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武卓敏 ]——(2006-6-3) / 已閱24540次
[13] 參見 http://www.wto.org/english/thewto_e/whatis_e/eol/e/wto07/wto7_32.htm#note2
[14] Ibbeken, S.319,346;
[15]
, Fifth Edition 2003,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6] 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訴前停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和保全證據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17] 歐盟成員國間(除丹麥外)法院知識產權相關判決的承認與執行被規定在了2000年1月頒布,2002年3月生效的歐盟委員會規則44/2001(Council Regulation 44/2001,也被稱為Brussels I Regulation)第32到58條中。這些規定為民商事糾紛判決的承認與執行建立了一套簡化的體系。其目的在于統一歐盟成員國間在判決承認方面存在的諸多差異,提高法院判決承認的效率,簡化相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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