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晶 ]——(2007-7-2) / 已閱22414次
2007刑事司法新發展國際研討會論文
從矯正質量評估到矯正技術:監獄工作科學化的新發展
張晶
問題的提起
一名刑滿釋放人員,在出獄2年后又因重新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因為,案件的影響較大,引起了一定范圍社會影響。于是,有好心的公民寫信舉報,懷疑該刑釋人員在服刑期間,可能存在刑期“打折”的問題,或者可能隱藏監獄警察徇私舞弊、權錢交易的行為。加之,社會媒體的熱炒,使得本來一般性的犯罪問題復雜化了。
于是,責任倒查的調查開始。
經過緊鑼密鼓的工作,調查結論出爐:盡管該刑釋人員在監獄服刑時,曾經被減過刑,但,減刑材料是真實的,服刑期間的記分考核是真實的,法院裁定是依法進行的。也沒有發現罪犯向任何的警察行賄,沒有向法院法官送禮。
倒查,沒有查出監獄執法的問題,也沒有查出法官裁定的瑕疵。
其實,在社會生活中,經常會有這樣的問題發生,只要發生了刑釋人員重新犯罪的問題,社會公眾最有理由和第一個要質疑的就是監獄,矛頭指向的最直接責任人是監獄警察。
這里,沒有任何反對公民舉報、媒體炒做、紀委倒查的意思,甚至這些將來都可能是新穎的監督形式和路徑。也許有一天,倒查追究形式,成為中國特色的監督模式。我們也不是因為委屈,要推卸責任。
讓我們感到不可思議的是,如果重新犯罪的所有責任在監獄,那么,首次犯罪的,責任在誰?何況,犯罪和重新犯罪一樣,其犯罪的引發,一定是和社會密切關聯,因此,重新犯罪的責任完全怪罪監獄及其警察,是沒有道理的,甚至與減少重新犯罪也沒有任何價值。
這里的問題是,我們依然無法消除這樣的疑惑,在法治社會、平安社會的構建中,人們日益關心監獄對罪犯矯正和矯正的公正性、清廉性和對罪犯改造和矯正的有效性。
我們要密切關注的是,就罪犯矯正而言,到底如何提高矯正質量,如何通過對罪犯矯正質量的評價和把握,來不斷的完善監獄工作,不斷提升矯正質量。
矯正罪犯,是一個世界性的難題。而對矯正和矯正質量的評估更是難上加難的問題。尤其在中國,人們對社會科學還缺乏足夠認識,甚至存在諸多偏見的情況下,探索具有中國特色的評估之路,非常困難。監獄工作作為一項系統工程,矯正質量評估及其跟進評估,是涉及到監獄工作科學化的重要問題。
矯正質量評估與矯正技術:科學化的基礎
中國哲學的一句名言說“牽牛鼻子”,意思是說,要抓主要矛盾;西方哲學也有類似的表述,同樣也很形象:給一個支點,就可以撬起地球(阿基米德)。而矯正質量評估和矯正技術都屬于矯正罪犯的基礎技術。
矯正質量評估——破解世界性難題
開頭介紹的:罪犯有沒有矯正好?由誰負責,如何評估?這是一個難題。
我以為,問題就出在我們沒有一個科學的、為社會基本認可的衡量罪犯矯正的標準。當然,出臺一個這樣的標準是非常困難的。
矯正質量,是指服刑人員在矯正過程中所達到的悔改和達到“守法公民”標準的狀態或程度。矯正質量實現的過程,是服刑人員接受監獄機關、監獄警察的管理教育以及自覺、主動參與其中的活動和過程。
罪犯矯正活動可以類比為醫療模式。對罪犯的矯正(抑或矯正)雖不能完全等同于病人的治病(盡管在美國的監獄曾經出現過康復模式),但這種模式給我們的啟發意義是多方面的:
醫生對病人病情的反復診斷;
醫院的各種有益的治療方案;
病人發自內心的配合與主動參與……。
矯正質量評估,就在技術的層面較好的解決和回答了長期以來困擾監獄機關的一個重要的基礎性問題。
該研究充分借鑒了醫療的模式,在對矯正質量評估達成廣泛共識的基礎上,設計和構建了以矯正質量評估為抓手,全面提高矯正質量的理性框架。因此,該設計的意義大大超出了矯正質量評估本身,成為提高矯正質量的基礎性的工作。因此,該研究的價值在于從技術上解決了罪犯矯正的最重要、最基本的問題。
矯正質量評估,強調了罪犯對其自身矯正的參與和責任。在監獄矯正罪犯的全部活動和過程中,罪犯亦是矯正的主體,罪犯在矯正中始終處于主導的地位。監獄機關的工作,在一定意義上說,就是要充分調動罪犯矯正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使其明了自己為什么犯罪?在監獄如何度過?矯正的問題點、關鍵點?自己在矯正中的責任和義務?如何積極配合監獄的管理?如何在監獄工作人員的指導下矯正?如何設計矯正方案?如何把握矯正分寸?如何處理好權利與義務的關系……。過去,監獄機關對罪犯的管理、教育,以“命令——服從”、甚至“絕對命令——絕對服從”為運作模式。盡管也強調調動罪犯的矯正積極性,但監獄機關普遍地是把罪犯當作矯正的“客體”,是監獄干警任意擺布,任意安排,任意支配的對象;加之,監獄機關在工作中,并沒有形成和設置罪犯參與自己矯正的體制、機制;就罪犯而言,也缺乏自己參與矯正、自己矯正自己的意識和責任。因而,一旦監獄實行嚴格的管理、嚴明的教育,罪犯就會本能地產生反對、抵觸、對抗的情緒,他們不理解,這些管理教育的要求,恰恰是對他們矯正和矯正他們的必要手段。他們比較難于參與對自己的矯正,亦缺少相應責任感和緊迫感。在他們的思想認識中,是“要我矯正”,不是“我要矯正”。在實際工作中,監獄日常發生的沖突絕大多數是由于監獄與罪犯的認識角度、對問題的判斷、看法、態度以及相應的利益引起的。在該書里,就反復強調罪犯的積極性,如評價矯正質量的目的,重要的是建立罪犯在干警的指導下擬定和不斷調整矯正方案的機制。從而使對矯正質量的評估真正具有了實際的價值。
矯正質量評估,建立了評價矯正質量的模型:是指運用定量的(數學模型)和定性的分析,對罪犯的矯正質量做出以適當數量化為主,輔之以定性性的結論。其具體的評價流程是:量表測試——矯正寫實(將目前的計分考核進行較大幅度的改革,剔除其中占絕對優勢的生產勞動傾向)——管教干警評價——(必要時)專家評價。矯正質量評估模式,是以目標管理理論為指導,以設定矯正目標為導向,以相關的犯罪學、社會學、心理學、教育學、法學等學科的理論因數為組合,建立以罪犯心理、認知、行為為主要結構,以一定的問題、問卷為形式的量表評估與矯正寫實相結合的評估樣式。具體到《矯正質量評估》,主要的是XRX量表。該量表由220道題目構成,這些題目分別對應了心理、認知、行為的具體因子,并且根據設定(根據對100萬個數據的采集、篩選而確定)了相應的“定義域”,在計算出結果后,再對應到區間和矯正狀況的關鍵詞,以此確定罪犯矯正的質量狀況(即得出矯正結論)。
矯正技術的系統化與理論化
矯正技術,是指從技術的層面來矯正矯正罪犯。就是把對罪犯的矯正和矯正放到知識和經驗的綜合層面,如技術、技法、技巧、技藝等諸項問題;如程序、文件、和規則、工具;如設施、裝置、儀器儀表等各項具體、規范的要求。顯然,這契合了當下大力推進的監獄工作科學化的戰略,符合了提高罪犯矯正質量的宗旨。盡管科學和技術還不完全等同,但至少,矯正技術隱含了科學的內涵、因素和基本要求。同樣,矯正技術也更深層的表達了矯正技術的規律、監獄工作的規律。因此,如果說,我們的監獄工作沒有技術含量,則很難說是科學的,也很難達到矯正的目的。
監獄的屬性根本屬性體現在法律的層面,監獄機關對罪犯的認識、態度和管理、教育方法要變,要變得公正、文明和科學。從古今中外的國家發展史和監獄發展史的一般意義上,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法律尤其是刑罰,是緊隨階級和國家的產物,而監獄是刑罰的基本和主要的載體。沒有刑罰,就沒有監獄;沒有監獄,刑罰就沒有了依托和生存的方式、空間,尤其是現代意義上的刑罰和監獄,二者的關系幾乎是互為表里,相互依存、相互作用。
矯正技術包括認識罪犯的技術和矯正罪犯的技術。就當下的情形而言,矯治技術主要在以下方面不斷展開和生成。
罪犯分類與處遇技術。在“有教無類”的基礎上,對罪犯實行寬嚴相濟的政策、區別對待分類,是矯正技術的基本要義。
罪犯分類的內容很多,這里著重強調對罪犯的安全性分類和根據罪犯表現的處遇分類。
安全性分類,其分類的依據是罪犯的危險性,也稱作危險性分類。安全性分類的學理基礎是,罪犯都不同程度的存在著對他個人、對他犯、對監獄工作人員、對監獄以至于對社會的危險。監獄工作的首要任務是要保證監獄、監獄工作人員以及罪犯的安全。因此,在這個意義上說,安全的分類是一項極其重要的罪犯分類。這里引進江蘇省監獄局在《罪犯改造質量評估》中,借鑒美國、日本和我國香港、臺灣地區的對罪犯安全性評估的量表,結合我國現實的情形,編制的危險性評估量表。據該量表的在江蘇省8個監獄和甘肅省1個監獄的初步運行情況看,準確率達到80%——90%。
刑期管理技術。刑期管理技術,來自于醫療模式的啟發。一個病人到醫院就診,必定要流經掛號、診斷、治療程序,而診斷和治療又是一個持續改進、提高、強化的過程。
刑期管理技術的要義在于,通過刑期管理的引進,使我們對罪犯的矯正納入技術的范疇。從根本上改變,矯正罪犯,就是在政治上,讓罪犯發生正向的符合我們預先設定的模式變化的片面的思維。在科學的意義上來審視和把握對罪犯的矯正。
刑期管理技術的要義在于,要注意調動罪犯參與矯正的主動性和主體性。這好比病人對醫生的配合和互動。
刑期管理技術的要義,還在于監獄工作人員對罪犯矯正時隱含的人道主義精神。改變傳統意義上那種握有暴力的強權形象,更加多的體現人文、和善、寬容的師長人格。
罪犯的矯正生涯設計━━刑期計劃,是矯正技術的重要內容。
罪犯的矯正生涯,是指一個罪犯從入獄服刑到刑滿出獄的一個周期中所有的矯正活動按時間順序組成的整個過程。隨著罪犯矯正難度的加大和管理過程的復雜,制定刑期計劃對罪犯矯正生涯進行設計,使罪犯在盡量短的時間內完成守法公民的矯正,將是監獄刑期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刑期計劃的種類很多,包括進度計劃、資源計劃、質量計劃、費用計劃等,這些計劃構成了刑期管理的中心框架,刑期管理工作基本上是圍繞著這些計劃進行的。
教育矯正技術。這里不妨簡潔的探討一下,我們當下教育的種種缺憾:
從教育的內容上看,脫離實際的安排。即由監獄單方面的確定教育內容,如果說這樣的設計在面上具有意義,但就某個具體的個體而言,這樣的設計無疑是原則的籠統的。因而,缺乏了針對性。
從教育的機制上看,強制性方式制約了教育的技術性。如強制45歲以下的罪犯接受義務教育。顯然,這樣的規定,即使教育的技術再好,也是無能為力的。何況,教育技術本身的技術含量都值得研究。
從教育的模式上看,范式化的傾向更加明顯。一鍋煮、大呼隆的教育比之個別性的教育占絕對的地位。這樣的技術有著怎樣的效果是很值得認真思考的。
從教育的效果看,更多的理想化的成分使教育技術充滿了泡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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