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湯斌 ]——(2006-4-7) / 已閱28330次
(6)評審復核委員會在接到申訴后,15日內經綜合調查核實后,作最終執行裁決。
4、法律監督
為保障減刑活動的客觀公正、完善的法律監督是必不可少的,對現行法律監督體制的改革和創新是刻不容緩的,第一、建立健全組織機構,為改變法院獨立審裁減刑假釋案件的需要,監督系統應聯合監察機關、法律機關及社會專家,組成一個專門審裁減刑案件的減刑假釋委員會。主要職責是審核預減刑期和對業績突出有立功表現者給予減刑或假釋時事項進行審議。第二、逐步完善罪犯業績考核制度,在原有的計分考核的基礎上進一步合理化、科學化、完善考核制度,積極進行信息化管理手段,將所有罪犯的資料輸入由腦信息庫,并逐步實現全省全國聯網,使監獄和省局領導在接到群眾投訴或其它工作需要時,隨時查閱相關資料,實現法律監督的科學化、智能化。第三,建立檢察官督察制度,駐監檢察室的辦案人員有獨立督察的職權、利用專門機關的專職人員,制定監督辦法,擴大監督范圍,確定監督內容,規范監督程序,完善監督手段,使監獄的執法管理工作走上法制化的道路。
四、實施“分階段預減刑期”的意義
隨著我國監獄事業的不斷發展,現行的減刑制度已不能符合發展的需要,改革勢在必行,“分階段預減刑期”正是發展的需要,前進的基礎。
1、“分階段預減刑期”既可以擴大減刑的適用范圍,又可以提高減刑的幅度。
依據規范性文件規定的比例核定犯罪人的預定減刑期并在收押后就向其宣告,可以使每個罪犯入監后首先知道自己依法應享有的減刑權利及其應承擔的相應義務,對消除其悲觀失望心理,實現情緒穩定并積極投身改造具有重要意義。從政治學角度來看,這一制度本身就體現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會主義法治原則,符合用科學的機制來抵御減刑執行中非理性因素影響的改革目的,能夠給每一個犯罪人創造同等的受益條件,從而擴大了減刑措施的教育面,有利于監管目標的全面實現。
以擴大減刑面為基礎的減刑制度改革,使“行刑教育化為監獄運行增添了濃厚的人文色彩,形成一種寬和、協調、信任的改造環境”,能最大限度地激發罪犯的改造熱情,促使他們積極工作,努力學習,自覺遵守監規獄紀。盡管監管機關可以對個別違法違規押犯恢復一定量的預定減刑期,甚至可以經多次恢復實際執行原判的全部刑罰。但是,在一般情況下恢復的預定減刑期數量會大大低于新增的減刑期數量,這樣在減刑總量上會有一定幅度的增加。適量擴大減刑幅度不僅順應了“輕判寬執”的國際潮流,也是符合“恩威并施”的常規治國方略和我國懲辦與寬大相結合刑事政策的要求。
2、有利于調動罪犯改造的積極性提高警惕罪犯改選的質量,降低罪犯重新犯罪率。
社會對犯罪的控制戰略應當建立在懲罰與教化兩個重要因子相互補充的支點上,才能夠以其特有的方式來有效地規導人們的行為,這已為大多數社會成員所認同!胺缸飳怖娴奈:υ酱,促使犯罪的力量越強,制止犯罪的手段就應該越強有力”。而行刑教育化則能夠“以最小的刑罰成本將犯罪最大限度地控制在社會能夠容忍的限度之內”,顯而易見,以強制懲罰罪犯為前提的教育改造活動對控制犯罪惡性發展的作用是不可低估的。因為在社會主義條件下,人們通過實踐不僅能夠改造客觀世界,而且也能夠改造主觀世界。
罪而進入監獄的失足落水者一不歧視,二不報復,并通過“分階段預減刑期”來給他們指明出路,體現出政府以寬大、寬容和期待的態度,從而激發他們的感情和信心,逐漸拋棄固有成見,洗刷骯臟靈魂,通過積極改造而盡快重獲新生。同時“分階段預減刑期”在克服了現行減刑制度程序繁瑣的弊端后,將監管人員也從繁雜的事務工作中解脫出來,從而集中精力去做犯罪人的思想轉化工作,充分利用減刑這一機制的激勵作用來提高改造質量。另外,監管機關還能以此為動力,來推動監管制度改革的深人進行,更好地實現監管工作改造人、塑造人的目標,從而把刑滿釋放人員的重犯率降到最低,實現社會法治秩序的良性循環,減少國家對司法工作的資源投入,全面推動我國經濟與社會事業的快速發展。
3、有利于規范民警的執法行為,促進監管機關的規范化執法進程。
促使監管機關建立規范化的管理機制,增強管教人員的責任感。依法預先核定減刑期和實施全程增減的執行方法,為監管機關的減刑活動確立了定量管理的標準。根據管理學的一般原理,定性管理是原則管理,比較概括和抽象,具有方向性、指導性的意義,留給執行者的自由裁量幅度比較大,實踐中容易攙雜個人感情等非理性的因素。而定量管理是具體管理,有明確的硬件參數和嚴格的程序要求,其規范化程度比較高,但是,因拘束性大往往會限制主體的創造性和靈活性。如果采取定性指導下的定量管理,既可以促使執法主體嚴格依法辦事,保證執法活動的規范化進行,又能夠達到勤政與廉政、公正和效率的同步提高。
在這一方面現行減刑制度的弊端也表現得很明顯。我國刑法和監獄法對可以減刑的適用條件規定得很原則,因而各地監獄與監獄之間掌握的減刑標準、尺度不一,執行中的差異較大,實際上形成全國執法的不統一。有的監獄掌握的減刑面大而減刑幅度小,有的減刑面小而減刑幅度大;在不同監獄內服刑而有相同業績表現的人在減刑幅度、間隔上差距卻很明顯,致使減刑的積極效應因執行場所的不同而產生較大區別。實行“分階段預減刑期”.可以使所有的監管機關按照統一的法律規則進行核定,較好地實現定性管理和定量管理的巧妙結合,還能夠有效促使監管機關科學管理制度的形成,達到客觀與主觀、管教與處理等環節的有機統一,在堅持權責一致的原則基礎上增強執法人員的責任感,提高監管水平和管教質量。
4、提高執法效率,優化執法程序。
現行減刑制度存在的又一重大弊端是程序繁瑣、效率低下以及管者不裁、裁者不管的管理與裁定相脫節的現象。2002年我國減刑假釋的總人數是45.36萬人(其中絕大部分是減刑),這些減刑和假釋的材料都要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裁定。有的中級法院轄區內的監獄一次上報的減刑人數就有千余名,法院根本沒有精力去認真審查核實,只能就監獄提交的減刑材料進行公式化審理,其裁定充其量只具有程序上的意義,不僅無法達到對減刑進行制約的立法目的,反而給法院增加了許多工作量,影響了其他審判業務的正常開展。同時,在這種管理與裁決相脫節的情況下,監管機關每年都要花費大量的人力去整理制作兩次申報減刑的材料,繁瑣的程序使他們疲憊不堪,減少了做思想轉化工作的時間和精力。另外,法院對減刑申報常常不能及時作出裁定,更降低了減刑措施在改造活動中的直接影響力。學者們對減刑制度改革提出了多種設想,概括起來都是從強化減刑后的監督手段著眼,雖然也能起到一定制約作用,但是程序上的反復報裁根本不具有可操作性。實踐證明,我國現行減刑制度中的程序繁瑣效率低下,已經成為影響法院的正常審判活動和監獄提高管教質量的一個重要因素。貝卡里亞指出“懲罰犯罪的刑罰越是迅速和及時,就越是公正和有益。說它比較公正是因為,它減輕了捉摸不定給罪犯帶來的無益而殘酷的折磨”。同樣,對罪犯的減刑越是迅速和及時,對罪犯的激勵作用也就越強烈,就越能使罪犯把減刑和悔改表現聯系在一起,產生的效果也就越好。實行“分階段預減刑期”,罪犯一入獄就可以預先知道自己能夠得到的減刑期,隨時會產生努力改造保住預得減刑期的愿望,還能激勵他們創造良好業績爭取立功再獲取新的減刑機會。監管機關依法計算每一押犯的應減刑期,并能根據平時表現的考核積分情況及時報請新的減刑,或者撤消違規人員的預定減刑期,可以做到迅速快捷方便。另外,這種先減后撤的減刑方法還順應了人們和善樂施和得到的最不愿再失去的心理,把已經準備減的因違規而被撤消,監獄將持特別慎重的態度,并可以籍此作思想工作;罪犯也會因痛惜而盡力保住積分不至于降到警戒線以下,所以撤消預減刑期的情況會很少。對于那些特別減刑雖然需要報法院審裁,但是因數量較少,報裁量預計會比現在減低80%以上。很顯然,“分階段預減刑期”能夠省去申報減刑的諸多辦事程序,為提高工作效率創造了條件,還可以很好地理順執行機關與審裁法院之間的關系。
總共2頁 [1] 2
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