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肖婧 ]——(2006-7-14) / 已閱93216次
,有利于維持良好的生活秩序。
結束語
本文的中心意義在于界定精神損害與精神損害賠償的內涵,探討精神損害物質救濟的立法合理
性以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范圍。所謂精神損害,就是因為他人之不當行為而導致的精神利益
的喪失或減損,故精神損害賠償,就是民事主體因其精神性權益受到不法侵害,致精神利益喪
失或減損,而要求侵權人通過財產賠償立法進行救濟和保護。而精神損害用物質來賠償的合理
性即在于馬克思主義的物質與意識相互作用理論。精神損害賠償不僅適用于精神性人格權與物
質性人格權受侵害的場合,也適用于身份權和具有精神性價值的財產權益受侵害的場合。精神
損害賠償的作用主要在于補償功能,同時也具有一定的懲罰功能。
精神損害賠償端及的問題較多,由于篇輻所限,本文無法全面論述,特別是關于精神損害賠償
的標準問題。同時,由于能力所限,以上的探討也存在一定的疏誤與偏見,只唯望能起拋磚引
玉之作用。
注釋:
1、張新寶著:《名譽權的法律保護》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119頁
2、王利明、楊立新編著:《侵權行為法》,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365頁
3、王利明、楊立新編著:《侵權行為法》,364頁
4、張新寶著:《名譽權的法律保護》,199頁
5、張新寶著:《名譽權的法律保護》,199頁
6、張新寶著:《名譽權的法律保護》,199頁
7、張俊浩主編:《民法學原理》(上),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第三版,146頁
8、張俊浩主編:《民法學原理》(上),142頁
9、 張俊浩主編:《民法學原理》(上),142頁
10、張俊浩主編:《民法學原理》(上),158頁
11、梁慧星著:《民法總論》,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64頁
12、王利明、楊立新編著:《侵權行為法》,365頁
13、[美]E•博登海默著:《法理學——法哲學及其方法》,華復出版社1987年版,第378頁
14、王家福主編:《民法債權》,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441-443頁
15、王利明、楊立新編著:《侵權行為法》,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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