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紅軍 ]——(2006-3-30) / 已閱17138次
法官在進行司法認知以前,必須將要認知某一事項,立即告知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并給與當事人及其代理人一定的時間進行反駁,從而既防止了司法認知錯誤的出現(xiàn),又增加了當事人對司法認知的信任。
2、異議或反駁程序、上訴程序
當事人如果認為法院將要認知的事項并不具備司法認知的條件,應在規(guī)定的時間提出異議并舉證反駁,必要時可以舉行聽證,經審查,法院認為反駁證據(jù)合理確鑿,則不得認知,法院確定是否予以認知應以裁定的方式作出并允許當事人上訴。
注釋:
[1] 李學燈.證據(jù)法比較研究,五南圖書出版公司1995年版,第6頁
[2] 王繼軍《論民事訴訟中的司法認知》,第三屆全國民事訴訟法學研討會論文
[3] 摩根著:《證據(jù)法之基本問題》,李學燈譯,世界書局1982年出版發(fā)行版,第23頁。
[4] 關于司法認知的價值,參見閻朝秀、侯天友:《司法認知價值透析》,《云南大學學報》2004年第6期
[5] 江偉主編:《證據(jù)法學》,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51頁。
[6]畢玉謙:《民事證據(jù)法判例實務研究》,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99頁
[7]王永挺、王魯峰:《論司法認知》,《科學 經濟 社會》2002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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