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遲菲 ]——(2001-9-24) / 已閱27141次
1999年1月,HR354提案出臺。目前,由于各方利益的競橫,美國的數據庫保護仍在努力之中。
(四)其他國家的數據庫法律保護
目前,大多數國家依然依照版權法保護獨創性的數據庫,對于非獨創性數據庫,無明確法律保護。英國《1997版權和資料庫權利》條例規定了兩層保護方式。對獨創性數據庫,采用版權保護,對非獨創性數據庫,則采用特別權利保護。此外,德國、日本、臺灣等國家級地區僅對獨創性數據庫給予保護,對非獨創性數據庫卻無明文規定。
(五)我國數據庫法律保護現狀
我國1990年9月7日頒布了《著作權》法,該法于1991年6月1日起施行。依據該法第十二條規定:“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其著作權有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人享有。”可見,我國對數據庫的版權保護范圍極窄,僅限于對已有“作品”的集合進行保護。著作權法公布以來,我國司法實踐中發生了一些同數據庫有關的訴訟,在這些訴訟中,數據庫也被分為具有獨創性的作品組成的數據庫與不具獨創性的非作品數據庫。在語言所,商務印書館訴王同億、海南出版社侵犯著作權一案中,由于原告出版的《現代漢語詞典》在文字編排、分析、篩選、綜合、提煉、概括且每一條釋義均具備獨創性。因而,《現代漢語詞典》應受著作權法保護。我們知道,《現代漢語詞典》是將現代漢語詞語的釋義以一定方式進行編排,以便于大家進行查詢的集合,因此,現代漢語詞典符合數據庫的定義。對于《殃代漢語詞典》來說,每一個詞語的解釋都存在另一層次的著作權。當然,這些著作權有些可以找到創作者,有些找不到,創作者大都屬于職務行為。因此,每一條詞語的注釋符合著作權法中“作品”的要求,從而《現代漢語詞典》符合著作權保護條件,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而在陽光數據公司訴霸才數據公司違反合同轉發其匯編的綜合交易行情信息一案中,上海霸才公司違反合同,直接轉發了北京陽光公司的《SIC實時金融》信息。在該案中,法院認為雖然陽光公司的《SIC實時金融》信息按一定編排體例進行了編排具有獨創性,但其涉及的商品期貨,證券交易信息不屬于作品,因此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在廣西廣播電視報訴廣西煤礦工人報擅自轉載其電視節目單一案中,法院認為,電視節目預告表不具務獨創性。因此不適用版權法保護。由以上三案例不難看出,我國著作權法又對具備獨創性,且數據庫內容為“作品”的數據庫給予法律保護。但上述案例同時也說明,我國司法實踐肯定了數據庫開發者需進行體力及財力的投資,必須對數據庫進行保護,在力的投資,必須對數據庫進行保護,在陽光公司訴霸才公司一案中,法院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給予陽光公司法律救濟。在廣西廣播電視報訴廣西煤礦工人報一案中,法院依照《民法通則》的民事侵權原則保護了廣西廣播電視報的合法權益。可見,我國對數據庫進行法律保護進行了十分有益的努力。但是,我們不難看出,由于立法的空向,使得司法實踐中同類案件適用法律出現了不同。因此,盡快對數據庫法律保護進行立法或就現行法律作出修改、補充、解釋已勢在必行。
三、我國數據庫法律保護存在的問題及其解決
(一)數據庫法律保護的條件
從我國司法實踐中可以看出,對于數據庫的法律保護,我國法院多依據公平原則出發,但對于什么樣的數據庫進行保護?其保護條件是什么?并不清晰的定論。法律是社會發展的保障,法律保護力度適合社會發展,則法律起到了真正的作用,如果法律保護力度不足或過度,都有會影響甚至阻礙社會的發展,因此,確定數據庫保護的條件是十分重要的。依據民法原理及不正當競爭原則,對數據庫提供版權外的保護的一個最基本條件為權利人需對數據庫進行投資。
法律保護任何人的勞動投資不受他人的非法占有。因此,對于數據庫權利人來說,其對數據庫的開發進行了投資,應當從投資中得到回報,否則,有皆民法的公平原則。反之如果對數據庫權利人的投資不進行法律保護,則對于“盜用者”不說,他可以近可于零的成本取得權利人投資的成果,從而同權利人進行競爭。這兩方面是以導致無人對數據庫進行開發,從而阻礙社會的發展。
但是,如果對無人投資的數據庫也進行法律保護,一樣會產生阻礙社會發展的后果。因為,信息作為人類的財富,其流通速度越大,成本越低必將給人類作出更大的貢獻,如對所有的信息集合進行保護,無疑會增大人類社會信息流通的成本,從而導致社會發展的停滯。
因此,只有權利人進行了實質性投入的數據庫,才可得到法律的保護。實質性投應包括資金、人力、物力及其他資源的投入。
(二)數據庫持別保護的主體內容
1、保護的主體
數據庫的開發工作量大,通常由眾我工作人員或借助一些系統,儀器得以開發。由于數據庫是一些信息的集合,因此,對于不符合你國著作權法保護的數據庫來說,仍分為兩類,既不具有獨創性的數據庫與具有獨創性,但內容不屬于作品的數據庫兩種。對于下具獨創性的數據庫,其數據庫權利的主體應為投資人。如整個數據庫由一人或幾人出資,雇用其他人,租用或購買有關設備完成的,數據庫權利人應為出資的一人或幾人,被雇用人及出租人由于為其投入獲得了對價從而不享有權利。但如果有人提供了人力勞動或提供 了設備、方法、技術而未收取報酬,則這些人因其對數據庫的投入也應為權利人。
對于具有獨創性但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數據庫來說,其主體問題較為復雜,對于數據庫結構的設計人來說,由于其設計行為構成了智力投入、其理應成為權利人,而實際投資人也應成為權利人,因此,對于這類數據庫,權利主體應為設計人與投資人。
2、保護的內容
對于不具備獨創性的數據庫來說,其權利的內容應包括使用權,標明權利人身份的權利,獲取報酬的權利。其中使用權包括復制、改編、調取、利用、出售、出租、轉讓等權能。同時,權利人應有權在數據庫上標明權利人身份,并可就數據庫的使用獲取報酬。
對具備獨創性但不受著作權保護的數據庫來說,除具備上述權利外,權利人對其智力創造部分,應享有類似著作權的權利。
(三)權利限制與合理利用
對數據庫進行保護,賦與數據庫權利人一定的權利,必然使相對人承擔一定的義務,如數據庫權利人濫用權利,也會造成阻礙社會發展的結果。因此,有必要對數據庫權利人的權利進行一定的限制,這一限制表現有對數據庫的合理利用上。
合理利用應包括以下幾方面:
1、適當引用,指為說明問題,介紹而適當引用數據庫中有關數據。
2、非盈利性驗證:為非盈利性目的,單純為驗證某一結果而對公開數據庫進行利用。
3、教學需要:為教學、演示需要、調取或少量復制數據庫。
4保存版本需要:為防止版本滅失進行少量的復制備份。
5、公共安全需要:指國家有關部門為公共安全對數據庫進行利用。
6、其他,數據庫法律保護才剛剛浮出水面,必有大量問題尚未報露,有待于我們研究。
(四)仍待解決的問題
綜觀世界各國目前對數據庫的法律保護,可以說數據庫的法律保護尚處在嬰兒區,仍有無數據庫的空間及問題留待我們解決。
1、分別開發數據庫的侵權認定問題
由于數據庫是一定量信息的集合,對于不具備獨創性的數據庫來說,其編排無智力創造,從而存在兩個完全獨立的主體分別開發出同樣的數據庫的可能。在法律提供給數據庫保護的同時,對于分別開發的數據庫,如絕大部分相同的兩個庫是否構成侵權如何認定?
2、二次開發問題
對于一個不具獨創性的數據庫重新組合或對于一個具備獨創性的數據庫擴充,刪載而產生一個新的數據庫可稱作對數據庫的二次開發。
不難看出,二次開發雖也有一定的投入,但由于其投入地一次開發基礎之上,二次開發成本小,對于一次開發已支付的成本完全免除,因此,二次開發理應向一次開發的占會報酬。但報酬大小如何確定?數據庫權利如何劃分?是否應經一次開發人同意等問題仍需進一步解決。
綜上所述,數據庫的法律保護是法律界正地開發的一個新領域,但目前,我國法律界仍未引起足夠重視。但隨著科技的日益發展以及信息在社會發展中的作用的日益增強,這一領域必將成為不可回避的重要法律陣地。在我國即將入世之際,望我國各界對此總是給予足夠重視,從而不致落后于國際發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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