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肖婧 ]——(2006-5-22) / 已閱19526次
行 政 合 同 問 題 初 探
——從行政訴訟的幾個難點談行政合同法律適用
作者:肖婧、艾陽
行 政 合 同 問 題 初 探
——從行政訴訟的幾個難點談行政合同法律適用
行政合同是現代行政法上較為新型且重要的一種行政管理手段。它引進了公民參與國家行政的新途徑,通過行政合同,普通公民可以以積極的權利方式而不僅僅是負擔義務直接參與實施行政職能特別是經濟職能;行政合同的廣泛使用,將會減低行政機關對個人進行單方命令的行政安排,以協商的方式提出要求和義務,便于公民理解,容易造成接受和贊同,從而減少因雙方利益和目的的差異而帶來的對立性,有利于化解矛盾,創造和諧社會。
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體以實施行政管理為目的,與行政相對方就有關事項通過協商一致的方式所達成的協議。
行政合同它是公法和私法相互滲透,公法精神和契約自由的結合,它既不同于一般的具體行政行為,更不同于民事合同,在性質上、法律適用上、調整原則上出現與民事合同、一般具體行政行為不同的特征,它同時具備行政性和合同性的兩大特點。
區別于民事合同,行政合同的行政性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從簽約主體上看,一方當事人必定是國家行政主體。
其次,簽訂行政合同以行使行政職權、履行行政職責為目的。
第三,行政合同的內容是行政管理的公共事務,具有公益性。如前所述,行政主體與相對人簽訂合同的目的是為了行使其行政職權,而此目的也是通過雙方履行合同來實現。在行政合同中約定的內容,從本質上說是屬于行政主體管理社會事務的范疇,從其內容上看,仍不能擺脫公法的性質。
第四,行政合同中,行政主體一方擁有行政優益權。一般而言,民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而權利義務關系是對等的,雙方之間沒有隸屬關系。而在行政合同中,由于行政合同是以實現行政管理為目的而訂立的,故行政主體在行政合同中不僅是合同的一方當事人,還具有行政管理者的身份。作為管理者,行政主體擁有行政優益權,例如行政機關享有監督合同履行的權力,對履行過程中相對人違反合同的行為進行糾正;在一定條件下,對相對人的嚴重違反合同的行為還可以依據法律賦予的權利對相對人行使制裁權。
區分一般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合同的合同性體現在:
首先,行政合同是一個雙方行為,它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協議。這是行政合同區別于其他行政行為的最明顯的特征。一般的行政行為只需行政主體一方做出決定就可形成,而行政合同則不然,它具有一般合同的基本屬性,即合同必須由雙方當事人達成合意方可成立。
其次,行政合同需要雙方協商,并達成一致。行政相對人一方對于合同是否訂立、合同內容擁有一定的選擇權。這也是契約自由原則在行政合同中的體現。
第三,它是一種非強制性的行政行為,即行政合同的內容具有可妥協性。不同于一般的行政行為,以國家的強制執行力為直接后盾。行政合同雖然要求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都要按約定,履行合同的權利義務。由于行政合同是雙方協商一致訂立的,所以行政主體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對行政相對一方做出一些讓步。
行政合同案件的出現,是行政方式變化帶來的必然后果。但是行政合同的雙重屬性卻在法律適用上制造了相當大的麻煩,一方面,由于行政合同不同于私法合同,故不能完全適用民事訴訟規則;另一方面,行政合同亦不同于單方強制性為特質的行政命令行政行為,故也不能完全適用行政訴訟規則。
由于法律制定的滯后性,我國目前沒有對行政合同進行專門規定的行政法律法規。從我國目前對行政合同案件的審理現狀來看,筆者以為存在以下難點:1、面對法律對行政合同規定的缺失,行政合同能否納入行政訴訟不明確;2、面對法律對行政合同規定的缺失,行政合同之訴能否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不明確。3、面對法律對行政合同規定的缺失,行政合同中作為行政機關一方的當事人,其依法行政如何保護,即是否應當賦予行政機關一方當事人訴權問題不明確。4、面對法律對行政合同規定的缺失,行政合同之訴能否進行調解不明確5、面對法律對行政合同規定的缺失,被訴合同的性質確定,即行政合同與民事合同的區分標準不明確。
(一) 行政合同能否納入行政訴訟受案范疇
1、行政合同納入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理論基礎
行政合同從特征上來說,具有雙重屬性,但從根本屬性上來說,它并不是一個純粹的民事行為,而是公法契約的一種,是一種非強制性的公法行為,以非強制性的自愿接受、自覺履行為原則。
這是因為,在行政合同的雙重屬性中,筆者以為,行政性是第一性,而合同性則是第二性。“行政合同其實質就是受行政權監督的契約關系”。
(1)、雖然行政合同具有合同性,但“行政權的存在、行使必須依據法律、符合法律,不得與法律相抵觸”,這是行政行為合法性的要求。而行政合同產生的基礎在于公法,特別是行政法律法規的設定,所以行政合同設定的是公法意義的上權利義務。
(2)、行政合同中行政相對人一方的私法權利受到行政機關公法權利的限制,外在表現為,行政機關一方擁有行政優益權。行政機關在行政合同上不可能享有一般合同法意義上的契約自由。例如,在締結合同方面,行政機關受行政合同適用范圍的限制,哪些行政事務可以采用行政行為方式處理,哪些事項可以采用合同方式進行,并不能由締約的行政機關自主決定。
由于行政合同僅能約束合同雙方當事人,所以行政合同本身為一具體行政行為。依據行政訴訟法相關司法解釋,行政合同案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2、行政合同納入行政訴訟的現實需要
將行政合同納入行政訴訟,這一方面可以監督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防止行政機關以訂立合同的方式規避法律;另一方面可以加強對行政機關的強權進行監控,防止行政機關利用強權或濫用職權,侵害另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這兩點是民事訴訟所無法完成的。
3、相關案例的判決
1999年,龍巖市武平縣熊某等16名委培生向法院訴請判令該縣教育局履行委托代培合約案,法院最終判定該案所涉“委培代培合約”為行政合同,并受理了該案進行審理。
(二)、行政合同案件審理過程中,能否適用合同法的原則?
1、行政合同案適用合同法原則的法理分析
行政合同的雙重屬性決定了它的調整原則也是雙重的,依法行政原則是行政機關所有公法行為的最高原則,對于行政合同中的行政當事人來說也不例外;契約自由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則,行政合同也應遵從這一原則。即,行政合同同時需要遵從依法行政和契約自由兩大原則。
正如行政合同其行政性為第一性一樣,“在依法行政理念和符合行政目的性原則的支配下,契約自由在行政契約中的適用空間要受到一定的限制”,依法行政原則對契約自由原則的限制就體現在行政機關所擁有的行政優益權上。例,如果合同所規定的合同義務與行政機關正在或將要執行的公共管理義務發生矛盾,公共管理機關在履行契約義務時有合法的特權,例如可以不履行契約義務,可以單方面變更或者終止契約等。
2、行政合同案適用合同法原則審理的現實需要
契約自由原則,體現在行政合同上,表現為行政相對人一方擁有簽約的選擇權,行政機關不得加以強迫或干涉;行政相對人一方對行政合同內容具有一定的決定權。那么,如何認定行政機關的行為是否侵犯行政相對人的簽約自由權和內容決定權呢?在沒有相關行政合同法規定的情況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相關原則成為法院行政審判的必要選擇。
具體審查時,首先依據法律、法規和參照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對行政合同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在合同合法的前提下以合同的約定作為審查雙方行為的補充依據,這樣既防止“販賣高權”之行為的發生,保證“契約不能限制行政主體法定的自由裁量權”原則的實現,同時保護合同相對人的利益。從而起到行政訴訟法的“解決權利糾紛,監督和維護國家行政職權依法行使”的作用。
(三)、面對法律對行政合同規定的缺失,行政合同中作為行政機關一方的當事人,其依法行政如何保護,即是否應當賦予行政機關一方當事人訴權問題不明確。
1、賦予行政機關訴權的法理分析
行政機關在合同中具有行政主體與合同當事人的雙重身份,且行政合同不同一般具體行政行為,具備雙向性的特點。從民事訴訟法角度來看,行政機關理應擁有訴權。
而現行行政訴訟法,沒有規定行政主體一方可以提起訴訟程序,而是從保障相對人權益出發,出于平衡權力的目的,設定了單向性結構,即只由行政相對一方提起行政訴訟。在這種框架中,除了出于公共利益必需以外的契約履行中的問題,行政機關不能以自己的單方意志強加于相對一方。 這就要求突破現行訴訟框架,賦予行政機關相應的訴權。
總共2頁 1 [2]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