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秦德良 ]——(2007-4-25) / 已閱31658次
筆者認為,目前我們所堅持的中國特色的“嚴打”刑事政策應該轉變為“重重”與“迅速公正審判”的現代刑事法治視野下的“嚴打”刑事政策,繼續堅持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刑事政策,全面實施科學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刑事政策。重新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刑事政策作出解釋,尤其是改變“嚴打是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首要環節”的政策,賦予“嚴打”以“重重” 與“迅速公正審判”的科學內涵,重新建構我國刑事政策新體系。
傳統的“依法從重從快”的“嚴打”應當變更為“重重”與“迅速公正審判”,使政治性的、行政性的、軍事性的“嚴打”向法治化的“嚴打”演進。“嚴打”應當確立司法權的權威地位,同時應該追求司法公正與效率。
“重重”是指在強調對輕微犯罪輕緩處理的同時也十分重視集中有限的刑罰資源嚴懲嚴重犯罪。其出發點在于通過加大嚴重犯罪付出的代價迫使犯罪人在利益沖突中放棄犯罪以達到控制和預防犯罪的目的,通過個別預防達到一般預防的目的。它的特點是對特定犯罪和特定犯罪人的特定情況在立法、司法、行刑上從重、從嚴打擊,是有目標、有范圍、 有對象的重刑化。在實踐中具體表現為對嚴重的暴力犯罪、跨國境犯罪、 恐怖主義犯罪、黑社會犯罪等采取從重的刑事政策態度,在刑事訴訟程序上取消對當事人的某些權利保障,在行刑上則適用強化監禁的方式,在監禁上予以高度警備并有關于禁止緩刑和假釋的規定。[12]
“重重”強調了刑罰的報應功能,同時也沒有忽視刑罰的個別預防與特殊預防作用,對嚴重的犯罪在立法、司法、行刑上從重、從嚴,不違背刑事法基本原則,同時,“重重”僅僅是適用刑事法的法律行為,與政治性的“嚴打”有本質區別。
在憲法性刑事訴訟視野下,接受“迅速公正審判”是嫌疑人、被告人的憲法權利和訴訟權利。傳統“嚴打”下的“從快”往往是指公、檢、法三機關協同作業,甚至合署辦公,迅速將嫌疑人、被告人加工成罪犯,因此,過于強調行政治罪的效率而忽視了嫌疑人、被告人應有的辯護權、會見權、證據保全請求權、不服申訴權等防御性訴訟權利,同時也忽視了檢察權、審判權的獨立性以及對偵查權的制約作用。“迅速公正審判”是指在實行“重重”的同時,必須在保證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防御權,確保公正審判的基礎上,在法定訴訟期間內迅速審判,防止未決羈押案件久拖不決,增加嫌疑人、被告人不必要的痛苦。
“重重”與“迅速公正審判”的“嚴打”刑事政策區別于我國長期來實施的政治性、行政性、軍事性與階級專政性的“嚴打”刑事政策,體現了“保護法益,保障人權”“雙保”機能的刑事司法理念,是現代刑事法治的合理選擇。新的“嚴打”刑事政策將導致我國刑事政策體系的變化: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刑事政策是總戰略,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刑事政策是基礎性的刑事政策,新的“嚴打”刑事政策是普通的司法對策。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刑事政策將重在預防而不是重在“嚴打”,傳統“嚴打”刑事政策不再是最主要的刑事政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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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李素穎 劉虹妮.“輕輕重重” 的趨勢與我國刑事政策的取向[J].河北科技大學人民警察學院學報. 2003(2):12-17
作者單位:西南民族大學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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