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蔡暉 ]——(2001-8-15) / 已閱28759次
利。也就是說,權利人只有以法律認可的形式提出請求,實體權利才
有勝訴的可能。從本案案情看,自1995年9月一建公司起訴工業(yè)
村公司起,工業(yè)村公司除了在訴訟中提出工程質(zhì)量問題外,沒有另行
再向一建公司提出質(zhì)量問題的權利請求。因此,工業(yè)村公司的質(zhì)量索
賠權能否得到人民法院的保護,就取決于其是否在訴訟時效期間內(nèi)向
人民法院提出請求。
二、請求訴訟保護合同權利的法定形式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
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那么,向人民
法院提出請求應當采用什么形式?根據(jù)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所體現(xiàn)的原理,
民事訴訟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則。只有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
院才有權對當事人的請求進行審理。可見,起訴是當事人請求保護民
事權利的法定形式。這從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的規(guī)定中可以得到印
證。該條規(guī)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
意履行義務而中斷。”根據(jù)這一規(guī)定,除了權利人直接向債務人行使
請求權或債務人同意履行義務的行為外,只有向人民法院起訴才能使
訴訟時效中斷。在本案中,工業(yè)村公司起訴的時間是在一建公司完成
工程建設的5年多之后。本案的法律關系是合同關系,合同之債的訴
訟時效期間只有2年。從工業(yè)村公司起訴的時間看,顯然已超過訴訟
時效期間。
那么,在上述案件中,工業(yè)村公司以答辯的形式提出質(zhì)量問題,
能否引起質(zhì)量索賠權訴訟時效中斷,就成了本案的關鍵。為此,需要
對“答辯”的意義和功能進行分析,以便確定其與“請求”是否有共
同之處。民事訴訟中的答辯,顧名思義就是應答和辯解。其目的是對
抗起訴人的請求,用以說明起訴人的訴訟請求不成立、不能全部成立,
或雖成立,但自己不履行義務有法律上的理由或客觀上的困難等。其
功能是用以證明自己不存在義務,或要求減輕義務、遲延履行義務,
以及說明準備履行義務的方式。因此,答辯并非對人民法院的訴訟請
求,更不是訴。工業(yè)村公司在答辯中提出工程質(zhì)量問題,其目的就是
證明自己沒有義務支付工程款。這也是其在答辯中要求駁回一建公司
訴訟請求的邏輯結論。答辯既然不是請求,不是訴,不符合民法通則
第一百四十條所規(guī)定的訴訟時效中斷的條件,那么,工業(yè)村公司的答
辯沒有能使質(zhì)量索賠權的訴訟時效中斷是顯而易見了。
在上述案件的終審判決書中,有工業(yè)村公司“未明確主張權利,
一審中未提出反訴”這樣一個重要的認定。“未明確主張”是主張了
呢,還是沒有主張?民事訴訟的特點,要求當事人對訴訟事項應當明
確表明自己的態(tài)度,而不能含混不清。含混不清只能認定為未表態(tài)。
“未明確主張權利”也就是沒有主張權利。那么,假使作為被告的工
業(yè)村公司明確主張了權利,能否引起訴訟時效中斷呢?
何謂主張,我國法律并未予以定義。新華字典和現(xiàn)代漢語詞典均
把主張解釋為“對事物持有的見解”。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當我們
說某人“很有主張”、某人“自作主張”時,主張是作“見解”或
“主意”解讀的。可見,這里的“主張”與“請求”是沒有絲毫聯(lián)系
的。同樣,法律上的“主張”與“請求”也沒有共同之處。當事人在
訴訟中的主張,只能解讀為對訴訟中某種事項的“聲明”。例如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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