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田凱 ]——(2006-7-14) / 已閱48949次
5、樣品加封情況:應如實記錄樣品加封的情況;
6、備注:抽樣取證過程中的特殊事由,如當事人拒絕到場邀請其他人作為證人的,應在此欄目中反映出
抽樣取證是工商執法辦案的一把利器,但同時也是一把雙刃劍。它可以第三方客觀公正的鑒定結論來判定違法事實,具有一定的權威性。但是,如果我們在抽樣送檢程序上存有問題,有時反而會成為當事人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的突破口。因此,將抽樣取證工作做得細致些,確保程序合法,會更有利于查辦案件
附件1:《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測辦法》(摘錄)
第十五條 監測所需樣品由承檢單位抽樣人員會同工商行政管理執法人員按照規定抽取。
抽取的樣品應當場封樣,并由抽樣人員、工商行政管理執法人員、被監測人簽字確認。
第十九條 組織實施監測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檢測結果后5個工作日內通知被監測人,并對不格商品依法采取相應措施。
第二十條 被監測人或者標稱生產企業對檢測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檢測結果確認書之日起15日內,向組織實施監測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出書面復檢申請。
逾期未提出申請的,視為承認檢測結果。
被監測人私自拆封、調換或者毀損備份樣品的,視為放棄復檢。
附件2: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查處違法行為過程中抽樣取證時遇當事人不在場的情況如何辦理問題的答復(工商法字[1998]第185號)
貴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關于查處違法行為過程中抽樣取證時遇當事人不在場的情況如何辦理的請示》(黔工商法字〔98〕第5號)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查處違法行為過程中,需抽樣取證的,應當有當事人在場,并開具物品清單,由辦事人員和當事人簽名或蓋章。當事人在場但拒絕簽字蓋章的,應當由辦事人員在抽樣清單上注明情況。經通知當事人不到場,或者無法找到當事人的,可以請質量檢驗機構派人抽樣,也可以邀請有關人員(如:當事人上級主管部門、當事人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消費者協會、當事人所在的行業協會以及其他單位或個人)作為見證人到場見證,并在抽樣清單上簽名或蓋章。
對于送檢商品,質量檢驗機構對抽樣有特別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附件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四條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在行政程序中采用的鑒定結論,應當載明委托人和委托鑒定的事項、向鑒定部門提交的相關材料、鑒定的依據和使用的科學技術手段、鑒定部門和鑒定人鑒定資格的說明,并應有鑒定人的簽名和鑒定部門的蓋章。通過分析獲得的鑒定結論,應當說明分析過程。
第六十二條 對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采納的鑒定結論,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證據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納:
(一)鑒定人不具備鑒定資格;
(二)鑒定程序嚴重違法;
(三)鑒定結論錯誤、不明確或者內容不完整。
山東蓬萊市工商局 田 凱
電話:0535-5615701(辦)
二○○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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