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汝成 ]——(2006-9-23) / 已閱29302次
重視矯正對象的幫助保護 凸現社區矯正的人性關懷
高汝成
內容提要:對社區矯正對象的幫助保護是社區矯正工作人性化的重要體現。本文通過對社區矯正試點工作的探討,強調指出要重視矯正對象的幫助與保護,平衡好行刑與感化的關系,凸現社區矯正的人性關懷,為行刑社會化的推進與社區矯正立法奠定基礎。
關鍵詞: 矯正對象 幫助保護 人性關懷
在我國社區矯正作為一項刑罰執行制度的改革,目前正處于試點階段,很多工作理念和做法還處于借鑒學習和探索實踐階段。“法律是一種文化的表現形式,如果不經過某種本土化的過程,它便不可能輕易地從一種文化移植到另一種文化。”[1]我國社會、文化和經濟發展的狀況與西方國家存在很大的差異,這就要求我們必須從中國的國情出發,積極開展探索研究和實踐創新活動,堅持少說空話,多做實事,不斷研究新情況、解決新問題、完善新機制,努力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的社區矯正制度。
社區矯正執行環境的開放性和行刑資源的社會化,要求我們在對社區矯正對象執行刑罰的前提下,要積極滲透社會工作方法,盡量體現對其人性的關懷與道義的幫助,啟發其感悟人身價值,把滿足服刑人員的基本需要作為社區矯正工作的重要內容處理好,為順利推進社區矯正試點和完成矯正對象的再社會化創造良好的基礎條件。
一、社區矯正對象幫助保護的立論依據
(一)社區矯正對象幫助保護是實施社區矯正的必要條件
根據《監獄法》第50條、第51條、第53條、第54條之規定監禁刑罪犯的生活、被服、居住和醫療保健均由國家保障。而社區矯正對象服刑的環境在社區,其生存保障就完全依靠罪犯自己及其家庭經濟來支撐,如果沒有生活來源又沒有就業其生存問題就會成為一大難題。尤其對于喪失勞動能力又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和基本生活來源的矯正對象就更需要社區矯正組織采取積極的措施和辦法加以幫助與保護。矯正對象犯罪大部分因貧窮而引發,況且回到社區大多數人還要承擔家庭生活的重任,不解決他們的生活出路、就業謀生等緊迫的問題,社區矯正行刑工作不僅難以開展也難有成效,甚至還會導致矯正對象重新犯罪。
根據社區矯正試點以來的工作實踐,進入社區服刑的矯正對象在諸多方面遭受極大的考驗,他們的名譽、信用喪失,社區群眾不敢和他們接近,過去有職業的人大多數因受刑而失業,有財產的人大多數亦因受刑而破產,原在學校讀書者也因受刑而失去學籍,尤其是從監獄服刑轉到社區矯正的對象面臨就業困難、拖累家庭、社會歧視等三方面突出的困境。這些因素往往導致社區矯正對象心理脆弱,盡管他們中絕大多數有誠心悔過、重新做人的決心和愿望,但回歸社會后如果不能得到妥善安置,沒有生活出路,重新犯罪的可能性極大。從客觀上講對矯正對象的幫助和保護是其自力更生的基礎,因為與守法的社會公民甚至刑釋解教人員相比他們在事實上已淪為弱勢群體,僅靠其自身的力量回歸社會、立足社會難度是較大的。因此,從社區矯正刑罰執行效果和預防犯罪的角度來看對社區矯正對象的幫助與保護不僅是一種手段,而且也不僅是一種功利目的,相反,它應是判斷功利目的與手段是否合理與正義的尺度。
(二)社區矯正對象幫助保護的人性需要
對矯正對象的幫助與保護不僅是為了社會的需要,也是為了滿足矯正對象自身的需要。根據美國人本主義心理學家馬斯洛的需要層次理論,人的基本需要分為五個層次,由低級到高依次是生理需要、安全需要、歸屬和愛的需要、自尊需要、自我實現的需要。[2]矯正對象也是人,也具備這五個層次的基本需要。人道主義理念要求社區行刑中應滿足矯正對象各個層次的正當、合理的需要。根據國外社區矯正的長期實踐和研究資料表明,社區矯正條件下矯正對象面臨的最普遍問題好象是就業、經濟、感情、家庭、社會、酗酒、住房和教育方面的問題。》[3]有鑒于此,我國社區矯正試點工作中應采取有效措施幫助矯正對象克服基本物質生活條件及治病的困難,尊重和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保障矯正對象的生命健康安全,不虐待、不歧視矯正對象等,這些是最基本的人道主義,也是改造矯正對象的最基礎的條件。在此基礎上,再通過社區矯正活動提升他們人格需要的層次,幫助其進入自我實現的需要層次,使其重新得到社會承認、尊重和接納,進而達到也跟其他社會成員一樣,實現個性的全面發展,這不僅是刑罰的目的使然,也是最高的人道主義。社區矯正正是充分考慮了矯正對象的人性需要,才在進行刑罰懲罰的同時,對其施以積極的以德報惡、以善導善的物質、精神上的救治和扶助。
越是充滿人文關懷的法的價值追求,越能調動民智,發揮民力,為人全面張揚個性特點營造自由、公平、開放的環境,而人的需求得以滿足后,對良法的執行又起到了良性循環作用。[4]因此,對矯正對象的幫助保護飽含著人文關懷的制度與需求的應合、人與法的協調。
(三)社區矯正對象幫助保護是其法律地位和權利保障的需要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憲法修正案第一次將“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寫進憲法。隨著法治國家理念的確立和民主法制建設進程的加快,人權保障已成為我國當代刑事法律的主題對。服刑人員的權益保護正在日益加強,有關立法已經明確賦予罪犯權利主體的地位,社區矯正刑事執法機構和人員以及社會大眾對于矯正對象不僅是人,而且是社會公民的意識在增強,矯正對象自身的權利意識也在普遍提高之中。
從國家責任的立場上考慮,既然國家在現階段甚至相當長的歷史階段尚不能夠消除犯罪,那么,國家就有責任和義務通過專門機關在民間組織、社會團體和志愿者的協助下,幫助這些人重返社會,共同發展。因此,代表國家行使行刑權的社區矯正機構理應承擔一定的義務。矯正對象不是單純的義務主體,矯正對象同樣具有人的尊嚴,必須得到公正對待,他們應享有未被依法剝奪或限制的權利,諸如生命健康權、教育權利、財產權等等。在保證貫徹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前提下,給矯正對象一定的權利,并非僅僅體現人道主義,其意義還在于使其在社區矯正過程中獲得相對主動的地位,以利于調動其參與矯正的積極性。這樣,社區矯正機構和執法人員與矯正對象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就成了雙邊合力實現刑罰目標的法律基礎,雙方積極行使權力并認真履行義務的過程就是雙邊合作的過程,同時也是刑罰對矯正對象矯正功能實現的過程。所以,筆者以為,對矯正對象的幫助保護措施不力或不落實將阻礙社區矯正刑罰目標的順利實現。
(四)社區矯正對象幫助保護是罪因多元論訴諸社會責任的體現
目前,我國刑法理論界已普遍認為犯罪是社會諸多矛盾因素相互作用的產物,社會一定量的犯罪存在具有某種必然性,甚至具有一定程度的合理性。北京大學著名刑法學家儲槐植教授指出,犯罪具有排污和激勵兩項促進功能,犯罪是一種社會代謝現象,微觀上犯罪本身有害社會與宏觀上犯罪伴生社會代謝、促進社會發展形成了千古悖論。[5]由此,我們對犯罪現象獲得這樣一種新的認識,即社會一定量的犯罪發生是不可避免的,而且犯罪的發生不僅僅是個人的主觀意志的選擇,同時也是社會中諸多不良因素交互作用的產物。犯罪現象是一個社會問題,因此,刑罰在追究犯罪人個人責任的同時,社會也應負有教育、挽救犯罪人、幫助其再社會化的責任,從而解決社會問題、消除社會對立、維護社會穩定,這正是社會力量對矯正對象幫助與保護的本意所在。
另外,根據法國連帶主義法學家狄驥的社會連帶理論,任何個人都不可能絕世而立,每個人與他人和社會必定要發生各種社會連帶關系,社會的基礎便是社會全體成員由于需要相同和勞動分工而產生的相互依存關系(連帶關系)。[6]這種社會連帶關系是一切社會規范的基礎,也是法律規范的基礎。它承認個人在社會中的權利,同時又要求社會對個人承擔責任。社區矯正使得矯正對象與守法公民同處一個社區生活環境,因此,積極培育社會組織,整合社會各種資源,有助于對矯正對象的幫助與保護,也是社會基于這種連帶關系而產生的一種義務。
二、社區矯正對象幫助保護面臨的現狀與挑戰
(一)二元結構社會尚未成熟,非政府組織發展緩慢
當前,中國社會正處于傳統走向現代、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轉型的歷史時期,隨著改革開放逐步深入,政治國家與市民社會相分離的二元社會結構正在悄然形成。二元社會結構的形成,既使社區矯正成為行刑發展的必然趨勢,也為社區矯正提供了必要的社會基礎,目前,我國正在進行的社區矯正試點工作中民間組織和社會團體正以積極的方式加強與國家專門力量的協作和配合正是這種原因的有力體現。國外長期社區矯正的實踐已經證明,社區矯正行刑方式的存在與發展要以發育成熟的社區為依托。美、英、法等發達國家之所以能將大量罪犯置于社區進行矯正,重要原因之一是它們的社區具有充裕的資源和完備的功能,發達的非政府組織是社區的主要力量源泉。但是,我國社會尚處于轉型過程中, 二元結構社會遠未發育成熟,在國家權力從某些社會領域退出后,相應的社會自治機制沒有及時跟進, 結果導致一定范圍內出現了無序和失范的現象,使社區矯正實踐面臨暫時的困境。例如,由于國家政治控制的減弱和社會人口流動的加快,許多村(居)委會等傳統的基層群眾自治組織處于渙散狀態,功利和浮躁的風氣彌漫于社會,熱心從事社區矯正事業的公民很少,從而使社區矯正對象幫助保護措施的實施得不到民間力量的有力配合,行刑效果大受影響。
目前,北京、上海等社區矯正試點地區在培育非政府社區矯正組織方面作出了有益的探索與嘗試,他們堅持“政府主導推動、社團自主運行、社會多方參與”的原則率先建立了陽光社區矯正中心和新航社區服務總站等民辦非企業性質社團組織的矯正工作機構,依據法律、法規及其社團組織的章程組織社會工作者積極主動地對社區矯正對象實施具體的幫助保護措施。[7]但就全國十八個省市試點的總體情況來看,步子還是放不開,非政府社團的建立還要掛靠一定級別的政府機構,導致非政府組織發展緩慢,并多少帶有行政化的傾向。因此,客觀上我國目前非政府組織在社區矯正對象的幫助保護方面的作用還未得到很好的發揮。
(二)現實的就業形勢和社會公平正義心理形成的阻力
市場經濟從某種程度上講就是競爭經濟,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加劇了就業競爭,社會企業都有大量職工下崗或失業。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預計,“十五”期間,我國新成長的勞動力數量將升至峰值,加上現存的下崗失業人員,每年城鎮需要安排的就業人數將達到2300萬人左右,年度供大于求的缺口達1500萬人。[8]同時,市場經濟又是知識經濟,知識經濟時代的來臨使社會更加需要知識與技能型人才,而社區矯正對象普遍文化層次低下,職業技能匱乏,加之社會上一部分人對他們持有疑心、抱有偏見,使他們參與社會就業的競爭能力大大下降。面對這樣的就業形勢和安置壓力,如何保障矯正對象的生活、就業等等將是非常艱巨的難題。
社會公平正義心理和現實企業的效益也使矯正對象就業存在巨大阻力。雖然有關政策和社會輿論積極倡導要求矯正對象可以在原單位工作,[8]但是許多社區矯正對象原單位效益并不好,待崗人員本來就多,再加之有的單位還有安排刑釋解教人員的任務,相比之下社區服刑人員在就業方面存在明顯弱勢,原單位大多數難以解決其就業問題。另外,1995年施行的《勞動法》第24條第四款規定,單位職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一規定無疑又增加了社區矯正對象就業的難度。
(三) 幫助保護工作經費缺乏保障
社區矯正經費應含三個部分:一是政府矯正機構的基本費用,包括辦公機構設施籌建費用、矯正工作基本設施費用和運作費用、公務員工資、志愿者培訓費用、志愿者及社會工作者的交通或誤工補貼費用等;二是非政府矯正機構的部分運作費用,含民間組織和官民協作的非企業性質社團組織的部分運作費用等,如上海市的新航社區矯正服務中心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的方法參與社區矯正服務工作;三是矯正對象專門幫扶機構的費用。如,在部分試點地區擬籌辦的“中途宿舍”、“過渡性就業基地”等的運作費用。[9]后兩項費用中大部分費用將用于矯正對象的職業技術培訓、就業指導、心理矯正以及生活、居住和疾病醫療等必要的救護。
社區矯正是與監禁行刑相對應的刑罰執行方式,原則上社區矯正工作的費用也應當與監獄經費一樣由國家財政加以保障。而我國目前的客觀狀況是,監獄的行刑費用仍有一部分需要通過組織監獄生產予以彌補。因此,社區矯正的費用一下子由國家計劃出大量的經費來予以保障,似乎是一個不輕松的話題。據了解,當前各試點地區的社區矯正經費尚未列入同級財政預算規劃,還主要依靠政府的臨時性撥款和司法行政機關工作經費的自行調劑,至于矯正對象的幫助保護資金更是難有著落。不少地方,給村(居)委會下達了社區矯正任務,甚至也聘請了志愿工作人員,但卻未給承擔任務的村(居)委會劃撥任何費用。這些基層組織和志愿人員完全干起了義務矯正工作。據報道個別矯正機構的領導還自己掏錢救助生活上存在特殊困難的矯正對象及其家庭,當然這是一種值得大力提倡的行為,可是僅僅靠捐助不解決體制保障的問題顯然不是長久之計。目前我國監獄經費是由國家和省級兩級財政予以保障的,監獄管理體制基本上是中央和省兩級管理,以省為主的格局,絕大多數監獄直接屬于省一級的司法廳(局)領導。這種管理體制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導致了“中央管理弱化、省政府不堪重負和地、市、縣級人民政府管理真空的狀況”。》[10]受此思想的影響,部分試點市、縣(市、區)黨政部門的領導思想上也就習以為常地等待中央和省級政府撥付社區矯正費用,對支持社區矯正工作缺乏責任心和積極性。
另外,現行的財政包干體制導致在解決某一具體問題的工作經費時,地方政府和財政部門都寄希望于通過上級政府或部門撥款,地方按比例配套落實部分資金的方法來解決問題。這些傾向導致了現實中等、靠、要的思想盛行。
(四) 完善的幫助保護機制尚未形成
對矯正對象的幫助保護,國家與社會有責任和義務將其納入整體發展規劃,妥善解決他們面臨的生活、就業等方面的困難和問題。可是,現行法律對于社區矯正刑罰執行內容的規定中禁止性和義務性規定較多,幫困解難性質的規定較少,對矯正對象的幫助保護仍缺乏具體明確的政策和法律、法規規定。雖然司法部有關社區矯正規章中的個別條款涉及矯正對象幫助保護的問題,[11]但也僅僅是原則性規定,缺乏可操作性,難以貫徹落實。目前各試點地區對矯正對象的幫助保護仍缺乏統籌規劃和有力手段,工作上重監管輕教育幫扶的現象還比較普遍。部分有就業愿望和就業能力的矯正對象還依靠家庭或配偶生活,有的靠自己臨時找工作維持生活,部分吃住無著以及家庭經濟困難的矯正對象還是靠救濟金臨時維持現狀,加之社會保障體系不健全,過渡性生活保障沒有著落,就業和技能培訓基本沒有開展,一些矯正對象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試點地區對矯正對象的幫助保護總體上仍處于無序狀態。社區矯正組織層面單一,尚未形成完善的組織網絡。除上海市設有專門的矯正局外,其他地方均缺乏執法主體和工作主體合二為一的專門工作機構,而且設置不統一,以臨時機構代替常設機構,以致對內不便管理,對外不便施矯,群眾難以適應,部門難以協作,矯正對象難識別,嚴重妨礙了社區矯正工作的推進。同時,負責社區矯正的相關部門存在責權不明,銜接不夠,在實踐操作中時有不協調現象發生。類似于西方社會那樣專門的幫助保護機制還未形成,這對于將來大規模的實施社區矯正無疑讓人產生很大的困惑。
三、改革與完善我國矯正對象幫助保護制度的思考
(一)更新觀念,打破思維定勢
一是積極滲透社會工作理念和工作方法。社區矯正要注意“社會工作者參與者”的特色。有學者強調了社會工作的重要性,認為“法律是基本規范、社會工作是成功的核心、志愿者是輔助力量”,要建立專職社區矯正執法隊伍,建立專業化的社會工作者隊伍。[12]社區矯正過程中,需要政府與社會明確責任,合理分工,規范權力運作。政府可以借鑒國外成功經驗,建立公共財政保障制度,“購買社會服務”。社區矯正工作也需要政府與社會合作,要實現矯正對象、矯正場所、矯正工作者的社會化,推動矯正工作逐步走向成熟和完善。積極運用社會管理的理念,積極組織社團和社會工作者參與試點,確立了平等、尊重、接納、助人自助、注重教化的社區矯正模式。打破傳統重型思想觀念的定勢作用,克服思想偏見,消除和減弱對出獄人員的歧視,增強他們的社會認同感和自信力;樹立政府主導推動,社團自主運行,社會多方參與的社區矯正工作觀念,充分整合社會資源,落實多渠道幫助保護措施。二是豐富幫助保護的內涵。在社區環境下,罪犯易因犯罪標簽受歧視而心理自卑,或進一步演變為一系列的心理障礙。對矯正對象及時進行心理危機的預防和干預,有助于解決心理問題、樹立生活的勇氣和信心,對提高矯正效果作用明顯。部分試點地區開展由專門的心理矯正機構參與矯正,取得了好的效果。心理矯正起點高,難度大,需要專門人才操作進行,因此,在社區矯正中依托心理矯正機構和專業人才,研究心理矯正項目和開展心理矯治是十分必要的。三要在懲罰與幫助保護之間形成一種互補關系。懲罰性是刑罰的本性,無懲罰性便無刑罰。對矯正對象的幫助保護是建立在社區行刑的基礎之上的,否則,社區矯正機構就成了社會福利機構。要克服重監管輕矯正的現象,也要克服超越刑罰的界限進行幫助保護,要力求在兩者之間尋求一種均衡,使幫助保護措施的落實與刑罰的執行相得益彰。幫助保護的感化措施能在一定程度上減弱懲罰的負效應,激活其悔過自新的內在動力。但片面、過分地強調對矯正對象的幫助保護,甚至脫離現實社會的經濟發展水平去謀求矯正對象的幫助保護,就會損害刑罰的懲罰機能,背離社會的正義訴求。對矯正對象的幫助保護是具體、現實的,要受到當時當地的社會條件的限制。正如美國學者胡薩克博士所說:“不同國家的不同物質條件,將會影響是否尊重個人權利和在什么程度上尊重個人權利。”[13]
(二) 修改關于矯正對象外出的制度
公安部《公安機關對被管制、剝奪政治權利、緩刑、假釋、保外就醫罪犯的監督管理規定》(1995年2月21日公安部令第23號發布施行)的規定結合現行《刑法》第39條、第75條、第84條之規定來看,盡管社區矯正的五種對象經過執行機關批準后,可以離開所在的縣、市或遷居。但被管制、假釋和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不允許外出經商的制度,仍然有效。那么,是否允許他們外出工作或打工呢?由于社區矯正對象仍然處于服刑期間,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對他們來說就是禁止的,因此,對于被管制、假釋和暫予監外執行的矯正對象,外出打工也是不允許的。
而現實社會的轉型和變革正在加速全社會的人力、物力和資源根據市場經濟的要求進行重新調整和配置,整個社會的就業政策和就業方式也在發生著巨大的變化,下崗人數和失業人數在不斷增加,就業競爭日趨激烈,再加之各地經濟發展的不平衡等因素,決定了相當一部分人必須外出經商或打工才能維持生計。如果一律不允許被管制、假釋和暫予監外執行等社區矯正對象外出經商、工作或打工,那么不利于解決他們的生活、就業、家庭等方面的困難,甚至有可能使其陷入生活困境而重新犯罪。因此,筆者建議修改原來不準外出經商或打工的制度,通過設置相應的條件,建立經嚴格審批程序允許其外出經商或打工的制度。積極為矯正對象創造謀生的條件和環境,以充分落實相關幫助保護措施。矯正對象人戶分離后,公安機關和社區矯正織機構可以通過異地托管等辦法對其落實正常的監督管理和教育矯正措施。
(三)大力發展非政府社區矯正組織
美國明尼蘇達州社區矯正事業實行市場化運作,以保證矯正運行的有效性。這一做法值得我們借鑒。從經濟學的眼光看,明尼蘇達州社區矯正事業更像是一種產業。在這一產業中存在市場準人和退出,存在投入和產出的效益比,存在財政援助和費稅支付,存在產業協會,存在標的物 (監管)的購買、租賃和轉讓,存在固定資產投人,存在購買服務等等。可以說,通過市場化運作,調動了全社會的相關力量使明尼蘇達州社區矯正工作有條不紊地進行。
社區矯正不僅僅是一種刑罰執行制度,更主要的還是一種特殊人群的生活狀態、罪犯矯正的特定行為方式和文化模式,因此,簡單地或過多地依賴政府行為或傳統的秩序資源,一是與社區矯正的本意不相符;二是與國家開展社區矯正工作,降低行刑成本,提高行刑效率的初衷相違背。從世界各國的成功實踐以及社區矯正的本質意義出發,社區矯正應該更加體現出非權力性幫扶這一社會福利內容,矯正工作應當更多地發揮社會力量尤其是非政府組織或機構的作用。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和公務人員在社區矯正中的任務和職責主要是完善法律體系,為社區矯正制度的推行提供法律支撐;構建制度體系,規范社區矯正運作;制定和落實相關政策措施,提供必要的資金支持,為社區矯正工作的發展創造良好的政策環境;加強管理、監督、檢查、指導等各方面職能,依法、規范、有序地推進社區矯正工作。
從現階段的社區矯正試點工作情況來看,我國社區矯正制度的推行帶有非常明顯的政府主導型改革傾向,國家及其專門的職能機關和工作人員在社區矯正的實施層面上處于主導地位,社會團體、民間組織和志愿者的作用主要是配合和協助。誠然,在社區矯正工作的起步階段,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在組織建設、制度建設、隊伍建設以及保障機制等方面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和工作精力,發揮主導作用,這對于夯實我國社區矯正的工作基礎,形成良好的社會氛圍,確保社區矯正制度在我國確立和完善,不僅是必要的,而且也是必需的。但是這種初始狀態下的政府或部門行為,也誤導了部分人的思想和行為,在實際工作中往往注重政府行為或者由政府公務人員大包大攬,從而忽視了社會團體、民間組織和志愿者在社區矯正工作中的作用。在我國,如何按照社會化、市場化的要求,有意識、有計劃、有目的地培育和發揮社會團體、民間組織以及社會志愿者在社區矯正工作中的作用,逐步形成“官民協作、以民為主”的運作機制,還有很長的路要走。目前,上海、北京等地在社區矯正試點工作中積極培育非政府社區矯正組織方面已經做出了有益的嘗試,這為進一步探索社區矯正的社會管理措施積累了寶貴的經驗。從試點的情況來,培育社區矯正非政府組織或工作機構,首先,國家要給予必要的投入。投入的方式既可以直接的資金支持,也可以通過政策、措施對非政府組織或工作機構的建設和發展進行扶持。其次,國家要通過立法等方式明確非政府組織或工作機構在社區矯正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賦予其相應的職責和權利。第三,制定類似于《罪犯社區居住服務工作標準》制度,政府職能部門根據標準對非政府社區矯正機構進行鑒定,保證其服務的標準和質量。第四,政府職能部門在實際工作中要加強對非政府組織或工作機構的業務指導、考核評估以及監督管理,確保社區矯正工作的嚴肅性。
(四)落實經費保障。
與監禁矯正相比,社區矯正的費用要低得多,但并不意味著國家就不需要為社區矯正增加撥款。國家應把用于社會矯正的款項直接劃撥給社區矯正領導機構,再由矯正領導機構劃撥給社區矯正工作機構。限于我國目前的經濟狀況,我們不能與發達國家在社區矯正方面的投入相比,但國家給社區矯正事業投入一定的資金還是十分必要的。形成以政府經費來源為主體,社會贊助和募集為補充的格局,比較符合當前的實際,以后隨著國家經濟的發展,再逐步實行全額保障。
由《監獄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對刑滿釋放人員,當地人民政府幫助其安置生活。刑滿釋放人員喪失勞動能力又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和基本生活來源的,由當地人民政府予以救濟。”由此可以推定,對于喪失勞動能力又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和基本生活來源的矯正對象應當由地方政府出資救濟。
無論是當前的社區矯正試點小規模運作,還是今后理順體制以后的大規模正規運作,社區矯正都需要國家預算解決經費的主要部分,但是限于國家財政的困難,考慮社區矯正環境的有利條件,建立多渠道社會籌集資金機制也是一條很好的途徑,充分利用和整合社會的人、財、物資源也是社區矯正的一大有利條件。要在打破縣(市、區)級政府在矯正罪犯問題上“只有權利,沒有義務”的現狀上做文章,要把犯罪率與地方的經濟處罰掛鉤,對矯正罪犯的成本進行量化,確定相應的基數,建立罪犯矯正教育改造基金,用于對監禁刑和非監禁刑執行工作的財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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