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熊利民 ]——(2008-2-23) / 已閱42826次
第一,如果審理案件的法院認為,該抽象行為的確有與法律相抵觸的可能,即將案件中所涉及的抽象行為是否與法律相抵觸的爭議移交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依據(jù)法律對該抽象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最高人民法院經(jīng)過審查,得出該抽象行為是否符合法律的結論,然后再將結論送交審理案件的法院,由法院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的審查結論作出判決。
第二,如果審理案件的法院認為,該抽象行為并不與法律相抵觸,即可直接根據(jù)該抽象行為作出判決;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經(jīng)過審查之后認為,該抽象行為并不構成違法。在法院作出終審判決之后,當事人仍然認為適用于該案件作為審理依據(jù)的抽象行為是違反法律的,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可以再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請求,要求其根據(jù)法律對該抽象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
(三)關于法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審查權
在現(xiàn)行《行政訴訟法》之中,法院實際上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審查的范圍是非常有限的。因此,在未來對《行政訴訟法》進行修改時,應當設法擴大法院的審查范圍。主要有以下方面:
1.法院對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審查范圍狹窄, 主要受法院受案標準中之權益標準限制。如上所述,目前法院僅限于對涉及侵犯人身權、財產(chǎn)權、受教育權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根據(jù)法治原則和法治精神,法院應當保護公民所有的合法權益,公民應當可以就自己的所有合法權益在認為受到侵害時,向法院尋求司法救濟。
2.根據(jù)目前《行政訴訟法》的規(guī)定,行政機關的內(nèi)部行政行為, 當事人不得向法院提出訴訟。換言之,法院不能受理和審理行政機關的內(nèi)部行政行為。法院之所以不能受理和審理此類行為,主要理由是:(1)這類行為侵害的是公務員的權益而非公民的權益;(2)進行此類行為屬于行政機關裁量權和自律權范疇;(3)法院在審理時缺乏應有的法律標準。實際上,此類行為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兩個側面,因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和自律權所產(chǎn)生的后果屬于合理性范疇,基于法院的性質(zhì),當然不能對合理性進行審查。但對行政機關內(nèi)部行為之中所蘊涵的合法性問題,作為司法機關的法院當然地有權進行審查。行政機關的同一個內(nèi)部行為,其中可能既包含著合法性問題,也包含著合理性問題。例如,行政機關內(nèi)部的人事任免,在對任免條件的理解上、在對任免對象能力的考察上、在對職位所需能力的認識上,可能更多地屬于合理性范疇。但是,是否符合法定的任免條件、任免程序是否合法、任免是否違反公正性(即是否構成歧視)等,則屬于合法性范疇,法院應當有權進行審查。
3.根據(jù)法治原則,所有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都應當接受司法審查。 在此前提下,只有基于正當?shù)睦碛,才能將某些事項排除在司法審查之外。如上所述,目前單行法律中的排除性?guī)定通常都缺乏正當性。根據(jù)《行政訴訟法》和單行法律的規(guī)定,以下行為排除在司法審查之外:
(1)國家行為。國家行為因其具有高度政治性,或者其政治性已經(jīng)強到成為政治行為而非法律行為的程度,而排除在司法審查之外,這在世界上成為普遍的做法。法院不能受理和審理國家行為的原因在于,該行為具有高度的政治性,法院或者沒有法律標準對該行為進行審查,或者無力承擔因?qū)彶樵撔袨樗鶐淼恼魏蠊蛘呖紤]到保全自身的司法公信力的需要,以避免卷入政治紛爭之中。通常為國防、外交等行為。
(2)海關處罰行為。海關處罰行為屬于選擇性的排除司法審查,即當事人對海關處罰行為不服,既可以選擇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選擇行政訴訟,但選擇了行政復議就不能選擇行政訴訟。這一規(guī)定除了考慮效率之外別無其他可能的原因。以保證海關處罰效率為由而排除對其進行司法審查,顯然是不能成立的。
(3)國務院的裁決行為。根據(jù)《行政復議法》的規(guī)定,由省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部委作出的決定,仍然由其自身作為行政復議機關,其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當事人若仍然不服,或者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或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則即使對國務院的裁決不服亦不得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這一規(guī)定顯然是考慮到,若對國務院的裁決不服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則國務院就可能在行政訴訟之中成為被告。而國務院不能在行政訴訟之中成為被告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4)省級人民政府作出的關于自然資源所有權和使用權歸屬的行政復議決定。這一規(guī)定實際上包括了兩項決定,即由市級人民政府作出的關于自然資源所有權和使用權歸屬的行政裁決,當事人不服而向省級人民政府申請復議,省級人民政府作出的復議決定,以及由省級人民政府作出的關于自然資源所有權和使用權歸屬的行政裁決,當事人不服而仍向決定的省級人民政府申請復議,省級人民政府作出復議決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其他關于調(diào)整自然資源的法律規(guī)定,一般的自然資源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歸屬的爭議由縣級人民政府進行裁決。如果由縣級人民政府進行裁決,則行政復議機關為市人民政府,當事人若對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那么,為什么由縣級人民政府就自然資源所有權和使用權歸屬爭議作出的裁決,當事人不服可向法院起訴,而市級人民政府和省級人民政府就此類爭議所作出的裁決就不能向法院起訴呢?這只能理解為由市級人民政府和省級人民政府所作裁決的標的大,而由縣級人民政府所作裁決的標的小。那么,為什么標的小的裁決,法院有能力審查,而標的大的裁決,法院沒有能力審查呢?
注釋:
① 在我國的現(xiàn)行憲法和法律中,并不存在“司法”、“司法權”、“司法機關”這些概念,長期以來,我國也不存在由法院對公權力的審查制度。顯然,“司法審查”這一概念是從美國法中引入的。
② 根據(jù)法國的有關法律規(guī)定,普通法院也不得干預行政權的行使,行政法院的出現(xiàn)也是這一觀念和規(guī)定的產(chǎn)物。
③ 《憲法》第六十二條第二項規(guī)定,全國人大監(jiān)督憲法的實施;第六十七條第一項規(guī)定,全國人大常委會監(jiān)督憲法的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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