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盧彥芬 ]——(2008-1-9) / 已閱17119次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認為,帥英與保險公司簽訂的合同是無效合同,保險公司不應當進行民事賠償。從刑事責任角度,完全符合保險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應按保險詐騙罪定罪處罰。
注釋:
[1] 李永軍.民法總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96.
[2]李利 許崇苗.論我國《保險法》第54條的修改與完善[J].保險研究,2006,(2):82.
[3] 李玉泉.保險法[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243.
[4] 齊瑞宗 肖志立.美國保險法律與實務[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467.
[5] 劉艷紅.刑法學各論[M]. 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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