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蘭翔 ]——(2006-7-14) / 已閱23559次
四、結論
以法律規避型制度創新的視角所進行的上述分析表明:在法制不完備的當代中國,法律規避行為的產生不可避免;法律規避同時也能夠成為制度創新的重要途徑。員工持股主體模式的變遷歷程只是法律規避型制度創新體現在當代中國經濟領域的一個典型縮影,而其他類似的制度創新在現實社會中還大量存在。
因此,我們必須關注與重視法律規避型制度創新在我國社會經濟生活中的積極作用。立法機關與行政主管機關也應當從現實的法律規避型制度創新中進行合理的汲取,進而完成法律的審查、修改與制定,形成符合社會經濟生活所需要的法律規范體系,使員工持股及其他制度實踐進入有法可依、依法運作的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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