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楊安進 ]——(2006-7-13) / 已閱18024次
盡管有以上限制,但對于大部分軟件而言,其設計思想都能納入專利保護范圍。
在專利法發展過程中,保護范圍不斷擴充是個明顯趨勢。實現這個趨勢,主要通過兩個途徑,一是不斷縮小法律強制性排除保護范圍,如從自然界分離的物質、化學物質和藥品、微生物品種、直接作用于人體的電磁醫療器具等,都是突破這些范圍成為保護對象;二是不斷擴大專利法中技術方案的內涵,如核苷酸及氨基酸序列、某物質用于制備治療某疾病的藥品的應用,同時包括計算機程序。
當前,包含計算機程序的專利一般應當是發明專利,而實際上在這些發明中,真正的技術方案就是通過程序來實現的,審查其新穎性、創造性也實際上變成審查程序的新穎性、創造性,硬件往往成為單純為了滿足專利的實用性要件而作出的要求。可以預言,隨著專利制度的發展,對于包含計算機程序的專利技術方案中硬件的要求將越來越淡化,歐、美、日等國專利局承認的“計算機可讀介質”專利,將單純存儲計算機程序的介質也視為能實現一定技術方案的裝置,這種概念將越來越成為計算機程序專利保護的主流,并將對硬件的要求降至最低限度,乃至于取消。
根據我國知識產權局發布的《審查指南》的要求,對包含計算機程序的發明,應當在說明書中清楚完整地描述計算機程序的設計構思、技術特征及實施方式,附圖中應當包含計算機程序的主要流程圖,但無需提供源程序。
這樣,只要說明書中對程序流程的描述足以使本領域技術人員能夠編寫出相應的程序,而無論使用什么計算機語言,編制的程序是簡練還是煩瑣,都認為是符合專利法要求的充分公開。
在涉及計算機程序的發明專利申請的權利要求書中,可以根據說明書中描述的計算機程序設計構思和主要流程圖,用自然語言將技術方案寫成產品或方法。
這樣,只要該整體方案中,計算機程序之外的其他技術方案符合授予專利權的要求,且計算機程序所公布的技術方案符合新穎性和創造性的條件,那么,該程序的設計思想就得到了專利法保護,而無需考慮該程序的具體表達形式。授權后,他人再采用相同或類似的設計構思、流程編制計算機程序解決相同或類似的技術問題,實現相同或類似的技術效果,就屬于侵犯專利權的行為。
簡潔地看,我們似乎是把上述關于著作權的保護中的最能體現設計思想的設計方案書、流程圖等文檔搬到專利申請文件中,再配以其他一些滿足專利法要求的要件,就達到了專利法保護的目的。
專利法的保護使得利用著作權法、技術秘密法保護軟件設計思想時不予保護的、模棱兩可的、難以取證的、頗費周折的因素都變得明晰而確定,使得人類設計計算機軟件的智力勞動成果中最精華的設計思想保護徹底擺脫了表達形式的束縛,回到了其本質所屬的法律保護領域。而且,這種保護方式的取得對于絕大多數工業技術領域的軟件都不是很困難的。一些國內軟件開發企業常忽視了這些,從而在軟件保護中處于無可奈何的劣勢。
當然,對于利用專利法保護計算機程序,有人認為會損害軟件技術水平不發達的國家的利益,助長技術發達國家的技術壟斷。這樣的觀點如同討論對計算機軟件的保護在多大程度上涉及最終用戶一樣,屬于立法中的利益平衡問題,包括平衡權利人與國家、社會、公眾利益,以及平衡不同國家間的利益,雖然問題本身是個很有意義的大問題,但在立法完成后又變成一個無法影響現實的虛問題。而且,在社會分工日益細密、全球化趨勢日益加速的今天,法律對利益的平衡本就是一柄雙刃劍,不見得完全有利于甲方而完全不利于乙方,況且,綜合利益的平衡也不能僅限于計算機軟件領域,弱者能否崛起有很多因素,法律規定只是其中之一。
綜合以上,我們可以看到,對計算機軟件設計構思、技術方案、軟件結構等屬于技術思想范疇的保護,不僅是應該的,而且是通過著作權法、技術秘密法、專利法都可能實現的,同時,這種保護正處于被加強的趨勢。對于我國當前來說,綜合運用這些保護方式而不單獨依賴某一種方式,可能更好一些。
同時,與人類設立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目的一樣,對于具體人的智力勞動成果,任何法律的保護都是相對的,而不保護是絕對的。對于軟件設計思想的保護一樣,除受保護的時間、地域限制,以及每一種保護的法律要求的限制外,還有本身范圍的限制。上述受保護的思想,也主要限于具有技術意義的思想,不能無限擴大化、上位化,比如軟件設計開發人員在設計開發軟件中的人文哲學思想、世界觀、對社會生活的領悟等,雖然也可能對其軟件的創造性起到一定的甚至關鍵性的貢獻,但這些沒有技術意義的思想恐怕永遠難以得到保護,也不應該得到保護,因為這種制度的創立將損害我們全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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