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季任天 ]——(2002-1-19) / 已閱15135次
至于由一些實用信息或本身無著作權的資料集合而成的數據庫,因其對信息的選擇和排列的行為,可能構成編輯作品而受著作權法的保護。但其版權性究竟如何,關鍵要看這種數據庫是否已在整體上成為一種原創作品。在各國的著作權法中,雖然也有對收集、整理、編輯等無創造性“流汗工作”的成果給予保護,但絕大多數都強調只對“創造性”成果的保護。沒有創造性的數據庫不受版權法的保護,但可以通過反不正當競爭法、合同法等其他法律予以保護。
隨著數字技術、網絡技術等信息技術的發展,高等教育信息化對版權法形成的沖突愈來愈顯著,加強對高等教育信息化中版權的研究和立法完善,必定有利于高等教育信息化的健康發展。
【參 考 文 獻】
[1] 吳應良.教育信息化與管理信息系統的需求及支持關系[J],管理信息系統,2001,(1):5-8.
[2]陳美章、劉江彬.數字化技術的知識產權保護[M].北京:知識產權出版社,2000.
[3]張平.網絡知識產權及相關法律問題透析[M].廣州:廣州出版社,2000.
[4]薛虹.網絡時代的知識產權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5]袁泳.數字版權,載鄭成思主編《知識產權文叢》第二卷[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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