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龔婕 ]——(2001-7-23) / 已閱25766次
務人,或分別起訴不同的債務人。這也是不真正連帶債務的法律
特征在訴訟程序上的體現(xiàn)。但反對的意見認為債權人有可能得到
兩個勝訴的判決,因而雙重受償。但兩份勝訴的判決并不意味著
原告合法領受雙重的償付。原告在申請執(zhí)行上述判決時,仍應以
滿足其利益為限,如果其獲得的賠償超過其損失的利益,原告有
義務歸還。如果原告執(zhí)行了終局責任人的財產,并且原告的利益
得到滿足,其他債務人的債務當然消滅,如原告仍然申請執(zhí)行另
一判決,債務人可以提出異議。如果原告執(zhí)行的是非終局責任人
的財產,并且原告的利益得到滿足,非終局責任人將依據法律的
規(guī)定將代位行使對終局責任人財產的執(zhí)行。如果原告的確通過兩
個勝訴的判決而實際的雙重受償,那么對于原告的不當得利部分,
受損方(往往是非終局責任方)是可以依法追償的。
對這一方案持反對意見的人會認為,如果原告雙重受償,可
能要增加一個訴訟才能最終解決不真正連帶債務糾紛,因而事實
上增加了當事人的訴累。但人們將實踐中的糾紛訴諸于法院,是
希望他們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盡快以法定的方式固定下來,一個
懸而未決的訴訟可能更會增加當事人的訴累。此外,原告即使拿
到兩個勝訴的判決并不一定會刻意地獲得雙重的賠償,而非終局
責任人也會關注原告的利益是否已經得到填補而及時地行使自己
的權利,因此真正發(fā)生雙重受償的概率是很小的。司法實踐中已
經有按照這種方案解決的案例,如汕頭華海貿易公司(以下稱汕
頭公司)先行起訴承運人未結案又訴中國太平洋保險公司(以下
稱保險公司)海運貨物保險合同糾紛案 。汕頭公司作為提單持有
人因貨物全損,于1996年6月10日向廣州海事法院起訴承運人,
該案經廣東高級人民法院二審于1999年6月13日審結。汕頭公
司在保險合同的訴訟期間即將屆滿時,于1997年12月1日向寧
波海事法院起訴保險公司,寧波海事法院受理了該案,并于1998
年2月20作出了民事調解書,根據這份調解書,保險公司向汕頭
公司做出賠付后,汕頭公司將其對承運人的索賠案的全部權利和
義務轉讓給保險公司。雖然該案沒有判決結案,但法院受理并調
解結案的處理表明汕頭公司在這兩個法律關系中的訴權是獨立
的,可以依法同時行使。
事實上,不經過訴訟程序,債權人也可以以全額的債務分別
向債務人主張,各個債務人有可能同時向債權人履行,債權人此
時雙重受償也很正常,并不違法,他只須將多余的部分及時返還
債務人即可,否則債務人可以依據不當得利要求返還。因此,即
使原告獲得了兩份勝訴的判決,也是法院對其兩個獨立請求權的
確認,并沒有使原告通過訴訟而額外獲得了利益。
在某些不真正連帶債務糾紛案件中,由于債權人對不同債務
人訴訟基于法律事實基本是一致的,有些案件也可以合并審理,
但即使合并審理,也應對不同的債務人分別作出裁決。
嚴格地說,不真正連帶債務不是一個獨立的法律制度,因此大
陸法系的德國、法國、瑞典、日本以及我國的臺灣地區(qū)的民法典
都沒有對此做出規(guī)定 。此概念自德國學者阿銥舍雷首先提出后,
各國學者包括我國學者對進行了深入的研究,大多數學者承認這
一現(xiàn)象的存在。各國民法典不約而同地對這一現(xiàn)象沒有做出規(guī)定
絕不是一時疏忽,而是因為現(xiàn)行的法律規(guī)定不論在實體法方面還
是在程序法方面中已經可以解決這一現(xiàn)象所出現(xiàn)的糾紛。 我們只
有認清這個現(xiàn)象的本質,才能準確地在程序上處理這類糾紛。
參見溫汶科:《論不真正連帶債務》,《民法債編論文選輯》(中)第878頁,五南圖書出版公司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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