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董振宇 ]——(2006-7-27) / 已閱23170次
二、關于損害賠償項目的計算方法應以哪一司法解釋為依據
損害賠償項目的計算方法以哪一種司法解釋為依據是本案當事人爭論的焦點之一,原告齊某主張依據《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而被告杜某則主張依據《關于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因為兩個解釋賠償范圍和計算標準有很大差異。《關于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賠償范圍包括醫(y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和營養(yǎng)費,護理費,殘疾用具費,喪葬費,死亡補償費,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交通費,住宿費共十一項。而《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除了上述項目又增加因康復護理繼續(xù)治療實際發(fā)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繼治療費。在計算方法上,《關于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第四項規(guī)定,殘疾生活補助費計算方法為:“根據喪失勞動能力和程度或傷殘等級按照事故發(fā)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日起賠償20年,但5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歲,減少1年,最低不少于10年,70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殘疾賠償金計算方法為:“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傷殘等級按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兩解釋中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的計算方法也有同樣的差異,賠償項目計算方法的不同具體到個案,受害人獲得的賠償額的多少就會有很大差別。本案受理法院判決依據了《關于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
我們的意見傾向于適用《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理由是:
㈠本案原告齊某雖然是因高壓電觸電遭受傷害,但法院判決最終選擇的實體法律關系并非高度危險作業(yè)特殊侵權關系,而是雇傭關系。相比較而言損害的計算方法依據《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與判決所依據實體法律關系更一致。
㈡從立法依據看,殘疾賠償金,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計算的起始年齡,與人類的平均壽命及喪失勞動能力的年齡有關,隨著經濟技術發(fā)展生活水平,醫(yī)療保健水平不斷提高,人類平均壽命不斷增加,喪失勞動能力的年齡亦向后推遲,與此相適應的殘疾賠償金,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的計算方法應隨之調整。而后繼治療費的增加則符合民法賠償實際損失的原則。我們認為《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確定的賠償范圍及計算方法更科學,更全面。從邏輯上講,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是人身損害賠償的一種類型。殘疾賠償金和被撫養(yǎng)人撫養(yǎng)費的計算方法不應有特別之處,否則會犯“白馬非馬”的邏輯錯誤。從社會效果看,如果對觸電損害賠償案件適用特別的計算方法,一方面對觸電受害人有失公平,另一方面影響法律的統(tǒng)一,不利于法律的實施與普及。
《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六條第二款明確規(guī)定:“本解釋公布實施之前已經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釋,其內容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我們理解該條中所謂的“不一致”包括兩解釋中賠償范圍及計算方法的沖突。據此我們認為《關于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有關賠償范圍和計算方法與其不一致部分亦應以本解釋為準。
以上意見請專家指正。
注釋:
①參見王利明、楊立新《侵權行為法》。法律出版社1996年出版,第261頁。
②參見王利明、郭明瑞、楊立新主編《中國民法案例與學理研究》侵權篇,法律出版社1998年8月出版,第7頁。
通訊地址:河北霸州迎賓東道 河北賈俊清律師事務所 董振宇
郵編:065700
電話:13785602135
總共2頁 [1] 2
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