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葉祖懷 ]——(2008-4-5) / 已閱21799次
4、有證人或書證證明行賄人用以行賄的錢物有可靠的來源;
5、贓款贓物確已為被告人占為已有,且已通過法定程序,將其固定在某種狀態。
注釋:
【1】參見《中國刑法雜志》,2002年第2期,第125頁。
【2】韓先清、許先華,《如何解決賄賂案件證據“一對一”的問題》,載《法學》,1993年第10期。
參考文獻:
1、王國樞主編:《刑事訴訟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 1999年版。
2、樊崇義主編:《證據學》,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 2001年版。
3、高銘暄主編:《刑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 200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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