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叢彥國 ]——(2007-7-7) / 已閱24002次
2、必要時與一審訴訟參加人取得聯系,盡可能全面了解一審情況。
3、在查閱一審案卷時,重點審查以下方面:
(1)一審認定事實是否清楚、完整,有無前后矛盾;
(2)一審證據是否確實、充分,有無未經質證的證據作為判決、裁定的依據;有無不該采信的證據采信了,該采信的卻沒有采信;證據相互之間有無矛盾;
(3)一審認定的事實與判決、裁定的結果是否具備必然的邏輯聯系;
(4)一審適用法律是否得當,適用的法律條文與案件性質、主要事實是否一致,有無適用已經廢止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及司法解釋;
(5)一審程序有無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違法情況。
(二)整理和提交證據
1、根據一審情況,及時做好證據補救工作,盡量收集支持本方主張,反駁對方主張的新證據;
2、將當事人提供和自己調查、收集的證據進行歸類整理;
3、對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可以留存復印件,原件交由當事人自己保管,保存原件的應妥善保管;
4、向法院提交證據,應編制證據目錄;
5、向法院提交證據,可以一次性提交,也可以根據訴訟過程分期分批提交。除起訴或答辯時提交的基本證據外,其他證據一般應在開庭前提交,至遲在開庭時提交。少數證據在開庭后才取得的,可申請法院給予一定的提交證據寬限期;
6、在開庭前向法院提交證據,一般可提交復印件,但開庭時應當出示原件。不能出示原件的,應說明理由。法院收取證據原件時,可以要求法院出具收據;
7、告知當事人,所有要提交法院的證據必須經律師審查,要求當事人不得自行決定,除非在委托律師前已經提交。
8、在開庭前,將需要通知出庭的證人姓名、身份情況、工作單位或住址、聯系方式等告知法院。
(三)與有關人員的交流
1、征求當事人意見,對合議庭組成人員是否提出回避申請及有無相應證據。
2、通知自己一方擬出庭的證人攜帶身份證明,準時到庭,并告知其出庭作證應注意的事項。可以與證人演練庭審作證、質證的情形。
3、根據情況,告知被代理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是否出庭。如果出庭,告知其出庭及回答法庭和對方代理人提問應注意的事項。
(四)調查提綱的準備
調查提綱包括陳述提綱、舉證提綱、質證提綱和發問提綱:
1、陳述提綱
(1)本案案情
(2)陳述要點
2、舉證提綱
(1)本證的舉證
(2)反證的舉證
3、質證提綱
(1)對于對方證據的質證意見
(2)對于對方對本方證據可能提出的質證意見和反駁意見
4、發問提綱
(1)對其他當事人的發問
(2)對出庭作證的證人、鑒定人的發問
(五)代理詞提綱的準備
(六)出庭問題
1、接到開庭通知書后應按時出庭,如因故不能出庭,應及時與法院聯系,申請延期開庭。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請求法院推遲開庭時間:
(1)因不可抗力,無法出庭履行職務;
(2)收到兩份以上同時開庭的通知書,無法參加后接到通知書的開庭審理活動;
(3)由于客觀原因無法按時到達開庭地點。
3、接到法院書面通知時距開庭時間不足三日的,可以提出異議,請求法院更改開庭時間。
五、針對二審特殊情況的考慮
1、對當事人在一審中已提出的訴訟請求或反訴請求,原審法院未作審理判決的,或判決結果超出訴訟請求范圍的,可以代當事人請求二審法院調解或發回重審。
2、原審原告增加訴訟請求,或原審被告提出或增加反訴請求,可以建議二審法院調解或發回重審。
3、二審案件開庭審理的,參加庭審的規則與一審相同。
4、二審案件不開庭審理的,應及時提交書面代理詞。二審期間發現新的重要證據,或者有理由說明作為一審判決依據的主要證據不能成立,或者出現其他可能直接影響案件結果的情況,可以建議二審法院開庭審理。
5、二審案件出現調解、和解時:
(1)可以在代理權限內參與調解、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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