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龔婕 ]——(2001-7-23) / 已閱25826次
的規定,向終局責任人追償。如保險人和承運人如果都應對貨主
負賠償責任,由于承運人是終局責任人,那么保險人作出賠償后,
可以依據法律規定的保險賠償代位權向承運人追償。
第五、每個連帶債務人抗辯權的效力可以及于其他債務人,
如保證人可以行使債務人依據合同產生的同時履行抗辯權對抗債
權人。但不真正連帶債務彼此獨立,各個債務人各自的抗辯權的
效力不及于其他債務人。
盡管連帶債務與不真正連帶債務有著本質的不同,但這兩者
在各債務人與債權人的關系上又頗為相似,表現在:1、債務人為
多數;2、各債務人填補債權人的利益內容一致;3、各債務人負
全部的給付義務。4、一個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效力及于其它債務人。
這些共同點, 使得債權人對不真正連帶債務人與債權人對連帶債
務人行使請求權的程序是一致的,即債權人對于債務人之一或全
體可以同時或先后為全部或部分之請求。
深入地分析不真正連帶債務特點和本質,既要看到不真正連
帶債務是基于獨立的不同的法律關系,同時也要看到債務履行的
實際連帶關系,這也正是不真正連帶債務名稱的由來。
上面我們從實體上對不真正連帶債務進行了分析,現在我們回
到本文開頭所述的案例中。
首先,本案能否合并審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一
方或者雙方為二人以上,其訴訟標的是共同的,或者訴訟標的是
同一種類、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并審理并經當事人同意的,為共
同訴訟。雖然訴訟標的的定義并不明確,但將涉及兩個不同種類
的法律關系的案件合并審理是不符合民訴法的規定,而且保險合
同糾紛的審理和運輸合同糾紛的審理中應查明的法律事實也是不
同的,不利于合并審理。其他不真正連帶債務的糾紛,如分別是
涉及買賣合同和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糾紛,由于后者是由海事法
院專門管轄,更不可能合并審理。
其次,本案能否先中止一案的審理。主張這一觀點的引用的
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關于中止訴訟
的規定,即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
審結的。這一中止訴訟的情形主要適用于追償之訴,如貨主以貨
損為由起訴承運人,承運人又向實際承運人提起追償之訴,該追
償之訴的案件通常都會中止,因為承運人的訴訟請求能得到支持
的條件之一是其在另案中對貨主承擔貨損責任,因此另案的審理
結果是追償之訴案件審理的重要依據。但不真正連帶債務糾紛案
件中,債權人喪失對其中一個債務人的請求權的條件是其利益是
已經得到全部填補。如果將其中一案中止,債權人在另案中勝訴
與否的結果卻不一定能成為該案審理的依據。因為如果債權人在
另案中敗訴,當然該案可以恢復審理,依據該案的事實作出裁決;
但如果債權人在另案中勝訴,該案卻仍不能恢復審理,因為勝訴
并不意味債權人的利益已得到填補,勝訴裁決有可能無法執行或
無法全部執行。因此不真正連帶債務案件的情況是不符合《中華
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中止情形。
第三,能否分別受理,各自獨立作出判決。筆者認為,這是
可以的。不真正連帶債務中,債權人對于債務人之一或全體可以
同時或先后為全部或部分之請求,債權人對各不真正連帶債務人
具有獨立的請求權,債權人分別進行求償應是允許的。債權人對
于不真正連帶債務人,有權選擇同時起訴,或只起訴其中一個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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