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啟鶯 ]——(2006-1-19) / 已閱26047次
知識產權法對計算機軟件的保護(3)
王啟鶯律師
(二)計算機軟件專利權的內容
涉及計算機程序的發明專利的主要權利內容包括人身權和財產權。
(1)、與人身權有關的軟件專利權主要有:
①、署名權
署名權是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所享有的在專利文件中寫明自己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權利。
署名權是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創造性勞動的一種精神鼓勵,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所享有的一項重要權利,國際上著名的工業產權公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要求每個成員國都賦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署名權。在我國,要求在專利文件中寫明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必須是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了創造性貢獻的人。那些只負責組織工作、為利用物質條件提供方便或者其他輔助性工作的人都不能成為真正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對于計算機軟件發明人的署名權,無論是非職務發明創造,還是職務發明創造,發明人或者設計人都有權在專利文件、計算機軟件產品及其包裝上署明自己的真實姓名、筆名或化名等,也有權在專利文件、計算機軟件產品及其包裝上隱匿自己的姓名。即使在職務發明創造中,軟件專利的申請權等屬于單位,也應由單位寫明發明人的姓名。署名權的行使不受時間的限制,且未經專利權人的許可,其他人不得使用、仿冒署名,否則構成侵權。
②、標記權
標記權指的是專利權人有權在其專利產品或者該產品的包裝上標明專利標記和專利號。對于軟件專利來講,標注專利標記和專利號的主要作用是向公眾表明該軟件產品獲得了專利的保護,而且是真實可查的。由此產生公示的效力,警告其他人不得擅自仿制,并作為其他人應該知道該軟件產品受到專利保護的有力證據。
根據新修改的《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三條的規定,在專利產品或者該產品的包裝上標明專利標記的,應當按照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規定的方式予以標明。因此,軟件發明的專利權人在行使該項權利的時候應該按照規定標明軟件專利的種類、專利號和授權日期等,便于公眾了解專利的有關情況。但是,應該明確一點標記權是專利權人的權利而不是他的義務。
對于“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是否可以在該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明專利標記和專利號的問題,從立法者的本意來看,回答應該是肯定的,但是為了區別于一般的產品發明,軟件發明的專利權人應該注明該產品是采用專利方法制造而成的。
標明專利標記和專利號雖然是屬于專利權人的權利,但是如果在軟件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明確約定了被許可人的相應權利,那么被許可人也可以在其軟件專利產品或者該產品的包裝上標明專利標記和專利號。
(2)、因使用專利技術所產生的財產權
完成一項發明創造,通常需要發明人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而發明人經濟利益的取得,則依賴于該發明專利的實施。為了鼓勵發明人的積極性,并促進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法律賦予了發明人或專利權人在一段時期內的對其發明創造的獨占實施權。從本質上講,專利權雖然是一種無形的財產權,但是在效力上同有形的財產權是相同的,即專利權具有類似于有形財產享有的獨占性支配權,未經專利權人的許可,任何人不得實施其專利權的客體。
涉及計算機軟件的發明專利作為專利的一種,其申請人和專利權人當然享有與其他發明專利權人同樣的財產權利,這些財產權利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①、獨占實施權
專利權的實質就是一種實施發明創造的獨占權,具有強烈的排他性。獨占實施權是專利權人的一項最基本的權利,它包括制造權、使用權、許諾銷售權、銷售權以及進口權等。
我國《專利法》第11條規定,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后,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許可,不得為生產經營的目的制造、使用、銷售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銷售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②、轉讓權
轉讓權是申請人或專利權人將其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轉移給他人所有的權利,是一種財產權。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的轉移就是權利主體的變更,這種變更可以是因為法律事件的發生而依法直接產生,也可以跟普通財產權一樣,依據權利主體的法律行為而發生變更。
轉讓權體現在立法上,就是法律允許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的轉讓!稗D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一般情況下,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登記,不是轉讓合同成立的條件,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的轉讓不必經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批準,只需要是當事人雙方合意即可。但是,如果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人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必須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準。
專利權轉讓的主要包括出賣、贈與、投資入股等方式。
③、實施許可權
專利實施許可即專利權人授予被許可人實施其專利的權利,是專利權人實施其專利的一種方式。因此,“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他人專利的,應當與專利權人訂立書面實施許可合同,向專利權人支付專利使用費。”但是,被許可人無權允許合同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該專利,除非專利權人在合同中約定被許可人可以許可他人實施專利。
(三)計算機軟件專利權保護的限制
1、計算機軟件專利權的保護期限和終止
由于專利權屬于無形財產權,它不會自然消滅;它又是一種獨占的、排他性的權利,為了維護社會公眾的利益,不可能讓它永遠的存在下去,但是又不能使專利權人的利益收到很大的損害,以至于挫傷專利權人的積極性。所以,為了保持社會公眾與專利權人之間的利益平衡,需要給專利權一個期限,這個期限不能太長也不能過短。
在1994年簽訂TRIPS協議中,對發明專利的保護期限規定為不少于自提交申請之日起的20年。為了緊跟國際上加強專利保護的趨勢,我國現行的《專利法》規定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20年,自申請日起開始計算,此處的申請日,指的是專利申請在中國的實際申請日,而不包括優先權日。計算機軟件專利權的期限也是如此。
專利權的終止是指專利權因為某種法律事實的發生而導致其效力的消失。導致專利權終止的法律事實有:
①、專利權的保護期限屆滿;
②、在保護期限屆滿前,專利權人沒有按規定繳納年費;
③、在保護期限屆滿前,專利權人以書面聲明放棄其專利權。上述法律事實的發生同樣可以引起計算機軟件專利權的終止。
2、計算機軟件專利權的權利限制
專利權是一種獨占性權利,為了平衡社會公眾同專利權人之間的利益沖突,世界各國都規定了一定對專利權具有限制性的內容,我國也不例外。
我國專利法對于專利權的限制主要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1、不視為侵權專利權的行為
《專利法》規定了四種不視為侵權專利權的情況,軟件權利人同樣也受到了約束:
其一、權利用盡
根據權利用盡原則,軟件權利人開發、生產或經其許可生產的軟件產品在投放到市場之后,任何人都可以不經軟件權利人同意而使用、許諾銷售或銷售該產品,且不視為侵犯專利權。
其二、先用權
他人在軟件專利申請日前已經開發、生產了相同的軟件產品,或者已經做好了生產該軟件產品的準備,并且僅在原有范圍內繼續生產、使用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
其三、臨時過境
同我國簽訂了條約或有互惠關系的外國的運輸工具為了自身需要而使用有關軟件專利的,在臨時或偶爾進入我國領土、領空或領水的情況下,不視為侵犯專利權。
其四、單純為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專利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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