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石安洲 ]——(2007-10-24) / 已閱26979次
從當前趨勢看,可行的做法應當是從建立憲法監督的專門機關著手,使違憲審查專門化和制度化。根據我國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可以在全國人大下設憲法監督會,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受全國人大常委會領導。
憲法監督委員會不僅可以審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地方性法規、規章,更重要的是,可以依法審查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任命的“一府兩院”的工作及其組成人員行為的違憲性,并向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報告和處理意見。通過對其行為合憲性進行監督,協調其工作,保證“一府兩院”工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還可以受理人民群眾對“一府兩院”及其工作人員的申訴和意見。相應地還可以在地方人大下設與憲法監督會相應的地方上的違憲監督機關,配合地方人大監督憲法的實施。
2.對違憲行為的處理應該明確規定。雖然憲法第67規定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 , “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但是,這種撤銷的方式并不具有強制性和制裁性,不能對這些主體的違憲行為起到剛性制裁作用。應明確規定,追究違憲主體的法律責任,使“違憲的主體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接受適用憲法的機關給予的制裁” 。對于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具體違憲行為更應該明確追究其法律責任。
(二)加強人大常委會自身運行監督機制
要改變目前人大對“一府兩院”監督不力的局面,除了完善憲法實施監督制度,還離不開對人大常委會的運行監督機制的加強。
1.人大常委專職化
實現常務委員會委員的專職化,是加強常委會組織建設的重要方面。人大常委的專職化實質上是指在擔任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期間不再在非權力機關的其他任何部門或單位擔任任何職務或從事具體工作。
目前看來,各級人大常委會的專職化程度還不高。推行人大常委專職化,有利于委員地位的中立性,專業化監督職能的發揮。
2.設立人大常委責任制及追究機制
由于人大常委責任制的缺乏,使得部分責任意識不強的委員包括專職委員,履職熱情不高,未盡職責,影響了人大常委會作為常設機構對“一府兩院”監督弱化。
人大常委責任制,是指明確規定人大常委會履行職務活動的職權與職責的管理制度。它應當包括兩方面:一是人大常委所擁有的職權及其行使的具體規定;二是人大常委未履行好職責而應負的具體責任及其追究機制。這將有利于各級人大常委會委員不斷提高自身素質和工作的能動性和積極性。
(三)理順黨的領導與人大監督的關系
共產黨在國家政治生活中處于領導地位,但這并不意味著黨的權力是無限的,黨的領導權應受到憲法和法律的限制。黨的十六大報告提出要依法執政,要加強對權力的制約和監督,重點加強對領導干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干部的監督。這實際上就是要求對執政黨的權力加以制約和監督,以增強全社會對執政黨的合法性認同。這種監督和制約得以落實,在根本上有賴于憲法權威的樹立和社會主義民主憲政的發展。
在現行政治體制下,對執政黨的權力制約和監督,只能依靠執政黨自身的監督機制發揮作用,而難以納入憲政體制框架,因此,在強調依法治國的同時,也應強調依法治黨,使黨本身在憲法和法律框架內活動。這應是我國人大制度得以進一步完善的第一要務,也是使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建設邁上新臺階的必經途徑。
黨的領導必須跳出舊體制的局限,徹底理順各級黨委和政府、司法機關的關系,最重要的是突破傳統的黨政不分的工作習慣,改變黨政共同決策、聯合行文的傳統做法,徹底從具體繁雜的行政和司法事務中解脫出來,使黨的領導從直接領導執行機關,上升到加強對國家權力機關的領導,把各級黨委主要領導的精力轉向通過權力機關進行宏觀決策和開展監督,建立黨對人大的絕對領導、人大對“一府兩院”的絕對監督的體制。為此,必須加強人大的組織建設,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由黨委推薦并職業化,人大常委會的委員在黨內要有相當位置,人大常委會的領導人在黨內的職務要高于“一府兩院”領導人在黨內的職務,這有利于加強黨對人大的領導和增強人大的監督力度。
(四)加強人大監督文化創新
人大監督職能的缺位和監督權威的缺失,從形式上看是一個政治監督體制與機制的問題,但從本質上卻是一個政治文化的問題。在我國人大監督體制創新的過程中,傳統的官僚體制政治思想、政治價值、政治心理習慣依然存在,并成為阻礙人大制度創新的深層因素。因此,加強人大監督,既要注重體制與機制的創新,也要重視民主政治文化的建設,否則人大監督權威缺失的問題將難以從根本上獲得解決。
在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大背景下,我們必須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增強人民群眾政治參與的積極性,增強人大代表履行監督的權力意識和責任意識,營造有利于人大監督制度創新的文化環境。比如加強普法教育、人大常委會委員專職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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