大多數學者認為應豁免競爭者之間訂立的出口卡特爾,防止行業蕭條的價格協議以及合理的分銷協議和排他性購銷協議。這是無可非議的,與許多國家立法亦一致。
(6)應如何控制企業合并?
企業合并是中國產業準備迎接國際商業競爭的一個公認的重要手段。但是,對于應運用什么標準來許可有益的企業合并、阻止有害競爭的企業合并似乎并元一致的意見。不過,王曉曄在《企業合并中的反壟斷問題》①一書中提出了一系列方案,包括受許可企業合并的定義。獲得許可的程序性要求,如最低額規定、主管部門應作出答復的期限等,以及對規模及集團合并應考慮的因素所作的深入分析。她建議在判斷某一合并之允許或禁止時可以適用著名的“市場進入障礙”標準。
(7)應建立什么類型的執法機構?
這是中國競爭規范中的關鍵問題。如前所述,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存在的一個主要問題是中央及地方政府機構對市場經濟自由運作的廣泛干預,這種干預通常不會受到法律制裁,但卻因此遭到了眾多學者的廣泛批評,鄭發進一步認為:行政壟斷不僅僅是保護落后,而且還阻礙了市場機制的發展,導致官商勾結、腐敗成風。
各級官員對所支持的產業提供強大的保護意味著任何反壟斷法執行機構都將面臨著繁重艱巨的任務。地方勢力者將通過阻擾反壟斷法調查而破壞執法機構的行動。雖然人民法院擁有審判權,但因地方法院在財政和人事上依賴當地政府,因此各類制裁也就難以有效實施,在中央一級,這個問題更加突出。
因此,學者們對反壟斷法的執行方式作了深入的研究。大多數學者認為,作為反壟斷法有效運行的前提,其執法機構應是中央政府設立的國家級機構,對國務院負責,并且應賦予廣泛的調查權,而且應是一個獨立的機構,由勝任的、廉潔的專家人員組成。鄭發建議采取中央和區域性派出機構的雙重結構,區域性派出機構設立于全國各大區,有權管理本區域內的相關事務,而其余更重大的案件則由設在北京的中央機構處理。這種機構的目的在于防止省一級的官員過多地影響競爭法執法機構的工作。
(8)執法機構應有哪些調查權?應賦予哪些行政裁量權?對受不法行為影響的企業或消費者應提供什么補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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