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周本強 ]——(2006-12-4) / 已閱90457次
論家庭暴力中婦女權益的保障
周本強
摘 要:2005年8月28日,新修改的《婦女權益保障法》明確規定禁止對婦女實施家庭暴力,并規定了對婦女實施家庭暴力的救助措施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鑒于此,本文從促進相關立法的完善和機制的健全出發,緊扣新時期家庭暴力中婦女權益如何保障這一主題,界定了家庭暴力的概念,分析了家庭暴力的成因,論證了家庭暴力的必要性,且著重探討了遏制家庭暴力的對策和措施。
關鍵詞:家庭暴力;婦女權益;維權機制;法律規范;道德教化
近年來,家庭暴力問題越來越成為社會公眾普遍關注的焦點話題。它的產生,有其深厚的歷史根源、社會背景和經濟原因。諸多家庭暴力的慘劇告誡我們:只有不斷完善立法,進行法制宣傳教育,健全法律保障機制和社會綜合維權機制,同時不忘呼喚一套完整的家庭倫理道德體系,才能根本遏制家庭暴力,切實保障廣大婦女的權益,最終維護社會的秩序和安定!
一、新時期家庭暴力的含義
什么是家庭暴力?國內國外目前尚無統一認識。有的學者這樣定義: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內部出現的侵犯他人人身、精神和性方面的強暴行為。有的學者還對暴力作了學理解釋:暴力是一種強制、脅迫行為,表現為對自然人的毆打、捆綁、爆炸等使被害人的身心、性受到傷害、痛苦,或以此相威脅強制剝奪自由。暴力也包括對財物的打、砸、搶,并以此相威脅強制自然人,使其精神上受到嚴重傷害。[1]此外,湖南省人大常委會制定的《關于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決議》還為家庭暴力下了一個法律定義,即家庭暴力是指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禁閉、捆綁、殘害或者其他手段,對家庭成員人身、精神、性等方面進行摧殘的行為。
我國2001年4月27日通過的新婚姻法雖然明文禁止實施家庭暴力,但對家庭暴力的概念并沒有做出規定;同樣,2005年8月28日新修改的《婦女權益保障法》再次更加明確規定禁止對婦女實施家庭暴力,但對什么是家庭暴力也沒有做出相關界定。理論界對此的認識仍有很大分歧,目前最常見的分類是以被侵犯的權益不同,將家庭暴力分為身體暴力、性暴力和精神暴力[2]。為指導司法實踐,200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條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即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
總的說來,家庭暴力的概念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家庭暴力是指家庭人員之間,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肉體傷害、精神折磨和性虐待的違法犯罪行為。狹義的家庭暴力,主要是指丈夫對妻子進行肉體傷害、精神折磨和性虐待的違法犯罪行為。[3]人們對家庭暴力的概念,一般都是從狹義上來理解和使用的。而本文所論述的家庭暴力,僅從最常見、最普遍和最難以治理的暴力行為,即對廣大婦女所實施的家庭暴力(狹義)進行闡述。
二、新時期家庭暴力的成因
(一)我國長期以來男尊女卑的夫權思想根深蒂固
在以男子為中心的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婦女基本上處于只有義務而毫無權利的悲慘境地,反映在夫妻上,主要表現為男尊女卑、夫權統治。例如,我國古代的禮、法規定:“夫為妻綱”,“夫者妻之天也”。要求婦女“三從”、“四德”,婦女從生到死,都置于男子統治之下。在家庭和社會生活中,妻子都處于受壓迫、受奴役的地位。她們根本不是平等的民事主體,夫妻關系也只是尊卑、主從關系,婦女幾乎成了男子的附屬品和私有財產。在這種歷史背景下生活的女性也認為夫為妻綱,夫權高于一切,女人就應該接受丈夫的支配,因此反抗意識淡薄,對來自丈夫的暴力往往默默忍受。
新中國成立后,我國政府從法律上取締了傳統的男性中心思維定式,婦女的地位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提高。但是,封建男尊女卑的夫權思想并未徹底從人們的頭腦中肅清,許多人仍然認為丈夫享有統治和支配妻子的特權,什么“取來的妻,買來的馬,任我騎來任我打”。一些人甚至還把妻子當作是丈夫的一件物品,并把對妻子的暴力行為看作是丈夫正當的 “糾正” 妻子犯錯的權利。同時一些女性也仍持有男主女從的觀念,在家庭中甘于丈夫之下,心理上沒有獨立的人格,逐漸喪了自我,當家庭糾紛激發為家庭暴力時,只是逆來順受。在這樣的背景下,家庭暴力作為解決家庭矛盾的一種常見手段也就不奇怪了。
(二)缺乏有效健全的法律保障機制
盡管2001年4月新修改的《婚姻法》和2005年8月新修改的《婦女權益保障法》明文規定禁止家庭暴力,其他的法律法規也規定了相關的懲罰措施,但是在具體的實施過程中,由于受傳統的“民不告,官不究”和“清官難斷家務事”等觀念的影響,不僅一部分執法人員不能依法懲處家庭暴力行為,甚至連有些公安機關的報警電話也通常不接受家庭中的暴力事件。他們認為“兩口子吵架不記仇”,家庭內部事物不便于干預,“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要么就是抱著一副息事寧人的態度敷衍塞責,最多通過調解解決問題。毋庸置疑,如此執法肯定對施暴者起不到懲戒和威懾作用。
這樣執法不力不僅僅是個觀念問題,最重要的還是缺乏有效健全的法律保障機制。其不足主要表現為: (1)現行的刑事法律中對有關家庭暴力方面的犯罪諸如虐待、遺棄等多以“情節嚴重”為條件,而且在程序上多將其列為自訴案件,這勢必會把相當一部分家庭暴力行為不當地排斥在刑事干預之外。(2)由于刑法中沒有明確承認“婚內強奸”,由此影響了對婚內性暴力的處理。(3)在民事法律方面,雖然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第一次將“禁止家庭暴力”寫進全國性的法律之中,2005年8月新修改的《婦女權益保障法》再一次更加明確將“禁止對婦女實施家庭暴力”寫進全國性的法律之中,但對家庭暴力的概念卻未做明確界定。最高人民法院雖然對此做出了司法解釋,但該解釋顯然將家庭暴力的范圍限定過窄,是否完全符合法律立法的本意值得探討。(4)在程序法方面,對于家庭暴力案件缺乏特有的處理程序和證據規則,這必然導致家庭暴力案件的受害人舉證負擔過重,家庭暴力案件的事實難以認定,在客觀上使一些施暴者沒有得到應有的制裁。(5)在組織法方面,沒有為設立專門的反家庭暴力機構包括行政機構、司法機構作出明確的規定。[4]等等。
(三) 經濟收入的不平衡是家庭暴力產生的經濟原因
經濟收入的不平衡導致了經濟地位的不平等。傳統的擇偶觀是男強女弱。女方希望找一個各方面都比自己強的男性,而自己甘愿默默奉獻于家庭,一些男性由于有了妻子的支持,因某些機遇而迅速致富,社會地位也大大提高,所謂的“優越感”得到了體現,于是要求妻子絕對服從其意志,否則就惡語傷人,大打出手。此外還有政策的原因,妻子下崗,收入減少,重新就業困難,不得不暫時依賴丈夫,從而受到丈夫的冷落和歧視。
(四) 不健康文化傳播誤導人們的婚姻行為
社會上的一些大眾傳播媒介對暴力、兇殺、性虐待等進行大力渲染,從某種角度上說,這些輿論氛圍實際是起了教唆的作用。如電視劇《流星花園》,它以一個耳光拉開了男女主角的愛情序幕,從此兩人走上了刀光劍影的“甜蜜之旅”。而那些看得如癡如醉的人們卻將所有激烈的家庭暴力行為貼上了一個標簽——這就是愛。
人的許多暴力行為是從上述類似的社會文化中“習得”的,也就是說,施暴者不是先天有心理障礙,而是在后天中學習到的。家庭暴力的施暴者也不例外。由于社會缺乏一種主流文化來引導人們的婚姻行為,新聞媒體和社會輿論在這方面的導向也存在或多或少的偏差,一些書刊、影碟、電視劇(如《不要跟陌生人說話》)等對家庭成員間尤其是丈夫對妻子的暴力行為極力宣揚,誤導了人們去艷羨甚至刻意去模仿他們以尋求刺激。
(五)道德建設滯后于經濟的發展
經濟發展決定道德建設,目前整個社會道德在某些方面滯后于經濟的發展。家庭暴力的增多與家庭倫理道德建設的滯后與滑坡不無關系。
市場化對傳統道德觀念的沖擊是導致家庭暴力增多和婚姻家庭破裂的一個主要原因。人民追求利益最大化,一方面使家庭人員的行為傾向于金錢和物質利益,而忽視了對感情、親情的培養和鞏固。另一方面開放的社會促進了人的個性張揚和人格獨立,交往空間的相對擴大使人對家庭的依戀感和責任感相對減弱,一些家庭由此變成了一個松散的聯合體。[5]
社會生活節奏的加快,使夫妻間的情感交流日益減少以至淡漠。而社會的高速發展和變遷又使人們在工作、生活中的社會壓力不斷增加,當這種壓力無法排解時,也極易導導致家庭矛盾進而家庭暴力的發生,使婦女成為家庭暴力的犧牲品。
三、禁止家庭暴力的必要性
家庭暴力問題目前在我國十分嚴重,暴力事件往往令人觸目驚心。其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1)家庭暴力的發案率非常普遍,且呈現上升趨勢。全國婦聯2002年的一項調查表明,在我國2.7億個家庭中,約30%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其中施暴主體九成是男性。[6]由于絕大多數挨打的妻子會因羞恥感和恐懼感而不愿吐露實情,估計實際數字要高得多。另據統計,全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婦聯每年接待和處理的群眾來信來訪中家庭暴力占了很大比例。2003年,婦聯系統受理的婚姻家庭類問題為194476件,其中家庭暴力問題46114件,占23.7%,比2000年的數量將近翻了一番,在婚姻家庭類問題中所占的比例上升了8.2%。2003年婦聯接到的由于家庭暴力致死的案件投訴為263件,比2002年上升了50.3%。[7](2)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主要是婦女,特別是沒有經濟實力的家庭婦女。據1990年在全國11個省進行的“中國婦女地位調查”統計結果顯示,女性在與丈夫發生沖突時,有0.9 %的女性經常挨丈夫打;8.2%的女性有時挨丈夫打;20.1%的女性偶爾挨丈夫打。這個調查顯示出不同程度地遭受家庭暴力的女性占被調查者總數的30%。這些暴力事件的受害者絕大多數是家庭婦女。[8](3)家庭暴力的手段越來越殘忍,婦女受害的程度越來越嚴重。受害婦女輕者被打的鼻青眼腫,重者致殘、致死。從施暴手段看,也越來越卑鄙,越來越殘忍,如剜眼、割鼻、削耳、烙鐵燒、灌農藥、硫酸毀容、強迫賣淫、雇人強奸妻子、活埋、扔進水塘等。據調查,1995年總人口為5772萬的湖北省,平均每天有一位妻子死在家庭暴力之下,二位受到傷害。[9]根據湖南省婦聯對254起家庭暴力案件的調查,遭受家庭暴力的254名婦女中,165人鑒定為輕微傷,占65%,48人鑒定為輕傷,占18.9%,27人為重傷,占10.6%,8名婦女慘遭殺害,6名婦女不堪凌辱,自殺身亡,占5.5%;其中有8名婦女有孕在身仍遭毒打,導致流產。[10](4)家庭暴力引起的離婚問題居高不下。據1994年國務院發布的《中國婦女狀況》白皮書指出,中國離婚率為1.54%,即每年有四十萬個家庭解體,其中25%由于家庭暴力所致。
以上數據顯示,我國家庭暴力具有長期性、普遍性、嚴重性和形式多樣性等特點。家庭暴力的如此蔓延,不僅嚴重摧殘了婦女的身心健康和侵犯了她們的人身自由權、生命健康權、名譽權和人格尊嚴,而且還動搖了婚姻家庭的安寧和幸福,進而破壞了社會的秩序和安定。在依法治國和注重人權的今天,我們應該而且非常有必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來制止家庭暴力,切實保障婦女的權益。
四、遏制家庭暴力的對策
(一)提高婦女的自身素質
由于受封建家庭制度殘余的影響(農村最為嚴重),不少現代家庭仍是男子掌握家庭財產權,婦女既沒有社會地位,也沒有在經濟上獨立,加之一些地方男尊女卑、重男輕女的思想根深蒂固,婦女受文化程度也普遍低于男子,這些都妨礙了婦女在同等經濟、文化條件下同男子的競爭,從而制約了婦女綜合素質提高,同時也影響了婦女保障自身權益的能力。遏制家庭暴力的關鍵所在,就是要盡快提高婦女的自身素質。因此,社會和廣大婦女自身必須創造條件,做好以下幾點工作:(1)提高婦女的文化修養,對其進行自尊、自信、自立和自強的教育。并且女性在加強自身修養的同時,要利用自身的優勢及時化解婚姻家庭中產生的矛盾,而不要使自身的弱點成為家庭暴力的導火線。(2)增強婦女的法律保護意識。當自身權利受到侵害時,要勇敢地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不能逆來順受,息事寧人,只有敢于斗爭才能掙得自身的權利。(3)提升婦女的經濟地位,增強婦女的社會參與能力。要讓她們從家庭束縛中解脫出來,積極參與社會經濟活動,視自己為社會的主人,盡量減少在家庭中對丈夫的經濟依賴。
(二)法律規范是根本保障
1、完善的法律體系是遏制家庭暴力的強有力保障
我國高度重視家庭暴力問題,政府一方面向國際社會作出莊嚴承諾,簽署禁止家庭暴力的相關國際法律文件,另一方面,將干預和制止家庭暴力列入2001-2010年《婦女發展綱要》的目標之一。同時不斷完善立法,使家庭暴力問題做到有法可依。
為了明確禁止家庭暴力,加強對受害者的保護和救助,嚴厲懲治家庭暴力的違法行為,2001年4月修改的新《婚姻法》在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和第四十六條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確了家庭暴力受害人自力救濟的途徑,明確了公安、司法部門在反家庭暴力中的職責,以及確立了社區組織在反家庭暴力中的重要地位等等。
而2005年8月新修改的《婦女權益保障法》則對家庭暴力的罪責問題規定的更加明確。為了切實保障廣大婦女在家庭暴力中的人身權益,新修改的《婦女權益保障法》在第四十六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和第五十八條條規定了對婦女實施家庭暴力的救助措施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即規定了國家采取措施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并明確了在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負有重要責任的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門以及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團體,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為受害婦女提供救助,還規定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可以提請公安機關對違法行為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等等。
此外,《民法通則》、《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都對家庭暴力作了保護性的規定。而且,我國目前還有幾十個地區也出臺了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規、政策和行政性文件,據統計,自2003年3月至2004年4月,全國已有湖南、四川、寧夏、江西、陜西、湖北、黑龍江、山西、安徽、山東等省、自治區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于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決議》或《決定》;2004年7月22日,河北省人大通過了《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條例》;還有遼寧、甘肅等一些省市由婦聯、公安、檢察院、法院等部門聯合發出的有關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通知;以及更多的地市縣級出臺的相關行政法規和文件。[11]
根據這些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法律賦予了家庭暴力受害者多種維權手段。處于弱勢地位的廣大婦女,應緊緊抓住國家普法教育的大好機會,努力學習法律知識,不斷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識和法治觀念,形成學法、懂法、用法的良好風尚。當自己的人身權益再次受到侵害時,果斷拿起法律武器與家庭暴力的違法行為作斗爭。同時,執法人員也應積極學習法律知識,主動加強執法,切實維護好廣大婦女的權益。國家更要加大法制宣傳教育與培訓的力度,進一步制定針對家庭暴力的細化標準和執行細則來規范公安司法等機關的權責和健全婦女權益的法律保障機制,以完善立法來加強執法。
2、制定專門的反家庭暴力法勢在必行
我們慶幸不斷完善的有關家庭暴力方面的立法在為廣大婦女提供有效法律保障的同時,也由于法律對家庭暴力沒有細化的標準和執行細則而導致執法不力的問題,多少會有些無可奈何。針對我國家庭暴力的問題和反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預現狀,在借鑒國外立法經驗的基礎上,我們應該呼吁立法部門盡快制定專門的反家庭暴力法,這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就必要性而言,在我國,每年都在一定數量的家庭發生家庭暴力,盡管相對比例與國外相比并不高,但因我國人口數量和家庭數量眾多,所以其絕對數量并不容忽視,反家庭暴力法律有著自己特定空間和對象;再者,反家庭暴力法的制定不僅可以使制止和預防家庭暴力的規范形成一個完整的體系,對我國的現行法制是一種完善,而且也是履行有關國際義務,體現社會主義制度優越性的需要。就可行性而言,我國的憲法、婚姻法、婦女權益保障法、刑法等法律已對此做了原則性的規定,這就為制定專門的反家庭暴力法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據和保障,而日益深入的理論研究和許多成功的國外立法經驗亦可為制定反家庭暴力法提供相應的指導和借鑒。此外,一些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規或政策措施的出臺和實施,也為制定全國性的反家庭暴力法奠定了基礎,積累了一定的經驗。[12]
為了使反家庭暴力法在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制裁施暴者、,保障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關系方面發揮應有的作用,在制定反家庭暴力法時應重點解決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1)明確家庭暴力的概念。(2)明確反家庭暴力法在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法律體系中的地位。(3)明確反家庭暴力法的指導思想、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則。(4)明確政府干預家庭暴力的責任。(5)明確公安司法機關干預家庭暴力的職責和措施。(6)明確社區組織在干預家庭暴力方面的責任。(7)明確非政府組織和社會團體在干預家庭暴力方面的作用。(8)明確家庭暴力案件中在證據方面的特殊要求。(9)明確規定家庭暴力的救濟措施,強化法律責任。
(三)健全社會綜合維權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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