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秦德良 ]——(2007-4-25) / 已閱31659次
“要穩,要準,要嚴格地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最主要的是對犯罪的基本事實、判刑的根據要查清楚。”[9]
第七,“兩個基本”
“一個案件,只要有確實的基本的證據,基本的情節清楚,就可以判,一個案件幾樁罪
行,只要主要罪行證據確鑿也可以判”[10]
第八,“死刑核準權下放”
“為了及時處理殺人、強奸、搶劫、放火、爆炸等惡性現行刑事犯中的首要分子,對這類人的死刑核準權以下放給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法院為好。”[11]
鄧小平、彭真的“嚴打”思想集中反映了中共在轉型時期對解決嚴重經濟犯罪問題與嚴重刑事犯罪問題的探索結果。從“嚴打”刑事政策以及實踐來看,這一探索在總體上基本上沒有超出20世紀50年代毛澤東的鎮反“嚴打”刑事政策,即具有政治性、行政性、軍事性、階級專政性和全民參與性的“人治”特色,但在理論上有一些新變化,特別是將“嚴打”刑事政策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刑事政策結合了起來,將嚴厲打擊嚴重刑事犯罪作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首要環節和長期的社會控制基本決策,使“嚴打”刑事政策和實踐行為長期化、周期化,這是鎮反時期沒有的。在政策名稱上也有所變化,在“從重從快”之外增加了“依法”二字;在實踐上也有一些變化,如“嚴打”的對象已經不是反革命、“嚴打”的軍事色彩已經逐漸減弱。
2、“嚴打”刑事政策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刑事政策
關于“嚴打”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刑事政策的關系的探索也經歷了三個階段:
第一,初次提出在“嚴打”的同時實現社會治安綜合治理。
1981年6月14日中共中央21號文件第一次提出“綜合治理”這個概念,正式把“綜合治理”作為解決社會治安問題的刑事政策。但這段時間并沒有探索“嚴打”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刑事政策的具體關系,僅僅停留在抽象的口號或者文件上。
第二,明確提出“嚴打”是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首要環節。
1982年8月12日,中共中央批轉的《全國政法工作會議紀要》中,提出嚴厲打擊嚴重刑事犯罪是綜合治理的首要環節。
1983年5月29日《人民日報》發表社論《對社會治安要實行綜合治理》,指出,“綜合治理社會治安的方針,概括起來,主要是三個方面,打擊犯罪,改造罪犯,預防犯罪,都是綜合治理的內容”。這是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內容和工作范圍“三個方面”的最早提法。
第三,“嚴打”是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首要環節政策的法制化。
1991年2月19日,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出《關于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決定》,1991年3月2日,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了《關于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決定》。兩個決定明確提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工作范圍,主要包括“打擊、防范、教育、管理、建設、改造”六個方面。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內容和工作范圍從以前的“三個方面”擴展到了“六個方面”,把“嚴打”是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首要環節政策法制化了,因而“嚴打”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政策中的地位更加顯赫了。
從中共對“嚴打”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政策的關系的探索中,我們可以看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政策與“嚴打”刑事政策具有一定的共生關系,但由于中國轉型社會初期犯罪高峰接踵而至的客觀現實與歷史條件的限制,具有濃厚政治化、軍事化、階級專政性的“嚴打”政策實際上成為了最重要的刑事政策,具有科學品格傾向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政策最終在一定程度上被誤讀、誤用了,其科學功能沒有得到應有的發揮,同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刑事政策進一步助長了“嚴打”刑事政策的實施,以“嚴打”刑事政策解決社會治安問題的思維已經慣性化,因此“嚴打”刑事政策進一步強化了我國刑事司法是實現人民民主專政工具的程序工具主義的刑事司法理念,使得我國建立在證據主義、辯論主義基礎上、強化罪刑法定與正當程序的“保護法益,保障人權”的刑事司法改革步履為艱。
(二)“嚴打”刑事政策發展時期的特點
第一,“嚴打”刑事政策繼承了20世紀五十年代的“嚴打”鎮反刑事政策,同樣表現出了典型的政治性、階級專政性、行政性,但軍事性與全民參與性逐漸弱化。
第二,“嚴打”刑事政策已經發展成為我國刑事政策體系中最重要的政策。20世紀70年代末期以來,在長期的打擊犯罪斗爭中,我國刑事政策逐漸形成了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刑事政策為總戰略,以懲辦與寬大相結合刑事政策為基礎,以“嚴打”刑事政策為首要環節的刑事政策體系。但由于“嚴打”刑事政策自身的政治性、行政性、階級專政性的目的決定了在這一體系中,它是最重要的、最基本的刑事政策,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刑事政策以及懲辦與寬大相結合刑事政策的科學品格因此被異化了,我國具有科學性、公正性、效率性的刑事政策體系因此需要重新建構。
第三,“嚴打”刑事政策在發揮對刑事法的解釋和引導功能時,也受到了1982年憲法和1997年新修訂刑事法的極大制約。但刑事政策是刑事法靈魂的所謂“靈魂論”觀念潛在地使“嚴打”刑事政策極力突破刑事法的約束。加之,1997年新修訂刑事法關于罪刑法定與正當程序的觀念尚不完備,以至“依法從重從快”的“嚴打”發展成為了政府解決經濟犯罪和社會治安違法犯罪問題的長期性的政治性運動。但同時堅持罪刑法定與正當程序,立足“保護法益,保障人權”的“雙保”機能的刑事司法理念也逐漸成熟,并成為了制約“嚴打”刑事政策的學理通說。
第四,“嚴打”刑事政策下的死刑擴張問題逐漸引起極大關注。國民要求擴張死刑的呼聲與刑事法理論界要求限制乃至廢除死刑的倡議同樣高漲。“嚴打”刑事政策下的死刑擴張問題已經引起中共黨中央、立法者與司法者的重視,最高法院統一復核死刑已經實現。
三、“嚴打”刑事政策的未來:“重重”與“迅速公正審判”
(一)“嚴打”刑事政策尷尬的原因
實踐證明,中國特色的以鞏固人民民主專政為目的“嚴打”既不可能對所有的犯罪“一網打盡”,也不能從根本上制止犯罪的增加,甚至它對阻止犯罪過快增加所起的延緩作用也是極為有限的。
犯罪發展有一定規律,面對犯罪高峰,嚴厲打擊嚴重刑事犯罪這可以說是任何一個法治國家都會實施的刑事政策。但中國的“嚴打”刑事政策與國外不同,國外的“嚴打”可以稱為“重重”,即由司法部門對嚴重刑事犯罪從重打擊。而中國特色的“嚴打”有鮮明特點:“嚴打”變成了實現和鞏固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治斗爭、階級斗爭和軍事斗爭。司法僅僅成了實施“嚴打”刑事政策的工具,這深深體現了20世紀鎮反“嚴打”的烙印。在“嚴打”刑事政策的高壓下探索現代刑事法治治理模式,這本身就是一個矛盾。現代中國對法治的理想與不懈追求以及認真踐履的態度,中國改革開放以來所面臨的各種綜合性、全局性的社會矛盾,解決社會矛盾、處理違法犯罪手段的單一,追求短期功利效應等因素促成了“嚴打”刑事政策處于欲罷不能、欲說還羞的尷尬狀態。實施了多年的“嚴打”刑事政策已經使這一政策所能夠發揮的優勢作用發揮殆盡,其之所以尷尬,根本上是因為這一政策本身以及其所依據的“懲罰犯罪,保護人民”(用專業術語表達就是“打擊犯罪,保護法益”)的傳統刑事司法理念與現代刑事法治理念不合。
20世紀80年代“嚴打”之后,出于對“嚴打”的反思以及伴隨我國經濟和法治進程的加快,90年代初我國刑事司法改革也逐漸拉開了帷幕。罪刑法定的刑事實體法觀念、建立在無罪推定、程序法定、證據主義、辯論主義、公正審判基礎上的“正當程序”的刑事司法觀念開始逐漸深入人心。1997年兩部重要的刑事法的修改和實施,雖然其中罪刑法定的刑事實體法觀念、“正當程序”的刑事司法觀念體現還不夠充分,但打擊犯罪,保護法益與限制國家刑罰權,保障人權的刑事法“雙保”機能有一定體現。這標志著我國朝刑事法治化方向邁出了重要的一步,“嚴打”刑事政策的政治性、行政性、軍事性也因為新的刑事法的約束而逐漸減弱,“嚴打”刑事政策本身以及其所奠基的“打擊犯罪,保護法益”的傳統刑事司法理念與新的刑事法所體現的刑事法的理念有一定的沖突,因此,“嚴打”刑事政策已經難以發揮其對1997年刑事法的解釋與引導功能。
現代刑事法治視野下的現代刑事司法理念認為:打擊、控制和預防犯罪主要是法律部門的任務,不必采用軍事化、政治化的戰役手段;對犯罪的斗爭主要不是階級專政式的政治斗爭、軍事斗爭和階級斗爭;打擊犯罪應該力爭刑事法“雙保”機能統一,即在打擊犯罪、保護法益、維護社會正常秩序的同時,注重保障人權,尤其是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罪犯、囚犯的人權;任何刑事政策尤其是“嚴打”刑事政策都應該在憲法與法律規定下運行。
(二)我們需要什么樣的“嚴打”刑事政策?
總共3頁 [1] 2 [3]
上一頁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