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湯斌 ]——(2006-4-7) / 已閱28290次
關于罪犯減刑制度的新探索
…………“分階段預減刑期”的思考
湯斌
內容提要:公正與效率是一對矛盾體,在我國幾十年的司法實踐中,執法問題一直在這一對矛盾中前進、發展、變革再前進再發展再變革。一直以來,理論界就在實踐過程中,就減刑制度的存在與否、現行減刑制度的完善與發展、實際操作的規范化與科學化等問題,作了深入探討和研究。建立在以監獄法為基礎,以矯正理論為導向,與監獄工作實際相結合的,實施科學管理,嚴格執法的“分階段預減刑期”是新時期罪犯減刑制度的新探討,是我們追求公正與效率的統一是我們工作的方向和目標。
關鍵字:罪犯 減刑制度 探索
隨著我國加入 WTO,政治經濟體制改革正如火如荼的進行,作為監獄機關執法的一個重要方面,罪犯減刑制度的改革勢在必行。以監獄法為基礎,以矯正理論為導向,結合監獄工作實際,實施科學管理,嚴格執法的“分階段預減刑期”這一全新的減刑模式是值得研究的重要課題。
一“分階段預減刑期”的概述
“分階段預減刑期”這一概念主要有三部分內容組成,一是分階段理論,主要是指監獄機關將罪犯的改造刑期,根據不同階段的不同改造行為標準分成改造初期、改造中期、改造后期三個階段 ,將罪犯的改造行為納入一個循序的、遞進的改造過程中,分階段考核,量化罪犯的改造行為理論。二是預減刑期理論,指由法律法規預先作出規定,對所有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罪犯從減為有期徒刑之日起計算)的罪犯預先按既判刑期的一定比例(有待專家考證)計算出預減刑期,罪犯刑期將由實際執行刑期和預減刑期兩部分組成的理論。三就是分階段與預減刑期有機地結合起來,使罪犯知道只要在服刑的每個階段的每一個過程中,只要能夠遵守法律和監規紀律,自覺參加勞動,并主動接受教育,在經考核合格后,就可以被核減掉每個階段內的預減刑期。相反,如果在階段改造過程中出現違反法律行為或未達到法定的條件和要求,經評定不合格的,就將被依法撤消所取得預減刑期資格的一種減刑機制。
這一減刑制度的科學性就在于,監獄機關根據比例核算出每名罪犯可以得到的預減刑期,只要罪犯在執行期內沒有違規行為發生,就能夠獲得預減刑期的減免,相反,如果因為違規或未達到法定條件,就不能獲得預減刑期的減免。通過不斷的正反激勵措施,罪犯的改造動力不斷增強,能夠有效地防止部分罪犯受功利思想的影響,入獄后為了減刑而階段性的表現積極或者討好管教人員,甚至采取一些違法手段來實現減刑的“功利改造”“偽改造”行為,使罪犯能夠始終如一地自覺改造,避免監管失控情況的發生。
行為管理科學認為,人做什么事情都需要有動力,罪犯的改造也不例外。從罪犯改造的功力構成來看,主要是由內驅力(正確的思想意識),推力 (管理措施環境氛圍)和引力(主要是減刑,假釋等獎勵)三個因素構成這三股力量,經過整合形成罪犯的改造動力,促進著罪犯改造。
八十年代中期以來,我國監獄系統普遍推行了規范化管理和計分考核制度,并使之與分級管理、分級處遇和公正文明執法連成一體,形成了比較科學系統的管理激勵體系,調動了罪犯的改造積極性,但在具體實踐中,發現還存在著一些不足,諸如激勵缺乏層次性和持續性,激勵手段單一等。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罪犯改造,針對上述問題,我認為構建全過程、遞進式的長效激勵機制是有必要的,是新形勢下,探索監管工作的重要課題。全程遞進式的罪犯改造激勵機制,主要表現為二種形式:一是目標激勵就是讓罪犯個人的改造目標和分監區,監獄的整體目標相結合,使其在制定和實現個人改造目標的過程中,不僅把握自身改造的努力方向,而且要符合分監區、監獄的總體目標,明確自身在整體中的價值和責任。二是數據激勵,把罪犯的改選表現科學地分析,量化成具有可比性和說服力的數字。通過這一體現罪犯改造最真實性的考核數據,既可增強他們的改造信心和成就感,又能使他們看到問題和不足,在改造過程中使他們既感到有壓力,又感到有吸引力,
全過程遞進式的罪犯改造激勵機制的運行主要還體現了三個原則:1、時效性原則,注意最佳時效,切勿坐失良機;2、持續性原則,三種激勵方式要結合進行,不可間斷,要自始自終地貫穿于罪犯改造的全過程;3、實效性原則,要講究實際方式、方法,要制定符合規律的運作模式。
“分階段預減刑期”這一全新的罪犯減刑制度就是全程激勵機制的最好詮釋,它既能把有效的激勵模式貫穿于罪犯改造的全過程,又能在實際操作中符合科學性、規律性。
二、“分階段預減刑期”的實施依據。
1、矯正理論依據
隨著社會的不斷進步,法治文明也體現出不同的特點——刑罰的預防性和矯正性。誕生于19世紀的教育刑理論觀點認為,刑罰逐漸從犯罪行為轉到了犯罪人方面,集中表現為刑罰的個別化,注重對犯罪人的矯正,防止他們再犯罪為宗旨。隨著這一思想在20世紀的迅速發展人們開始重新為監獄定位,認為監獄不再純碎是懲罰犯罪的國家暴力機器,其存在有自身的價值基礎,是法治理性與工具理性的綜合設定。監獄紀律的最終目的是矯正罪犯,而不是對其施以報復性的懲罰,政府應將良好的改造表現減少刑期的做法取代以時間計算刑期的做法,矯正理論的合理內涵使其在世界范圍內受到廣泛關注。
現代矯正理論的特性,就在于它強調了教育刑論的核心價值在于擴大刑罰的教育矯正機能,壓縮刑罰的強制威懾機能,積極引導人們走出報復性懲罰的誤區,轉而采取理智和寬容的態度,即對犯罪人以理解、教育,感化和同情,并給予必要的信任和安慰,在潛移默化中使其增加對政府和熱愛生活的良知,最終擺脫消極因素的桎梏重獲新生。
2、法律依據
減刑是司法機關對于在服刑改造期間具備法定條件的罪犯 ,依照法定程序減輕其原判刑罰的刑罰執行變更制度。根據《刑法》第二十八條和《監獄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對于監獄執行刑罰的被判處無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罪犯,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法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或有立功表現,可以減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刑”從這一法律明文規定。《刑法》第四條又規定:“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不允許有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這一適用法律平等原則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憲法原則在刑事領域的具體化,它具體體現在定罪上一律平等,量刑上一律平等和行刑上一律平等為實現這一原則,修行后的刑法協調了相關的法定刑罰。可以看出,罪犯只要在服刑期間只要達到法定條件,就有獲得法律獎勵的權利,且這一權利具有普遍性,也就是說所有的服刑人員都可能被減刑,前提是符合法定的條件,而不應再有一些比例數字來制約和控制,用數字比例來限制這一具有普遍性的法律規定,有悖于現行法律法規的立法精神,“分階段預減刑期”就很好地解決了這一矛盾。“分階段預減刑期”著重說明了的是所有服刑人員都具有獲得減刑的權利,至于能否減刑,主要看,其自身的改造表現是否符合標準達到法定條件。
3,激勵理論依據
能夠充分發揮減刑措施的激勵作用。人類學的研究成果表明,人不僅有思想而且有感情,人與人之間、人與社會之間存在著一定的感情聯系或者信任關系,這種感情和信任可以因某些因素而削弱或者因某些條件而增強,而且感情、信任往往成為主體積極實現某一愿望的力量源泉。恩格斯說,人們“行動的一切動力,都一定要通過他的頭腦,一定要轉變為他的愿望和動機,才能使他們行動起來”,這一著名論斷成為現代管理科學激勵機制的理論基礎。20世紀后期美國心理學家弗魯姆提出了頗具影響的“期望理論”。其要點是:人們在行動中的激勵力量或動力是一個人某一行動的預期價值和該人認為將會在達到預期目標的概率之乘積。公式為:激勵力量或動力二期望值x效價(這里激勵力量指的是調動個人積極性、激發內部潛力的強度。期望值是據個人的經驗判斷達到目標的概率即可能性。效價則是達到目標后滿足個人需要的價值,即主觀有用性。)
從這一方程式可以看出,一個人對他所追求的目標的價值看得越大,估計能實現目標的概率越高,他的動力也就越大。或者說,激勵力量越大,其內部的潛力也就越充分地調動起來。當一個人對達到某一目標漠不關心時,那么效價為零,其動力為零。而當一個人寧可不要達到某一目標時,效價為負數,動力自然為負。同樣,即使效價再大,期望值為零或負值時也毫無動力可言。只有期望值和效價同時為最大時,動力才為極大值。這一理論對指導監獄刑罰執行中的減刑、假釋工作具有重要意義。監管人員應當充分利用這一理論,采用多種形式手段來激發罪犯的感情、動機,把他們的期望值和效價推向最大值,這樣才能促使他們的內心煥發出巨大的改造動力。
經過多年的實踐,我國現行的減刑制度由于其自身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使其預期的激勵作用未能很好地發揮出來。具體表現在:部分罪犯并不把減刑看成是政府對自身的寬大和寬容,不愿做艱苦的世界觀改造,而采取“弄虛作假、欺上瞞下,用假改造來騙取減刑”,或者通過不正當途徑獲取減刑。當減刑目的達到或刑期無法再減時,就會故態重萌,消極等待刑滿出獄。據調查,減刑后余刑不長或者無減刑希望的罪犯 絕大部分不積極改造,甚至出現少數人寧肯禁閉、嚴管也不愿參加勞動的情況。監獄又無權將減去的刑期再重新恢復,更為嚴重的是這種減刑前后的懸殊表現,給新人監的罪犯造成一定的消極影響,損害了減刑制度對罪犯不健康心理的矯正作用,使監獄處于不減不行減又不好的尷尬局面。實行“分階段預減刑期”可以較好地克服這些問題。監獄通過預先告知減刑期的方式,使每一名罪犯都切切實實地看到可得的減刑期并不因為自己的罪行深重而有所區別,隨之便萌發出最大期望值和效價,推動改造動力顯示為極大值。不難看出,“分階段預減刑期”既能使罪犯感受到政府對自己的寬大而主動接受改造,最大限度地發揮聰明才智來創造業績,爭取獲得減刑早出獄,又能使其不敢松懈麻痹,投機取巧,確保改造積極性不發生大的波動,將減刑機制的激勵作用充分發揮出來,真正做到“不想跑、不愿跑”。
4、實踐依據
矯正理論,已越來越多地被各國的司法實踐運用,且已經顯現出較為突出的改造和矯正效果。西班牙規定,只要罪犯工作勞動兩日即可折換刑期一日,意大利表現好的罪犯每服刑6個月即可減刑20日,監獄作出決定通知法院。巴基斯坦和緬甸兩國實行的刑期減免制度分為普通減免和特殊減免,普通減免是凡判刑4個月以上,表現良好的罪犯,根據工種由監獄長決定每月減免6—8天的刑期,特殊減免指凡搶險救災,勞動出色,學習努力或考試合格的罪犯,根據所判刑期獲得減免2—4個月的刑期,并分別由典獄長,總監和聯邦政府作出決定,南非把減刑稱為赦免,一般罪犯可被赦免1/3的刑期,有前科而且被判處2年以上刑期的囚犯,赦免時間不能超過刑期的1/4,監禁期間又犯罪并被加刑的囚犯不被赦免。
在其它一些發達國家,減刑適用的標準更為靈活在美國的馬里蘭州,刑期折抵獎勵規定罪犯在服刑期間可以獲得3種刑期折抵獎:一是良好的行為,有良好行為的罪犯,每月可獲得5天至10天的刑期折抵獎勵,有違規時予以撤銷。二是工作情況相當于參加勞動每月可得到5天的折抵獎勵。三是特別活動,相當于參加文化學習,比賽得獎獲得證書或學歷等。可額外獲得5天至10天刑期折抵獎勵。
在加拿大,掙得赦免制度規定罪犯每月可掙得最多15天的赦免(10天參與計劃,5天給予好行為)有輕微獄內犯罪行為或受到不良表現警告的喪失1天至2天,嚴重違反監視則失去當月赦免數,也可能喪失以前掙得的赦免。泰國、新加坡及香港地區的監獄犯人的減刑都是由法院直接授權給監獄審批的,凡是表現好的犯人,監獄有權給予減刑,減刑制度為原則期的1/3(屢犯為1/6)。受到減刑的犯人如表現不好在1/3(或1/6)的減刑期中扣除,直到扣完為止。
三、“分階段預減刑期”的具體運用。
1、刑期分階段
罪犯改造期間往往要經過初期、中期和后期三個階段,這三個階段可從其對改造環境的不適應,基本適應和適應及獲釋前的階段來劃分。每一階段,罪犯的心理呈現出不同的狀態,而不同的心理狀態勢必表現出不同的改造行為。不同階段的激勵有不同的效果,如何把減刑的效果發揮最大化,有待于“分階段預減刑期”的實踐運用。
改造初期,此時的罪犯改造面臨著諸多的取得解決的問題。身份上由一個普通公民到一個服刑人員間不能適應,行為上由一個相對自由的人到相對不自由的人變不適應,對監獄這個陌生環境具有朦朧恐懼等感覺。此外,由于身份變化而帶來的思想,心理變化也困擾著罪犯,如何使其盡快完成由不適應到基本適應這個過渡階段,不僅取決于罪犯自身的感知能力也取決于外部力量的正確疏導。他們第一次減刑期的幅度、力度,將直接影響其下一階段的改造心理和觀念,如果達到初期郊果將為以后的改造打下堅實的基礎。
改造中期。通過一段時間的改造對周圍環境已由不適應到基本適應。惶惑、焦慮、緊張心理基本消除。但是由于犯罪心理的慣性存在,罪犯之間不良心理品質的影響,常態改造心理時常會嘗到沖擊,自我改造的動機表現出起伏。這時,需要及時地施以正反激勵控制,引導矯正罪犯繼續踏實改造。這時的減刑運用也是十分關鍵的。
改造后期。由于刑期已過大半最困難時期已經過去,對自由顯得越加渴望,同時對改造投入的熱情也較更高期望,獲得最后一次減刑機會。與此同時也解決了部分罪犯獲釋前出現的低落現象。
2、考核辦法
考核是監獄依照一定的標準和程序對罪犯在一定時期內的改造表現進行的綜合考查和評定,考核的結果是實施罪犯“分階段預減刑期”的依據,所以考核的公正性和科學性分別是“分階段預減刑期”的能否順利實施,能否發揮出最佳效果。
(1)、考核的主體是監獄機關,《監獄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監獄應當建立罪犯日常考核制度。”由此可見,監獄是考核的實施者,是考核主體,考核權應當屬于監獄。
(2)、考核的客體是罪犯在服刑期間的改造行為表現,主要包括:生活規范勞動規范,學習規范,文明禮貌規范等五個方面考核這五個方面的綜合表現,其中以基本規范考核法為主。
(3)、考核依據主要是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主要是1994年頒發的《監獄法》。2004年3月2日司法部88號令《監獄服刑人員行為規范》及《規范實施細則》。待編的《新計分考核加、扣分實施細則》
(4)、考核方法:A、刑期共分為三個階段:每個階段采用百分考核法由基本規范、生活規范、勞動規范、學習規范、文明禮貌規范組成五個部分共一百分,每個部分為二十分;B、在階段過程考核中,對罪犯的改造表現對照行為規范五個部分方面,根據要求凡是違反規定或不達標的均予以扣分;C、在階段考核結束評審中,對總分低于80分認罪服法基本規范分低于12分的,不予呈報減刑期。
3、“分階段預減刑期”實施程序
(1)罪犯在每一階段考核結束前一個月提出申請。這是罪犯本人對自己在過程改造中對自身考核的一個評價,是罪犯行使權利的一部分,是自愿的原則。
(2)分監區組織罪犯小組評議,是實施互相監督、互相幫助、互相促進的措施,罪犯在改造中有什么漏洞,有多少違規,經過大家評議,行與不行,一目了然,使罪犯明白,自己在改造的同時有多少雙眼睛在看著。
(3)分監區根據階段計分考核結果罪犯現實表現作出階段評審鑒定報告。一名罪犯在某一階段的計分考核結果說明,該罪犯在階段考核中是否達標,對照標準的客觀因素罪犯的現實表現是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客觀考核的不足,罪犯中意見大、民警中意見多的,說明存在一定的問題要重新調查核實,只有綜合考慮了主客觀因素,才能作出公正的鑒定評審。
(4)由監獄、法院、檢察院及社會監督職能機構共同組成的評審委員會對分監區提交的鑒定報告在十日內作出裁定,由多個職能機構聯系執法是體現法律公平、公開、公正的一個方面。
(5)罪犯對裁定表示不服的,在按定裁定后十日內提出申訴。是體現罪犯具有申訴權的一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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