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石安洲 ]——(2007-10-24) / 已閱38009次
麻黃素類易制毒化學品出口限定在北京、天津、上海、深圳口岸報關并于同口岸實際離境。其他海關一律不予受理此類產品的出口報關業務。
麻黃素外貿出口企業持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核發的麻黃素出口購用證明原件向國家定點生產企業購買麻黃素用于出口,一證一次使用有效。
麻黃素生產企業自營出口麻黃素只憑麻黃素出口許可證辦理出口手續,但須將蓋有本單位公章的麻黃素出口許可證復印件和出口合同復印件報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麻黃素外貿出口企業購買的麻黃素只能用于出口。因故未能在許可證有效期內運出的,須在出口購用證明有效期滿后15日內將出口購用證明退回原發證單位。未經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批準,不得擅自處理未出口的麻黃素。
麻黃素外貿出口企業須建立專門的麻黃素類易制毒化學品出口賬,詳細記錄出口經營活動,并保留相關記錄兩年備查;每年3月31日前,核定企業還應當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及公安部門、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告上年度麻黃素出口情況。
麻黃素出口企業于每季度第一個月的10日前將上季度麻黃素出口情況報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匯總后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
六、麻黃素儲存、運輸的管理
麻黃素生產、經營企業必須建立嚴格的倉儲制度,要設專用庫房并指派專人管理。麻黃素的運輸必須到省級公安機關辦理運輸許可證,由專人押運。麻黃素運輸許可證由公安部統一印制,一證一次使用有效。
運輸麻黃素單方制劑應嚴格執行公安部發布的《麻黃素運輸許可證管理規定》,醫療單位或麻醉藥品經營單位運輸麻黃素單方制劑六萬片或一萬五千支以下,持有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簽發的麻黃素單方制劑購銷憑證,可不申領麻黃素運輸許可證。
對個人攜帶或郵寄麻黃素單方制劑數量在100片(支)以下,憑縣級以上醫療單位開具的醫生處方并加蓋醫療單位公章出境或辦理郵寄手續。因特殊情況,確需攜帶或郵寄麻黃素單方制劑數量在100片(支)以上的單位或個人必須到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局辦理攜帶證明或郵寄證明。攜帶證明、郵寄證明由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印制。
七、法律責任
(一)行政責任
1.違反《麻黃素管理辦法》的規定,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情節處以警告,并處1千元以下的罰款:
(1)麻黃素生產經營企業名稱變更沒有上報備案;
(2)麻黃素生產企業自用麻黃素沒有辦理購用證明;
(3)購銷麻黃素活動中使用現金;
(4)沒有及時按要求上報有關麻黃素生產經營統計數據;
(5)醫療單位不按規定使用麻黃素單方制劑;
(6)麻黃素生產企業自營出口麻黃素時沒有及時將有關材料報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7)沒有在購用證明(含出口購用證明)有效期滿后15日內將購用證明(含出口購用證明)退回原發證單位。
2.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情節處以警告,并處以5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1)擅自擴大麻黃素生產能力或增加生產計劃;
(2)不憑內、外銷購用證明銷售麻黃素;
(3)麻黃素生產企業自行銷售給麻黃素使用單位;
(4)麻黃素單方制劑生產經營企業不按規定銷售;
(5)購用麻黃素的單位自行銷售或相互調劑;
(6)麻黃素出口企業擅自出口轉內銷;
(7)轉讓麻黃素購用證明和出口購用證明者。
3.對因管理不善,使麻黃素直接流入非法渠道的麻黃素生產經營企業和使用單位,由企業或單位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進行查處,視情節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并追究直接責任人和企業主要領導者責任。
4.對未經批準從事麻黃素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由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視情節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追究直接責任人和單位領導者責任,并配合工商、公安等部門予以取締。
5.對未經批準以技術轉讓、聯營、設分廠、委托加工和兼并等原因異地從事麻黃素生產經營活動的,按前款規定進行處罰。在進行行政處罰的同時,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或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削減計劃、暫停麻黃素生產經營活動、停辦麻黃素購用證明或出口購用證明直至取消定點資格的處理。
6.違反《麻黃素類易制毒化學品出口企業核定暫行辦法》的規定,以欺騙或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麻黃素外貿出口核定企業資格的,商務部依法撤銷其核定企業資格,并可給予警告,或處3萬元以下罰款;違法企業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核定企業資格。
7.對于違反出口產品來源限制、違反出口經營活動記錄和報告義務、不接受商務主管部門及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監督管理的,由商務部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警告或3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拒不改正的,可撤銷核定企業資格。違反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商務部可視情節輕重,撤銷違法企業的核定企業資格。
(二)刑事責任
有以上情節之一,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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