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于安 ]——(2001-11-14) / 已閱27185次
豁免措施
執法部門的“涉世”范圍,還要確定執法部門與WTO例外事項或者豁免措施的關系。例外事項即合法排除政府在WTO項下義務的事項。關于例外事項的典型規定是WTO《1994關貿總協定》第20條關于一般例外的規定(共有10項)和第21條關于安全例外(共有3項)的規定。WTO的《服務貿易總協定》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也都作了與《1994關貿總協定》上述條款相似或者相同的表述,所以例外事項成為WTO規則中的一個基本問題。
WTO中規定為一般例外事項的,有為保護公共道德所必需的措施,為保護人類、動物或者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所必需的措施,為保證與該協定規定不相抵觸的法律或者法規遵守所必需的措施,與監獄囚犯產品有關的措施等。安全方面的例外事項,主要是維護或者保護安全利益或者基本安全利益的政府措施,例如提供其認為如果披露將違背其基本安全利益的任何信息等。
如果執法部門采取的措施能夠確定為上述規定中的例外事項,那么就可以不必顧及WTO項下相關義務的履行。由于例外事項多為敏感事項,所以建議首先由相關執法部門提出,然后會同相關單位和相關專家討論確定出一個清單。
已有的執法部門相關立法和法律沖突評價原則
已經有的執法部門相關立法,可以分為司法部門和行政部門兩類。法院和檢察院的相關法律,有四個組織法和三個職能法,即人民法院組織法、人民檢察院組織法、法官法、檢察官法、行政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和刑事訴訟法。司法行政部門的主要相關職能立法有:律師法、監獄法、公證條例、勞動教養辦法、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公安部門的主要職能立法有:人民警察法、出入境立法、治安管理立法、消防立法、槍支管理立法、身份證管理立法等。
總的法律沖突評價原則有三,其一,憲法和司法組織法等憲法相關法除外;其二,鑒于我國在入世談判中對中國的權利義務進行了特別承諾,需要按照中國的承諾和中央部署的步驟清理和修改相關立法,而不是簡單地按照一般性的WTO協定等規則進行對照檢查;其三,將直接涉及履行特別承諾的事項作為執法部門入世法律準備工作的重點和首要任務,這主要是指法院對行政行為的司法審查和司法行政機關對外國律師服務的管理。律師服務市場開放的管理是一個非常局部的領域,而且還有一年的地域和數量限制期。司法審查問題具有全局性、普遍性和持久性,涉及重要的基本法律制度建設。
普遍性措施是執法部門實施WTO規則的重點
普遍性措施是實施WTO規則的主要形式
成員國履行對WTO的義務,首先是它的普遍性或者立法性措施是否與WTO相關規定和成員國相關承諾相一致。這是因為,第一,WTO要求各個成員的國內立法要與相關規則和成員國自己的承諾相一致。除少數國家以外,多數的成員都將WTO規則轉換成為國內法律,而不是直接適用,我國也將在法律適用上采取這一立場。第二,WTO的監督機制,包括爭端解決機制和貿易政策審查機制的工作對象,主要是成員國的國內普遍性措施。
一個重要的實施規則是,WTO要求以立法形式落實的事項,不得以具體措施代替。
執法部門的普遍性措施的種類和程序法律問題
執法部門的普遍性措施有兩類,正式的普遍性措施和非正式的普遍性措施。在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議定書等相關法律文件中,執法部門的普遍性措施排列在法律和法規之后,屬于概括性的所謂“其他措施”中。就立法程序而言,正式措施的問題相對容易解決,非正式普遍性措施的問題要多一些。
執法部門的正式立法措施,包括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發布的司法解釋,公安部和司法部制定發布的中央政府部門規章。我國現行法律中關于上述措施權限方面的規定比較充分,包括我國的憲法、立法法、人民法院組織法、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加強法律解釋工作的決議等;在程序方面還存在需要補充的問題。
目前對于司法解釋的制定程序,主要是依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司法解釋的若干規定》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關于司法解釋工作的暫行規定》進行。這兩個規定發布的時候,還沒有提出與WTO規則一致性的問題,所以現在需要根據相關義務和相關承諾在這一方面進行補充。
公安部和司法部制定行政規章的程序,將由國務院根據我國立法法的規定制定發布《行政規章制定條例》加以規定,這一條例現在還在起草制定過程之中。在國務院發布這一條例以前和中國入世以后,公安部和司法部應當就制定發布行政規章方面如何實施WTO的相關規定和中國承諾問題,向國務院請示,而不宜擅作主張。
非正式普遍性措施包括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作出的有普遍適用力的司法決定,公安部門和司法部門發布的有普遍適用力的行政決定和命令。如果這些司法決定和行政決定、命令涉及到有關或者影響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和知識產權、投資措施和外匯管制等貿易相關事項的話,就屬于實施WTO規則和中國承諾的問題。
首先需要研究確定的是上述措施的所謂“有普遍適用力的”構成問題。1989年我國的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正式提出所謂“有普遍約束力的行政決定、命令”的法律概念以后,我國對有普遍適用力的行政決定、命令的研究和處理,運用了行政法上抽象行政行為理論已經有了一些進展,這主要體現于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行政訴訟法的司法解釋中,雖然尚不能說已經徹底解決問題。對于如何解決司法決定的普遍適用力問題,現在還是一個需要重視和有待解決的問題,例如如何確定司法決定已經成為WTO所說的“作法”或者“慣例”從而具有普遍的約束力,以及刊登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報》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報》上的司法決定是否就屬于這一類。
司法審查是司法部門實施WTO規則的中心任務
法院的審判是國家司法制度的中心,人民法院對行政行為的司法審查是我國司法部門實施WTO規則的中心任務。根據WTO規則和我國的承諾,司法審查的問題主要有以下幾個:審查對象、審查范圍、審查機構、審查程序和審查標準。
1.審查對象
審查對象是行政行為,這些行政行為的目的和內容是實施《1994關貿總協定》第10條第1款、《服務貿易總協定》第6條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相應條款所提及的法律、法規、有普遍適用力的司法決定和行政裁決的,采取行政行為的主體是政府或者政府的機構。
《1994關貿總協定》第10條第1款規定的行為內容包括:產品的海關歸類或者海關估價;關稅稅率、國內稅稅率和其他費用;有關進出口或者它的支付轉賬,或者影響其銷售、分銷、運輸、保險、倉儲檢驗、展覽、加工、混合或者其它用途的要求、限制或者禁止!斗⻊召Q易總協定》第6條規定的行為非常寬,即所謂“影響”服務貿易的行政決定。所有上述這些行政行為,有的是過去中國行政機關已經執行過的,例如《1994關貿總協定》所提到的那些管理貨物貿易的措施;有的是過去中國的行政機關很少或者沒有執行過的,例如《服務貿易總協定》所概括提到的行政決定,因為這次中國入世決定開放一些過去沒有對外國供應商開放的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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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范圍的確定,有行政行為和受保護權利兩個方面。如果將實施上述法律、法規、有普遍約束力的司法決定和行政裁決的行政行為都作為司法審查的對象,就一定會突破現行中國行政訴訟法將權利保護范圍主要限于人身權和財產權的規定,例如在中國提供服務的外國人的勞動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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