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叢彥國 ]——(2007-7-7) / 已閱24006次
(2)未經特別授權,不能對委托人實體權利進行處分;
(3)代為簽收調解書,有委托人的書面授權,否則,不能簽收。
六、法庭調查階段
1、遵守法庭規則和法庭秩序,聽從法庭指揮。
2、審判長在核對當事人身份時,可以對對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提出異議。
3、審判長詢問委托人是否申請回避時,可以依據委托人的授權對審判人員、書記員提出回避申請,并說明理由。
4、法庭調查開始后,代委托人口頭陳述事實或者宣讀民事上訴狀,講明具體上訴請求與上訴理由。
5、審判長歸納爭議焦點或法庭調查重點后,有權提出修改與補充意見。
6、在法庭調查過程中,應當認真記錄,做好向其他當事人、證人、鑒定人發問的準備,完善庭前準備的各項調查提綱。
7、出示證據,應當簡要說明該證據事實的種類、證據來源、取證時間、地點、提交人及可以證明的事實等。
8、對物證,可以但不限于從以下方面質證:
(1)物證的真偽;
(2)物證與本案的聯系;
(3)物證與其他證據的聯系;
(4)取得該物證的程序是否合法。
9、對書證,可以但不限于從以下方面質證:
(1)書證是否為原件;
(2)書證的真偽;
(3)書證的合法性;
(4)書證所要證明的事實;
(5)書證與其他證據的矛盾;
(6)書證的來源。
10、對證人證言,可以但不限于從以下方面質證:
(1)證人與雙方當事人的關系,特別是與對方當事人有無關系,與本案有無利害關系;
(2)證人證言的來源及合法性;
(3)證人證言的內容及要證明的事實;
(4)證人年齡、智力狀況、行為能力等自然情況;
(5)證人的證言前后是否矛盾;
(6)證人證言與其他證據的矛盾。
結合有關背景材料進行綜合分析,發表該證人證言能否采信的看法,并闡明理由。
如證人無正當理由不出庭接受質證,建議法庭對該證人證言不予采信。
11、對視聽資料,可以但不限于從以下方面質證:
(1)取得和形成的時間、地點和周圍的環境;
(2)有無剪補;
(3)收集的過程及其合法性;
(4)所要證明的事實與案件的聯系。
12、對鑒定人和鑒定結論,可以但不限于從以下方面質證:
(1)鑒定人的資格;
(2)鑒定人與雙方當事人的關系;
(3)鑒定的依據和材料;
(4)鑒定的設備和方法;
(5)鑒定結論是否具有科學性。
對該鑒定結論發表看法,認為鑒定結論不能成立或不完整的,申請重新鑒定或補充鑒定。
13、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向證人、鑒定人及其他當事人發問。應當就與本案有關的問題發問,發問受到審判長制止時,應當尊重法庭的決定,改變問題或者發問方式,或表明發問的主要性和關聯性。
14、針對其他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威逼性、誘導性發問、帶前提的發問和與本案無關的發問,有權提出反對意見。反對意見被法庭駁回后,可提請法庭將其反對意見記錄在案。
15、在法庭調查過程中,有權申請重新鑒定、勘驗,要求補充證據,必要時可以申請延期審理。
16、每一案件事實的全部證據出示完畢后,可以發表綜合性意見。對于有矛盾的證據、程序違法的證據及其它不具備證據證明力的證據,可以建議法庭不予采信。
七、法庭辯論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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