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君友 ]——(2002-2-17) / 已閱34630次
動產所有權善意取得構成要件之管見
(山東省司法廳1998年評定優秀論文二等獎)
山東法揚律師事務所 李君友
司法實踐中經常出現這樣的案例: 在動產所有權人沒有授權的情況下, 動產的占有人將該動產轉讓于第三人, 第三人取得對該動產的占有,可能用于自己消費,也可能再行轉讓。 那么,第三人在何種情況下占有該動產, 才構成善意占有并取得所有權?在這方面我國民事立法尚存盲區, 司法實踐中作法也不盡相同。對類似的案件, 由于認識不同,案件處理結果可能完全相反,這不僅影響了案件的正確處理,更有失法律的尊嚴。鑒此,筆者擬就動產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談一下管窺之見。
動產善意取得, 又稱動產所有權即時取得,是指動產占有人在無權處分其占有的動產的情況下, 將該動產轉讓給第三人, 第三人受讓取得該動產時為善意,因而依法取得該動產的所有權。 善意取得制度的實質在于保護民事流動中交易的安全。 這主要是基于:首先,在市場經濟中民事流轉日趨迅速便利, 交易者不可能在每次交易中均對動產出讓人是否擁有所有權逐一詳查。否則,必然造成交易過程延長, 延緩民事流轉速度。其次,對原所有權人所有權追及力的限制, 可以避免民事流轉不至于因動產所有權的訴訟導致交易處于動蕩和不安全狀態。 當然,實行動產所有權的善意取得制度,必然在一定案件下使所有人喪失所有權, 如果用之過濫,勢必侵害原所有人的利益。 因此,法律不得不規定嚴格的適用條件。 在此筆者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基本原則和有關司法解釋, 結合我國民事司法實踐的經驗,將動產所有權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簡述如下。
一、 第三人受讓動產時,須從無處分權人手中出于善意而取得,并以取得所有權為目的
(一)第三人須從無處分權人手中受讓財產
這是善意取得的先決條件。 如果轉讓方對其轉讓的動產具有處分權, 那么第三人取得受讓動產的所有權依據的則不是善意取得制度,而是依據物權法的其他制度,這不是本文所闡述的范圍。
(二)第三人須以取得動產所有權為目的
第三人從無處分權人手中取得動產, 是為了取得所有權, 而不是其他目的,諸如出于借用、租賃等。雖然動產也參予了民事流轉由第三人占有, 但由于第三人的目的是為了獲得動產的使用權, 應歸債權調整,也不屬本文探討的范圍。
(三)第三人須出于善意
"善意"一詞源于拉丁文bonafides,意為"不知情",F代民法中的善意是指行為人在為某種民事行為時不知道存在某種足以影響該行為法律效力的因素的一種心理 狀態。 善意取得制度中的"善意"即這層意思,也就是第三人不知道或不應當知道出讓人轉讓動產時無處分該 動產的權利。
根據第三人受讓動產時的心理狀態可分為:
1、無過失善意和有過失善意
前者是指行為人不應該知道, 因而不知道存在足以影響行為法律效力的因素的心理狀態。 后者則是指行為人應該知道, 然而卻由于疏忽大意或由于過于自信的過失, 不知道存在足以影響其行為法律效力的因素的心理狀態。 善意取得制度中的善意,包括無過失善意和一般過失的善意。 重大過失的善意應視為惡意,受讓人不得取得動產所有權。
2、明確善意和推定善意
第三人受讓動產時的心理狀態他人是難以知悉的。 根據其行為可以明確斷定出于善意的即為明確善意; 反之, 以其行為推定為善意的即為推定善意。如法國民法典規定: "任何情形下,占有均推定為善意,主張惡意者應負舉證責任" ?梢姷谌耸茏寗赢a善惡不明時,依法國民法典, 即推定其為善意。筆者認為,這項制度不利于保掮 原所有人的利益。 善意取得制度是以犧牲原有人利益而保護善意第三人利益為基礎的, 這里將舉證責任轉移給原所有的顯然是不公正的。
第三人受讓動產時,如有下列行為可推定其為惡意。
(1)第三人主張不知,有悖于誠實信用原則的;
(2)第三人以明顯低于市場價格購買動產且無正常理由的;
(3)無處分權人有明顯可疑之處的;
(4)第三人能夠提供但拒絕提供無處分權人情況的;
(5)通常情況下,可斷定讓與人為非權利人的其他事項。
總之, 如果根據第三人受讓財產的性質、價值的高低、 非權利人的狀況及交易經驗,可知道讓與人無權轉讓時,則可推定第三人為惡意。
(四) 第三人從無處分權人手中占有動產時須出于善意
這里所說的善意, 是指在動產的交付時為善意。當然, 如果第三人在受讓動產前,知道出讓人無處分權而接受動產時, 則推定其受讓時亦為惡意。上面已述,第三人受讓動產的目的是為了取得所有權。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 第七十二條規定:"按照合同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財產的, 財產所有權從財產交付時起轉移,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 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4條規定: "財產已經交付,但當事人約定財產所有權轉移附條件的, 在所附條件成就時,財物所有權方為轉移。"由此可見(1)所有權的轉移以交付為標準,當事人既使就財產的買賣達成了協議, 而尚未實際交付的,仍不發生所有權的轉移。(2)交付的規定屬于任意性法律規范,當事人可以通過約定而排除適用上述法律規定。(3)當事人約定財產所有權轉移附條件的, 在所附條件成就時,財產所有權方為轉移。 第三人須按上述規定從無權處分人手中占有動產, 且在動產交付過程中始終出于善意方能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需要特別指出的,在動產所有權取得中, 如附有停止條件或有肯定期限,在動產交付后至條件成就或期限屆期滿時整個過程, 第三人均須出于善意,否則不能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二、第三人受讓的必須是法律允許流通的動產
(一)第三人取得的財產必須是動產
動產的取得以交付為要件, 是非要式的,只在受讓人實際占有了動產,即發生了動產所有權的轉移(附條件以及特殊動產除外)。所以,動產存在善意取得的可能。而不動產的取得是要式法律行為。 比如房地產交易,除了需交付房地產外, 還須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過戶登記等手續, 該要式行為只能由所有權人親自或書面授權的情況下才能完成,否則屬無效行為,不發生法律效力。第三人不可能從無權利人處取得所有權, 故不動產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同樣,法律規定以要式行為取得產權的動產如車輛、船舶等,也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對于有特殊意義的動產貨幣、 有價證券等能否適用善意取得制度也不盡相同。
(1)我國的貨幣--人民幣,在民事法律關系中是具有特殊作用的種類物, 以票面標明的金額表現其價值。如果人民幣作為民事流轉中的支付手段時, 根本不存在所有權的歸屬問題。 在特殊情況下,比如甲在乙處存放有收藏價值的若干元人民幣, 乙轉讓給丙,丙出于善意并支付了對價即為善意取得。
(2)有價證券,是設立并證明持券人有權獲得一定財產權利的書面憑證。 有價證券種類繁多,從形式上可分為記名和不記名兩種。 不記名有價證券,當持有人占有即可獲是所有權, 因此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況且有些有價證券, 比如標據的喪失,《票據法》規定了相應的救濟方法,應依特別法處理。
(二)受讓的動產必須是允許流通物
也就是說, 凡是法律禁止或限制流通的動產,均不能適應善意取得制度。法律禁止或限制流通物比如武器、彈藥、 毒品、麻醉品、黃金、白銀、珍貴文、外匯等,第三人受讓動產時, 肯定已非出于善意,不僅不能適用善意取得,還要受到相應的法律制裁。
(三) 允許流通物適用善意取得制度時應受到限制,亦即并非全部允許流通物均適用之
1、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七十九條規定:"所有人不明白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因此,對于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 隱藏物原則上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2、對于所有人具有特殊紀念意義的諸如紀念物、親友遺物、 贈與物等,這些財物價值也可能不很大,但卻包含了所有人的精神寄托和感情, 從社會道德的角度考慮,亦不宜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3、已被人民法院、行政同關采取查封、凍結等強制措施的動產, 該動產事實上已轉變成禁止流通物了,也不應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四)贓款贓物也不能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關于贓款贓物的處理問題,1985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和財政部《關于沒收和處理贓款贓物若干暫行規定》 第六條規定:"在辦案中已經查明犯罪分子賣掉的贓物, 應當酌情追邀。對買主確實知道是贓物, 而購買的,應將贓物無償追回,予以沒收或退還原失主, 對買主確實不知是贓物,而又找到了失主的, 應該由罪犯按價將原贖回,退還原主或者按價賠償損失。 如果罪犯確實無力贖回或賠償損失,可以根據買主和失主雙方具體情況進行調解, 妥善處理。"上述規定顯然對善意占有人給予了一定保護, 但由于非權利人的非法占有系犯罪所得, 在對善意第三人給予保護的同時, 更應對原所有人給予保護,故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三、第三人須通過有效的交易行為取得動產的占有
(一)善意取得制度的價值在于維護市場交易的安全,因此第三人必須通過有效的交易行為取得動產。 且該交易行為是以轉移動產所有權為目的。就交易的性質來看,屬雙務行為, 比如買賣、債務清償、出資等。單務行為不存在交易, 此如通過繼承、遺贈行為取得了實際遺產范圍以外的, 非被繼承人所有的財產,不能產生動產善意取得的效力。被繼承人生前占有他人財產未予返還的,按照我國《繼承法》 第三十二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 "因此,繼承開始后應以被繼承人的遺產清償債務, 返還財產。如果繼承人不明了該財產為他人所有而繼承,雖然是出于善意的,但由于其不是通過交易占有該財產, 因此不符合善意取得制度的特征。 原所有人的所有權并未喪失,他有權要求返還原物。
(二)該交易行為必須是有效的法律行為
這是善意取得制度的重要環節, 如果善意第三人與非所有權人之間所進行的買賣等交易行為缺少法律行為 的有效要件, 屬無效或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則不能產生動產所有權的善意取得效力。 在這種情況下,根據《民法通則》 有關無效、可撤銷行為的法律規定,由第三人返還善意占有的動產,恢復動產的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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