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于安 ]——(2001-11-14) / 已閱27158次
建議有關部門開始修改我國行政訴訟法的工作,將受理案件的范圍擴大到除了憲法爭議以外所有公法案件。
3.審查機構
審查機構有兩個問題,一個是審查機構的確定,一個是審查機構的地位。關于審查機構的確定,中國方面有極大的選擇余地。中國可以建立一種新的專門審查機構,也可以指定一個目前執行其他職能的既存機構擔負審查職能,還可以維持目前執行審查職能的機構。
關于審查機構的地位,執行第一級審查的機構既可以是行政性質的,也可以是司法性質的,但是執行最后一級審查職能的機構必須是司法性質的。無論是那種性質的審查機構,在地位上都應當是公正無偏袒的、獨立于有行政執行職能的機構的和與爭議事項的結果沒有實質性利益的。
解決司法機構獨立公正適用法律的問題,比較長遠的和徹底的解決辦法,是修改憲法設立行政法院,以體制上的徹底更新得以對行政訴訟制度重新進行設計。在目前法院體制下的改革,應當以克服法院的地方性和改進司法人員職業素質和任用條件為主。
這里提到克服地方性的主要理由是,涉及世界貿易組織的事項原則上應當是專屬中央政府決策、立法和承擔國際義務與責任的事項,這既是我國立法法的規定,也是中國入世最重要的基本承諾之一。克服地方性的基本要求是,地方機構不得以地方性理由干預涉及實施世界貿易組織規則案件的處理。
改進司法人員職業素質和任用條件的目的,是使職業素質和專業知識成為司法人員任職的必備條件。司法人員的專業化和職業化,是實行法治的基本要素。法院審判的公正性和公正程度,是實行法治和達到相應程度的最重要標志。司法人員的素質和任職條件關系到對涉及WTO案件的審判質量,也關系到中國實施WTO義務的法律能力。
。矗畬彶槌绦
審查程序方面主要有司法效率和上訴問題。
WTO相關規則和關于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法律文件中一再提到司法審查應當是“迅速的”。這一關于審判效率的原則要求,不但是對市場中貿易機會變化迅速的反映,而且是防止因為司法程序冗長造成新的貿易壁壘,成為實行貿易保護主義的手段。行政審判時間較長效率低下,也是中國行政訴訟存在的問題,需要通過修改行政訴訟法和相應司法解釋加以解決。
WTO相關文件對上訴問題的要求有:第一,審查程序應當包括給予受到行政行為影響的個人或者企業以上訴的機會,并且不會因為上訴而受到處罰;第二,一定給予當事人最后上訴到司法機構的機會;第三,應當將關于上訴的決定告知上訴人;第四,上訴決定應當提供書面理由。上訴人還有權了解進一步上訴的權利。就中國目前情況而言,比較突出的問題發生在第二和第四項方面。拒絕受理棘手行政案件和判決缺乏說理性從而造成司法判決的武斷,是入世后行政審判中急需解決的問題。
總共3頁 [1] [2] 3
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