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周禪 ]——(2006-10-18) / 已閱93042次
2、實施中存在的問題
根據《直銷管理條例》和《禁止傳銷條例》的規定,兩條例分別于2005年12月1日和2005年11月1日起生效實施,但商務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于2005年12月31日作出了《關于廢止外商投資轉型企業有關規定的公告》 。該公告規定,國務院頒布的《直銷管理條例》于2005年12月1日正式實施。經研究,《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家國內貿易局關于外商投資傳銷企業轉變銷售方式有關問題的通知》([1998]外經貿資發第455號) 等關于外商投資轉型企業的規定于2006年12月1日廢止。自2006年12月1日起,未依法獲得直銷許可,以店鋪加雇傭推銷人員(系指非企業正式雇員,通過為該企業推銷產品取得勞動報酬的人員)從事經營活動的,比照《直銷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關于未經批準從事直銷活動的規定查處。該公告出臺的目的是通過對轉型企業的申請直銷牌照的日期延長,避免短期內行業秩序發生動蕩,維護社會穩定。這個公告目的系作者推測,但不能否認的是,《直銷管理條例》和《傳銷禁止條例》都是國務院出臺的行政法規,其法規的生效日期當然是有法規自身規定。自生效實施之日起,各相關政府部門應當也必須嚴格的依法辦事,依照相關規定進行行政審批以及嚴格執法。不應該也無權對處于上級位階法律的規定進行變通以及在某種時段內不予執行。這樣的做法有違反《立法法》的嫌疑。比較妥當的做法是像《證券法》附則 中的規定一樣,設置一個過渡期限,以及對行政機關授權。
結 束 語
通過對禁止多層次直銷正當性的分析,以及有關國家的立法和司法實踐比較,多層次直銷的運作模式侵害了從業人員和消費者的利益,傷害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威脅社會的公序良俗。為了保護從業者和消費者的利益,為了維護社會的公序良俗,應當禁止多層次直銷。分析WTO相關規定以及我國入世承諾,結合WTO的相關案例和學者的觀點,筆者認為世界直銷協會聯盟的《行為手冊》中對直銷的定義中并不必然包含多層次直銷,并且該《行為手冊》對我國立法沒有必然的約束力。因此我國政府可以此觀點說明我國立法并沒有違反相關承諾。另外,筆者通過比較兩個條例和有關部門文件,認為這兩個條例中也存在一些缺陷,以及我國相關政府部門在實施兩個條例中存在一些問題。通過分析這些問題,為我國直銷立法完善提供了一些新的思考空間。希望有關機關能夠察覺上述缺陷,在今后的立法技巧上加以完善,在實施過程中對其進行補救,使得正常的直銷活動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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