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召利 ]——(2007-5-8) / 已閱23918次
董安生著:《民事法律行為》,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119頁。
前引(16),董安生書,第120頁。
孫憲忠著:《再談物權行為理論》,載《中國民法學精萃》(2002年卷),機械工業出版社2002年版。
Johow ,Begrundung TE-SachR.第255頁;轉引自前引(1),陳華彬書,第188頁。
[日]有川哲夫著:《物權契約理論的理論的軌跡》,第319頁;轉引自前引(1),陳華彬書,第180頁。
當前有一種流行的說法:不動產的登記系公法上的行為,不能作為私法上的法律行為的構成部分,作為其構成要件。對此,筆者認為,在承認物權行為理論的國家和地區,登記行為都不是一個一次性行為,而是一系列行為的組合。因此,登記本身是可以分解的,一個完整的登記由兩部分組成:其一為當事人的登記申請行為;其二為登記機關的登記結果,從私法上考察即為事實行為。所以,此處的登記行為,系指由當事人共同的登記申請行為和登記事實構成的法律行為。參閱王軼著:《物權變動論》,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92-93頁。
謝懷栻、程嘯著:《物權行為理論辨析》,載《法學研究》2002年第4期,第90-91頁。
[日]三和一博、平井一雄著:《物權法要說》,第31頁;轉引自前引(1),陳華彬書,第60-61頁。
Larens,Schuldrecht,II,S.19f. ;轉引自前引(4),王澤鑒書,第272頁。
Savigny,aaO,IV,1841,S.156f.;轉引自前引(4),王澤鑒書,第263頁。
前引(5)梁慧星書,第157頁。
前引(5)梁慧星書,第150頁。
前引(1),陳華彬書,第113-114頁。
前引(1),陳華彬書,第233頁。
梁慧星著:《民法總論》,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68頁。
王澤鑒著:《民法總則》,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372-373頁。
前引(31),王澤鑒書,第374-375頁。
徐曉峰著:《民事錯誤制度研究》,載《中國民法學精粹》(2001年卷),機械工業出版社2002年版,第49頁。
前引(4),王澤鑒書,第257頁。
Philip Heck,Das Abstrakte dingliche Rechtsgeschaft,1937,S.68.;轉引自前引(5),梁慧星書,第169頁。
前引(1),陳華彬書,第15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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