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召利 ]——(2025-1-7) / 已閱1186次
第一百四十四條 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發行下列與普通股權利不同的類別股:
(一)優先或者劣后分配利潤或者剩余財產的股份;
(二)每一股的表決權數多于或者少于普通股的股份;
(三)轉讓須經公司同意等轉讓受限的股份;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類別股。
公開發行股份的公司不得發行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類別股;公開發行前已發行的除外。
公司發行本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類別股的,對于監事或者審計委員會成員的選舉和更換,類別股與普通股每一股的表決權數相同。
第一百七十六條 國有獨資公司在董事會中設置由董事組成的審計委員會行使本法規定的監事會職權的,不設監事會或者監事。
【作者簡介】
陳召利,東南大學法學碩士,二級律師,江蘇云崖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兼任江蘇省律師協會公司法業務委員會副主任,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員,無錫仲裁委員會仲裁員。
【參考文獻】
1. 劉斌:《中國式審計委員會:組織基礎與權責配置》,載《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大學學報)》2024年第4期。
2. 蔣大興:《新〈公司法〉董事會審計委員會規則的執行困境》,載《中國法律評論》2024年第2期。
3. 郜俊輝:《法律試錯的開始:審計委員會的模式定位與制度構造》,載《中國法律評論》2024年第5期。
總共2頁 [1] 2
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