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孫建華 ]——(2001-9-18) / 已閱17188次
加入WTO對審判工作的影響及對策
孫建華、秦拓
一
隨著我國與世界貿易組織(WTO)各締約國雙邊貿易談判的臨近尾聲(目前尚余下墨西哥一國沒有結束),預示著我國加入WTO已指日可待。然而,加入WTO談判成功只是我國加入WTO進程的第一步,關鍵在于WTO規則體系在我國的執行和實施。WTO實質上是一個以市場為走向的,提倡貿易自由化的國際組織,通過關稅及非關稅壁壘的消除,以及對政府權力的限制來鼓勵國際貿易自由化,其核心----WTO協議所構筑的一系列法律框架無不反映和遵循這一價值取向。因此,我國加入WTO,既可以為我國的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營造一個有利的國際環境,享受其中135個成員國提供的相對自由開放的貿易市場,同時也可以使我國利用多邊爭端解決機制,避免與其他國家因為貿易問題發生沖突和對抗,促進經濟貿易非政治化,進一步加快國內產業結構調整和升級,提高企業競爭能力。更有利于中國參與國際貿易新規則的制定和經濟全球化進程。-這些都是與我國國內二十年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方向是一致的。利用WTO的規則,也許還可以促進國內社會主義市場化改革中本已存在的諸如主體不規范、競爭規則不完善、自律體制不發達、市場行為不完善、產業結構不合理等復雜問題的解決,從而加快國內的市場化進程。但是,加入WTO就必須信守開放承諾,按照國際通行規則辦事,遵守多邊貿易規則和與締約國的雙邊貿易協議。由于我國的市場化改革才20余年,經濟的市場化程度還遠遠不夠,一些長期在政府關稅及非關稅壁壘庇護下的產業和不規范的市場主體(如壟斷行業)伴隨著加入WTO帶來的市場化進程的加快,將逐步失去政府蔭護,面臨國外資本日趨激烈的競爭。在這一進程中,如何轉變觀念,發揮地域及比 較優勢,調整經濟產業結構,學會利用市場規則和法律手段而非行政手段保護貿易利益,是擺在政府企業乃至全社會面前的迫切的問題。
就海南省而言,我省作為南中國海上的寶島,是中國最大的經濟特區,也是海洋面積最大的省份,有著豐富的自然資源。經濟市場化程度高,工業化程度低。我們認為,加入WTO對我省的經濟沖擊力相對較小,相反機遇大于挑戰。我省的農業及農產品加工工業、自然資源開采及加工工業等都有市場比較優勢,具有不可替代性。受到沖擊較大的是汽車和摩托車制造業。這兩個產業我省本來就沒有規模優勢,這幾年已經陷入低谷,不能充當支柱產業。生態省建設的英明決策將促進旅游業的大發展,因為旅游資源是不可替代的,只要我們把整個海南島當一個大花園建設,保護優先,物以稀為貴,海南的旅游業將隨著我國加入WTO有一個較大的發展。我們認為轉變政府職能,加快經濟市場化進程和社會保障體系建設,促進社會公正,真正做到"小政府、大社會"才是我省應對WTO挑戰的首要任務。
二
下面我們談一談加入WTO與人民法院審判工作面臨的挑戰。目前,還不能下什么具體的結論。但加入WTO對法院的審判工作還是會帶來不少的影響,盡管這種影響往往是間接的而非直接的。
1、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外案件和案件總量將增加,面臨的工作壓力進一步加大。首先,各類含有涉外因素的案件迅速增加。內外交往增多,人員和商品跨國界流動更加頻繁,必然導致各類涉外案件如涉外侵權、外商投資、國際貨物買賣、涉外犯罪、涉外婚姻家庭及海事海商案件的增加;其次,進一步對外開放,將促使民商事流轉加快,經濟和社會發展更趨活躍。因而,各種改革和發展中的新、舊矛盾進一步顯露和激化,糾紛將層出不窮,當事人肯定會更多地借助法律途徑來解決爭議,各類國內破產、合同、債務、勞務、知識產權、繼承、婚姻家庭等國內案件數量也會不斷上升。再次,主體權利的保護范圍和力度將進一步擴大。如加入WTO后,政府的干預手段會減少,司法解決的途徑要拓寬,有關反壟斷、反傾銷等新類型案件將出現。
2、國際條約和協定在我國法院的適用和執行問題更為迫切。
盡管各國法律對外國法適用的限制較多(如國際法上的公共秩序保留、反致與轉致、識別,外國法內容的查明等制度),但對國際條約的適用則較為積極,這一方面是因為遵守和履行對本國生效之國際條約是國家的一項國際法義務,而國際法義務優先于國內法義務;另一方面更重要的原因是,國際條約是締約國意志協調的結果,能夠較公正、客觀地反映各國的意志,而非單純某一國的意志。在這個意義上講,參與制定和締結國際條約,實際上也是國家行使立法權的方式之一。對國家生效的國際條約,構成 國家法律規范的有效組成部分,是國家的法律淵源之一,是國內法院裁判案件的有效法律根據。但是國際條約在國內適用方式有兩種:(1)不能直接適用的原則性規范或與我國法律有不同規定得條約或協定,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據全國人大的決定,通過司法解釋達到形式予以明確和補充,然后適用于案件的審理;(2)規定了法律關系主體具體權利和義務的條約和協定,則一經生效,直接納入我國法律規范體系而予以適用。但是,在我國司法實踐中還有以下的不足和缺陷:
。1)未從憲法高度明確國際法與我國國內法的關系,即國際法特別是國際條約與我國國內法沖突時何者效力優先,以及國際法在國內的適用程序。盡管《民法通則》第142條及其他一些法律規定了"優先適用國際法的原則",但這些都是在個別的法律領域,表明的只是一種立法的傾向。?不僅如此,國際法和國內法一樣,也有不同的效力等級,加入WTO后,WTO框架下的規則、協議,應從憲法或憲法性法律文件角度加以明確。
。2)國內立法與WTO規則相矛盾和脫節的地方尚有不少,急需修改和補充!督⑹澜缳Q易組織的馬拉喀什協議》第16條(4)明確規定:"每一個成員應當保證其法律、規則和行政程序,與WTO協定所附各協議中的義務相一致"。這可以認為是WTO規則體系對我國法律制度的"一致性影響"的原則要求。尚需解決的立法問題主要有:具體法律制度與WTO規則的不一致。主要涉及外貿體制、知識產權、行政法、外資法等領域;-某些方面缺乏與WTO規則體系所需要的立法,這表現為金融服務、政府采購、反壟斷、技術標準等方面的法律空白。前者與我國加入WTO所承擔的國際義務不符,并很可能使其他WTO成員國與我國爭端紛起;而后者則在某些方面缺乏法律制度框架,不利于對我國經濟健康發展和權益的保護。解決途徑是:一方面主動修改WTO規則體系不相符的國內法律和法規,并在空白領域加快立法?梢钥紤]的方式是,由國務院法制辦統一調整國內各種法規與WTO規則體系相沖突之處,會同其他有權機關作出修改草案,交由全國人大"一攬子"或分批批準。另一方面,則是被動修改國內法規,即涉及到以后WTO爭端解決機構(DSB)所通過裁決報告的執行問題,這與主動修改存在著差別,尤其是將面臨WTO爭端解決機構所強調的時間壓力。
3、需要更新審判觀念
WTO規則體系對成員國的執法程序提出了公平、公正、簡便的要求。這不僅是對成員國的政府減少對市場干預的要求,更是對該國司法程序的要求。主要體現在:
(1)平等的主體觀念,加入WTO后,各締約方企業將依照國際經貿規則在我國享有"國民待遇",他們在經貿活動或參與訴訟中,都應一律與我國企業平等對待。人民法院對涉外案件從立案審理到判決執行,從實體到程序,都要依法、平等地保護境內外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徹底革除各類保護主義思想。
。2)平等的法律適用觀念。各級法院審判人員既要立足維護我國的司法主權和國內法律適用,學會正確運用沖突法規則,擴大我國法律的適用范圍,同時還要有國際化、全球化的觀念和長遠眼光,尊重國際條約和國際義務,在我國承擔國際義務的領域,積極、正確適用國際條約和外國法。
。3)辨證的司法公正觀念。司法公正是法律適用的公正,包含了在特定法律體系中對受法律保護和管轄的所有主體平等對待的內涵。涉外案件中的司法公正辨證地統一于保護我國國家、組織、公民權益和尊重國際義務、尊重外國人權益的具體活動之中。人民法院要依法保護國內外當事人和適用國內外法律和國際條約,在更高層次和更廣泛的領域內體現司法公正,體現司法作為解決爭議最后途徑的功能。
總之,加入WTO后,人民法院和審判人員要拋棄狹隘的國家主義和民族主義,順應改革開放的歷史潮流,樹立國際主義觀念,增強適用國際條約和協議的主動性和公正性,提高人民法院的國際聲譽。
4、各類精通WTO規則和熟悉涉外訴訟程序的審判人員更為奇缺。
WTO文件是一個內容龐雜、結構嚴密、技術操作性很強的規則體系,既涉及一般的貨物貿易,也包括了與貿易有關的投資、知識產權和服務貿易;既有復雜的原則性和強行性條款,如商品關稅減讓和反傾銷的規定,也有大量的例外條款,如發展中國家對國內幼稚產業進行保護和在一定條件下對出口產品或行業的補貼。并且越來越有將貿易與環保、人權、勞工保護等非貿易因素相聯系的傾向,新的課題和談判一直在緊鑼密鼓地進行;既包括《世界貿易組織文件》這樣的基礎性文件(WTO的規則總計達一千多頁),也包括在WTO框架內 各締約國達成的數量龐大的雙邊貿易協定。因而掌握和運用起來難度較大。盡管在我國WTO越來越引起社會的關注 和各界的重視,但與WTO有關的人才十分稀缺。尤其是地方各級法院,這方面的專門人才更是鳳毛麟角。法院系統要及早準備,加緊培養和吸收一批熟悉審判業務,具有較高外語水平、豐富的專業知識、精通WTO規則和國際經濟法律的"專家型"人才,以滿足將來審判工作的需要。
三
面對我國加入WTO帶來的機遇和挑戰,最根本的就是要積極推進經濟體制改革和經濟增長方式的根本性轉變,加快市場化進程,充分參與經濟全球化,融入多邊貿易體制中。這一過程的實現,政府職能的轉變十分必要。而介于政府與企業之間的人民法院也要積極轉變觀念,加快人才培養,推進審判方式改革,才能配合和促進這一進程,應對WTO帶來的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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