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楊榮新 ]——(2001-5-23) / 已閱22134次
多年來,法學理論界和司法實務界從理論上和實踐中一直在探討強制執行的法律問題,1987年的全國法院工作會議,已首次對執行難的問題進行了專門討論,各方面都在尋求著解決執行難和執行亂的對策。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各地人民法院也已相繼制定了有關人民法院執行工作問題的規定、執行工作實施細則或執行工作條例等。這些都為改革和完善我國民事強制執行制度作出了有益的貢獻。但要從根本上解決執行難與執行亂的問題,我們認為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一)制定單獨的強制執行法
世界各國,否認大陸法系還是英美法系,都有強制執行民事判決的法律,只是名稱不盡相同,立法體例有所差異而已。一般來說,民事強制執行程序或者 民事訴訟法之中,或者單獨立法。英國在1884年就制定有《執行法令》,日本在1979年修訂《民事訴訟法》時,廢除了原有的強制執行條款,在全面修改原有強制執行制度的基礎上,將原來的第六編“強制執行程序”與拍賣法合并,制定了單獨的《民事執行法》,奧地利在《民事訴訟法》之外,也單獨制定有《強制執行法》。另外,比利時及我國的臺灣地區也是如此。我國目前是將執行程序規定在民事訴訟法之中,作為獨立的一編。但是,不論從理論上還是實踐上看,我國制定單獨的民事強制執行法不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而且也是民事強制執行制度改革和完善的重要一步,有極大的緊迫性。
1、從理論上看,首先,雖然民事訴訟程序與強制執行程序具有一定的聯系,民事訴訟往往成為強制執行的前提,強制執行也往往是民事訴訟結果的延續和保障,但兩者畢竟反映出不同的法律性質。民事訴訟程序是法院行使司法審判權解決當事人之間糾紛,將雙方當事人已扭曲的權利義務關系重新確定的程序,故它是一種糾紛解決程序;而強制執行程序則是法院行使司法執行權,通過采取強制措施,強制實現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當事人權利的程序,因此,它是一種權利實現程序。其次,由于包括在強制執行程序中的執行根據,不僅有民事判決書、裁定書、還有一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以及仲裁裁決書、調解書、公證債權書、支付令等,因此,強制執行程序并不僅僅是對法院民事判決的執行程序和民事訴訟的保障程序,而是對所有法定的執行根據的執行程序和包括民事訴訟、仲裁、公證、支付令、破產等在內的程序法的保障程序。
2、從司法實踐上看,目前案件的執行率低,執行難、執行亂的問題日益突出,其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強制執行法律規范的不健全,當事人可以有機會鉆法律的空子,通過一切非法手段逃避執行;而執行機構往往由于沒有明確的可適用的法律依據,無法采取有效的措施,最終導致案件無法執行,使得正常的民事、經濟活動受到干擾。因此,日益增長的執行案件,日益嚴峻的執行難與執行亂的問題,亟需要明確、具體、具有可操作性的強制執行法,來約束和規范當事人和執行機構、執行人員的行為與活動,從而保障強制執行工作的有序進行。
3、從立法上看,首先,我國民事訴訟法對強制執行程序的規定,為人民法院在一定范圍內進行強制執行活動提供了法律依據。但是,一方面,由于強調執行程序規定在民事訴訟法之中,使現行的執行程序過于原則化;另一方面,日益拓寬的民事、經濟活動,也使得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范圍不斷擴展,現行的立法體系和內容已顯現出強制執行措施不力,強制執行制度不完備的弊端。制定單獨的強制執行法,是改變強制執行立法滯后克服執行難與執行亂的關鍵,可以完善各項強制執行制度,加強各種強制執行措施,使強制執行有法可依。其次,我國先后頒布的《民法通則》、《繼承法》、《企業破產法》、《仲裁法》、《合同法》等為制定單獨的強制執行法奠定了基礎,使其不應從屬于民事訴訟法,而應成為保障所有法律確認的合法權益得以實現的強制執行法。
總之,制定獨立的強制執行法可以更充分、更具體、更完備地體現和反映強制執行過程中的原則、制度、措施和具體程序,為從根本上改變執行難與執行亂問題提供完善的法律保障。我們建議,我國立法機關切實考慮這個問題,并進早付諸實施。
(二)完善執行體制,健全執行機構
完善的執行體制,健全的執行機構是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保證,也是改革和完善強制執行制度的重要環節。
強制執行從體制上說,首先應進一步明確和實施“審執分立”制度,嚴格區分審判職能和執行職能,并將審判職能和執行職能作為同等重要的司法職能來看待;其次,各級人民法院應該將執行機構作為自己不可缺少的職能機構,建立、健全執行機構。
(三)提高執行機構的法律地位和執行員的素質
在各級人民法院設立執行機構的基礎上,可以考慮將執行機構定名為執行工作局。執行工作局從級別上與審判庭平行,但由于其不僅是民事判決的執行機構,也是所有法定執行根據的執行機構,因此,具有獨立于審判庭的法律地位。執行員應與審判員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即應充分肯定執行員是人民法院的基本組成人員,執行員同審判員一樣屬于法官司的序列,執行員應具有單獨的職稱評定系列,等等。同時,在具體強制執行的過程中,建立執行的合議制、獨任制以及主執行官司制,代替由任意執行員進行執行的體制。
在建立、健全執行機構之后,由于強制執行的具體過程是由執行員來進行的,因此,執行員的素質高低直接影響著強制執行程序的運行是否合法和高效。執行難與執行亂的原因之一即某些執行員的素質欠佳,要改變執行難與執行亂,提高執行員的素質是一個必備條件,所以,應加強對執行員的管理和培訓,使執行機構擁有一支文化程度高、業務能力強、公正廉潔、綜合素質好的精干的執行員隊伍。
但是,不論是單獨制定強制執行法,還是建立、健全執行機構,或者是提高執行機構的法律地位和執行員的素質,都必須以提高對強制執行制度的重要性的認識,特別是克服以到根除“重審輕執”的觀念為前提,并應從法律上給予相應的保障。
三、加強對強制執行制度的理論研究
理論是實踐的基礎,加強對強制執行制度的理論研究,對強制執行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必將起到先行的作用。
對強制執行制度的理論研究,首先應從強制執行的具體制度入手,如執行管轄制度、執行異議制度、執行擔保制度、委托執行和協助執行制度以及執行和解和執行回轉制度等,通過具體制度的研究來完善整個強制執行制度。其次,應加強對強制執行措施的研究,如強制執行措施的種類研究,強制執行措施適用條件和適用范圍的研究等。尤其是人身能否成為強制執行措施的適用對象,已成為普遍關注的問題。傳統觀念認為,強制執行措施不能擴展到人身,我國法律和司法解釋已有規定;也有人認為以人身為執行對象是現代強制執行制度的必然,德國的民事訴訟法和我國臺灣地區的強制執行法已有對人身直接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的先例;還有學者在贊同人身可以作為強制執行措施的適用對象的基礎上,認為應通過強制執行措施限制人身自由,促使其履行債務,而反對將人身作為直接的執行對象。第三,應加強對強制執行程序的研究,包括當事人申請執行的條件和具體程序、審判庭移送執行的條件和具體程序;中止執行、終結執行的條件、情形和程序;案外人提的異議的條件和具體程序;以及代位執行程序、執行和解程序等。最后應從總體上研究和設計完善的具有中國特色的執行制度。
實踐是理論的深化,加強對強制執行實踐中具體問題的探討,有助于強制執行理論的進一步完善。因此,應隨時發現、分析、總結實踐中出現的問題,一方面使理論不脫離實際,通過實踐完善理論,另一方面,用理論指導實踐,并尋求解決的對策。我們呼吁,全國有志于強制執行事業的有識之士組織起來,進早成立全國性的執行法研究組織,將我國強制執行問題的研究推上一個新的臺階。
總之,解決執行難與執行亂的問題是一個系統工程,是一個長期而艱巨的任務,其根本出路在于強制執行制度的改革與完善。可以期望,通過我們的共同努力,一定能夠解決困擾我國執行工作的執行難、執行亂等問題,使執行工作走出困境,步入坦途,為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國家的宏偉事業作出應有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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