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召利 ]——(2025-1-7) / 已閱1185次
新《公司法》下審計委員會成員應當由董事會還是股東會選舉產生?——兼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
作者:陳召利 江蘇云崖律師事務所 來源:微信公眾號利眼觀察
【摘要】新《公司法》規定股東會的職權包括任免董事、監事,董事會的職權包括任免高級管理人員,但對于本次修訂新增的審計委員會成員的任免事項卻付之闕如,實為一大法律漏洞。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審計委員會成員究竟應當由股東會還是董事會選舉產生,不無疑問。通過比較法觀察,并結合文義解釋,新《公司法》下審計委員會應當由股東會選舉產生!渡鲜泄菊鲁讨敢ㄐ抻啿莅刚髑笠庖姼澹返谝话偃龡l有關公司董事會設置審計委員會的規定欠妥,期待中國證監會在正式稿予以調整。
【關鍵字】公司法;審計委員會;股東會;董事會;產生辦法
為了與國際通行做法接軌,2023年12月29日修訂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新《公司法》)允許公司既可以選擇雙層制治理模式(即同時設董事會和監事會),也可以選擇單層制治理模式(即只設董事會、不設監事會),這是本次修法的一個重大創新。新《公司法》第六十九條、第一百二十一條分別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在董事會中設置由董事組成的審計委員會,行使本法規定的監事會的職權,不設監事會或者監事。但是,新《公司法》有關審計委員會的規定過于簡單、過于原則。令人遺憾的是,市場監管總局于2024年12月30日對外發布的《公司登記管理實施辦法》也沒有對審計委員會的設置作出具體規定,相關配套規定至今尚未發布。
新《公司法》規定股東會的職權包括任免董事、監事,董事會的職權包括任免高級管理人員,但對于本次修訂新增的審計委員會成員的任免事項卻付之闕如,實為一大法律漏洞。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審計委員會成員究竟應當由股東會還是董事會選舉產生,不無疑問。
值得關注的是,中國證監會于2024年12月27日發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公司董事會設置審計委員會,行使《公司法》規定的監事會的職權!被谠撘幎,中國證監會應當采納審計委員會成員應當由董事會而非股東會選舉產生的觀點,這一規定是否妥當,不無疑問。
有學者對東亞式單層制的立法例予以考察。在韓國法上,非上市股份公司審計委員會的成員由董事會選任和罷免,上市公司審計委員會成員從股東大會選任的董事中任命,并由股東大會選任和罷免。但是,對于上市公司選舉和解聘審計委員會成員,法律規定有表決權限制,即持股3%以上的股東不具有表決權。在日本法上,監查等委員會中的董事選任和解任與其他董事不同,須由股東大會的特別決議通過。
筆者認為,新《公司法》規定“在董事會中設置審計委員會”,并不能等同于“董事會設置審計委員會”;谖牧x解釋,“在董事會中設置審計委員會”的設置主體是公司(至于公司的意思表示,究竟是依據股東會決議還是董事會決議,不得而知),而“董事會設置審計委員會”的設置主體是董事會,二者的內涵完全不同。審計委員會作為監事會的替代機構,全面承接監事會相關職權,其成員的任免程序應當與監事的任免程序保持一致,由股東會任免。如果審計委員會成員由董事會任免,將導致被監督者掌控監督者的人事權,審計委員會的監督職責恐將難以落實。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公司發行本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類別股的,對于監事或者審計委員會成員的選舉和更換,類別股與普通股每一股的表決權數相同。”也印證了這一觀點,審計委員會成員的任免,應當經股東會決議。
需要說明的是,審計委員會成員的任免事項,因為其不屬于公司法規定的需要股東會特別決議的事項,所以經代表過半數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即可,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綜上,筆者認為,中國證監會于2024年12月27日發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第一百三十三條有關公司董事會設置審計委員會的規定欠妥,期待中國證監會在正式稿予以調整。此外,《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未規定審計委員會成員和召集人的產生辦法,建議在正式稿中進一步作出具體指引。
附:關聯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23年修訂)
第六十九條 有限責任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在董事會中設置由董事組成的審計委員會,行使本法規定的監事會的職權,不設監事會或者監事。公司董事會成員中的職工代表可以成為審計委員會成員。
第一百二十一條 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在董事會中設置由董事組成的審計委員會,行使本法規定的監事會的職權,不設監事會或者監事。
審計委員會成員為三名以上,過半數成員不得在公司擔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職務,且不得與公司存在任何可能影響其獨立客觀判斷的關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的職工代表可以成為審計委員會成員。
審計委員會作出決議,應當經審計委員會成員的過半數通過。
審計委員會決議的表決,應當一人一票。
審計委員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在董事會中設置其他委員會。
第一百三十七條 上市公司在董事會中設置審計委員會的,董事會對下列事項作出決議前應當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過半數通過:
(一)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二)聘任、解聘財務負責人;
(三)披露財務會計報告;
(四)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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